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災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1999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住宅裝修過程中的抗震設防管理,按照《杭州市城鎮住宅裝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並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抗震設計應採用經鑑定準予推廣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體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標準。
第五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其他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杭州市抗震防災規劃》中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對含有易燃、易爆、易污染、放射性、有毒等次生災害源的建設工程,必須按《杭州市抗震防災規劃》中確定的要求進行選址。
第六條 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超限高層建築、超高超層磚混建築、大型玻璃幕牆等工程的設計和已建工程進行加層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七條 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審查實行分類管理:
(一)超限高層建築、超高超層磚混建築與框支磚混建築、跨錢塘江大橋、大型城市生命線工程、大型次生災害源工程、帶大型隱框玻璃幕牆的建築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後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
(二)中、小型城市生命線工程、次生災害源工程、大型民用建築、大型工業廠房、住宅區及高層建築等建設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已建工程的改建、擴建(含加層)和涉及主體結構改動的裝修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質量,由設計單位自行審查把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抽查或複審。
負責抗震設計審查的單位(部門)及審查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抗震設計質量審查責任。
第八條 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抗震設計審查,必須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甲、乙級設計單位設計的一般工程的方案和初步設計,由該設計單位的總工程師負責抗震設計審查;
(二)丙、丁級設計單位設計的一般工程,由該單位具有抗震設計審核資質的人員負責抗震設計審查。
第九條 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高層建築工程,審查抗震設防標準、抗震概念設計、主要結構布置、建築與結構的協調、使用的計算程式、結構計算主要結果、地基基礎與上部結構抗震性能評估、抗震構造措施等。
(二)其他建設工程,審查抗震設防標準、結構受力體系和方案是否合理,抗震構造措施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等。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進行抗震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其審查必須納入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的內容,由設計單位按國家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和審查要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應檔案。抗震設計審查意見列入初步設計批覆檔案。對初步設計內容不能反映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還應當審查施工圖設計。
按規定不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應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審查施工圖設計。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審查,應當在建設工程會審時一併進行審查;需要單獨進行審查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經審查合格的,建設單位方可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建設工程的有關手續;經審查不合格的,設計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另行送審,並負責修改設計和另行審查的費用。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審。
第十二條 對未經抗震設計審查和經抗震設計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證照。
第十三條 用於建設工程的抗震新技術、新材料和抗震新結構體系,必須通過鑑定單位進行相應級別的抗震性能鑑定,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推廣使用。
第十四條 已建成的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設工程,如仍具有使用價值的,產權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進行抗震性能鑑定,採取相應的抗震加固措施,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抗震加固措施未完成的,不得進行改建、擴建、加層。
第十五條 對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下列建(構)築物,應當採取抗震加固措施:
(一)城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交通、消防等生命線工程;
(二)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
(三)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工礦企業的廠房設施;
(四)醫院、學校設施;
(五)人員相對集中的單層空曠公共建築;
(六)5層以上(含5層)多層磚混結構住宅、內框架和底層框架磚房,3層(含3層)以上的空斗牆房屋、承重牆厚度為180毫米的房屋;
(七)30米以上的磚煙囪;
(八)有重要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
(九)在發生地震時容易造成火災、爆炸和毒氣泄漏等嚴重次生災害的建(構)築物。
進行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的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抗震鑑定和加固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鑑定和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進行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不得擅自破壞工程的原有主體結構。確需改動主體結構的,應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抗震措施。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時,應當將抗震設防標準和措施列為檢查內容。在建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應當及時糾正;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的;
(二)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設計檔案中規定的抗震設防措施的。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工程的產權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要求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對建設工程採取抗震措施並付諸實施的;
(二)要求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降低抗震設防標準並付諸實施的;
(三)抗震設計未經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四)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建設工程擅自改變工程原有主體結構的;
(五)對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設工程進行改建、擴建沒有同時採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第二十一條 抗震鑑定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鑑定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鑑定任務的;
(二)不按照抗震鑑定和加固技術規範進行抗震鑑定的;
(三)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設防標準的。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建設、規劃、質量監督等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抗震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城鎮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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