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建設局關於印發湘潭市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由湘潭市建設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建設局關於印發湘潭市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 部委:湘潭市建設局
- 施行:公布之日起30日後
- 屬性:管理條例
湘潭市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我市工程計價行為,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防止拖欠工程價款、拖欠農民工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2號)、《湖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湘建價[2009]40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契約約定的全部內容,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由承包人按照契約約定的工程造價條款,即契約價、契約價款調整以及索賠和現場簽證等事項提出,經發包人審核簽認的,以表達該項工程造價為主要內容,並作為結算工程價款依據的經濟檔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含仿古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運輸、供水、排水、路燈、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四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工程竣工結算書應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檔案。
第五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應完成施工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包括工程價款、工期、質量標準等)。
第六條 湘潭市建設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的監督管理,具體日常管理工作委託湘潭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組織實施。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託其所屬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 湘潭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應加強對縣(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情況監督檢查及工作指導,及時糾正監督檢查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編制、審核單位和工程造價執業、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執業行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對其執業活動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入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工程造價執業、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第九條 工程完工後,承包人應自行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工程竣工結算書,並按相關規定加蓋執業專用章。
第十條 發包人應自行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審核工程竣工結算書,並按相關規定加蓋執業專用章。
第十一條 同一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完成,發包、承包雙方簽字確認後,禁止發包人又要求承包人與另一個或多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重複審核竣工結算。
第十二條 竣工結算書編制及審核依據:
(一)《湖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
(二)施工契約;
(三)工程竣工圖紙及資料;
(四)雙方確認的工程數量;
(五)雙方確認追加(減)的工程價款;
(六)雙方確認的索賠、現場簽證事項及價款;
(七)招、投標檔案;
(八)其他依據。
第十三條 工程完工後,發包、承包雙方應按契約約定時間及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沒有約定的按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湖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規定的時間辦理。
第十四條 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填寫《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登記表》(見附屬檔案),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辦理竣工結算書備案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經發包、承包雙方蓋章認可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登記表》(原件一式四份);
(二)發包、承包雙方確認的工程結算書(封面、編制說明、竣工結算匯總表、工程變更等相關結算資料)(紙質原件一份,電子文檔一份);
(三)招標檔案、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
(四)已備案的施工契約及補充協定;
(五)竣工結算委託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審核的,應提交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複印件及雙方委託契約。
第十五條 提供的竣工結算書的備案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應執行《湖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的規定;
(二)竣工結算書的編制及審核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竣工結算書應由承包人的造價員(造價工程師)或委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並應由具有審核能力的發包人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審核;
(四)竣工結算書應有發包、承包單位蓋章。委託審核竣工結算的工程,應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竣工結算備案資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備案意見。對備案材料不齊全、需要補充的,應在備案時一次性告知發包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不告知的,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視為已受理備案。
第十七條 發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沒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將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並不予發放備案證。
第十八條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不能按時結算或未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提報完整竣工結算資料導致竣工決算拖延的,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並記錄不良行為。
第十九條 因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弄虛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故意拖延結算審核時間導致竣工結算拖延的,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承擔相應責任,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記錄不良行為。
第二十條 建設各方的有關專業人員,應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及時處理有關問題,保證竣工結算按時完成。因專業人員過錯不能按時完成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予以處理,並記錄不良行為。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進行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監督檢查時,發現發包人或者其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按以下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一)對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應責令其改正。
(二)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應責令其改正,同時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第十一條的,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第二十三條 對本辦法規定第十五條,經檢查發現問題的,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信用檔案中的不良記錄,是確定停止其執業行為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包人提交的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對材料不齊全、不符合形式要求,沒有一次性告知發包人需補充的全部內容;
(二)對符合規定要求不予備案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對應當制止和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附屬檔案: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登記表
附屬檔案: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登記表
竣結備( ) 第( )號
發 包 人 | |||
承 包 人 | |||
工程名稱 | |||
工程建設地點 | |||
中標價(萬元) | 小寫: 大寫: | ||
結算價(萬元) | 小寫: 大寫: | ||
承包範圍 | |||
資金來源 | 計價方式 | ||
建築面積(㎡) | 結構類型 | ||
層 數 | 檐口高度(m) | ||
開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發包人: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承包人: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經手人簽字或蓋章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註:一式四份。發包人、承包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