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湘潭縣委辦公室 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湘潭縣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潭縣辦發〔2017〕34號),撤銷湘潭縣房產管理局、湘潭縣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湘潭縣房改房建辦公室、湘潭縣建築管理站(湘潭縣新型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湘潭縣散裝水泥辦公室、湘潭縣建築節能辦公室),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及房產交易監管職能之外的全部職責劃入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承擔牽頭推進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推進新型城鎮化、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含城市雕塑)、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定實施辦法及相關發展戰略和相應監督管理辦法,進行行業管理。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性政策措施,編制全縣城鎮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規劃及相關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府有關保障性住房的資金安排。指導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
(三)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工作。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管理規程和地方標準;組織制定和發布全縣統一定額;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造價,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承擔建築業發展和建築市場管理工作。制定建築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施工隊伍開拓對外建築市場,開發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業務;負責建築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以及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工作。
(五)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築設計管理的工作。負責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審批;負責勘察設計的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建設項目和與其配套的路線、管道、設備安裝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負責建築設計的業務指導。
(六)承擔城鎮建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制定小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綜合協調、檢查督辦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城鎮公用設施維護;編制城市維護資金使用計畫並監督使用情況。
(七)承擔村鎮建設的規劃和指導工作。制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及農村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縣各鄉鎮的建設;組織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八)承擔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工作。制定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勘察設計、工程質量安全及其開發利用。
(九)承擔推進全縣建築節能與建設科技進步的工作。制定全縣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新型牆體材料改革、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制定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新技術開發利用;管理行業科技成果。
(十)負責建設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擬訂、審查建設法制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和監督所屬部門及各鄉鎮的建設執法工作,規範管理建設契約,依法辦理建設行政複議,審查行政處罰案件,負責建設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與管理。
(十一)負責指導全縣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管理全縣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工作;審查、認證、驗收工程竣工檔案,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存儲及城建檔案信息的開發、利用。
(十二)承擔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的工作。指導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建設系統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建設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城鎮保障性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負責全縣城鎮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國有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縣廉租補貼對象資格進行審查和認定工作。
(十四)負責縣域內燃氣燃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網之外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城市排水、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輕軌設施建設工作。
(十六)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執行,規範房地產市場管理,承擔房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並監督執行,切實履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依法行政管理職能。
(十七)負責舊城改造管理、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以及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城鎮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
(十九)負責全縣城鎮房地產中介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規範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負責全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監管。
(二十)監督、指導全縣城鎮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對全縣城市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十二)負責全縣房屋的白蟻防治工作。
(二十三)承擔本行政區城鄉規劃區範圍內違法、違章建設行為的查處。
(二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周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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