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在1996.12.27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6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提高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及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四川省建築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當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企業保證、社會監理、政府監督和用戶評價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主管機關。縣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水利、交通、電力等部門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專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 工程建設應實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保證工程質量。
第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應當符合建設工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對保證、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八條 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村鎮的下列建設工程,不屬於本規定的質量監督範圍:
(一)二層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單層民用建築;
(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單層廠房和倉庫;
(三)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的小型以下的獨立煙囪、水塔、水池等建築物。
第九條 設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提出申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設立的具體條件和工程監督範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並按規定經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合格,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設計檔案、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之後15日內,向建設單位提出監督計畫,並通知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以及工程所用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委託,有權對本地區正在施工的建設工程所採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等進行抽樣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負責,出具的檢測數據和鑑定報告應當真實、準確。
第十四條 實行建設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制度。交付驗收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工程設計和承包契約中規定的各項內容,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竣工條件,工程價款結算清楚。
建設工程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核定合格並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未經質量核定和竣工驗收或質量核定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準使用、出售,不予辦理產權證。
第三章 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根據工程的規模、性質和質量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和建築業企業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下同)應當根據工程
特點和技術要求,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並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檔案,不得擅自加層、擴大建築面積和降低設計檔案對工程質量的要求。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所需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由建築企業負責購買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供應單位;建設單位自己負責購買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對購買建築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中約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的開發建設中,加強質量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保證工程的使用功能符合要求,配套設施齊全、完好。房屋售出後,應按有關規定向用戶實行保修,並向用戶提供使用、保養和維護說明。
第二十一條 委託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監理單位簽訂書面契約,明確規定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勘察設計檔案及契約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並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擔勘察設計業務,對其勘察、設計技術成果負責。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制定的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
(二)提供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形地貌狀況資料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三)設計的深度符合相應設計階段的要求;
(四)對設計檔案中提出使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應註明其產品的技術指標和質量要求。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參加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含主要隱蔽工程)和竣工驗收,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勘察設計有關的問題,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調查並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二十六條 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工程、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築以及採用新技術、新結構,設計單位應在工程的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無證或未經批准越級承擔勘察、設計,不得轉讓圖簽、圖章,不得指定建設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
第五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其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接施工業務,對所承建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對施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發生質量事故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職工職業技術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項目經理、施工員、質量檢查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其採購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承擔質量責任;對進入現場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規定進行試驗檢測。不準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構配件。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遵守施工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按照工程設計圖施工。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總包單位對該工程全部施工質量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程竣工後,其質量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及契約規定的要求,具有完整的技術檔案、竣工圖和隱蔽工程施工記錄等資料,並按規定簽訂工程保修契約。
第三十五條 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生產過程的計量、檢測、測試等基礎工作,並對產品質量負責。
第六章 建設工程維修和損害賠償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已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由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分別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及時、無償進行維修。
因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八條 因用戶使用不當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用戶有權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認定並通知質量保修責任方。質量保修責任方應當自接到責任認定通知之日起7日內到達現場與建設單位或用戶確定維修方案,維修費用由質量保修責任方按規定承擔。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建築業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千至2萬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監理單位擅自更改設計檔案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檔案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標準、規範、規程,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依照《四川省建築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質量監督機構只收費不監督或核定質量等級弄虛作假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追繳質量監督費返還建設單位,並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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