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管理辦法

《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管理辦法(試行)》是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機制,促進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領域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9號)和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2022年5月20日印發,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4年5月28日,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繼續實施<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經評估,該檔案繼續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20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有效期限:2年
  • 續期至:2026年6月20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修訂信息,

印發信息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成都市公園城市局、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機制,促進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領域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規定》,我廳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5月20日

辦法全文

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機制,促進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領域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9號)和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管理工作。
建築抗震、建設工程消防審驗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新技術推廣套用管理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技術,是指套用於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並經過評估的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產品。
本辦法所稱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後技術,是指已無法滿足行業使用要求,阻礙技術進步與行業發展,且已有替代技術,需要對其套用範圍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術、材料、工藝、產品。
第四條 推廣套用新技術應當有利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與行業的結合,推動住房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支撐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有利於提升房屋品質,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不斷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五條 推廣套用新技術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市場主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自行享受利益、承擔風險。
第六條 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推廣套用新技術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發布《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推廣套用新技術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後技術公告》(以下簡稱《技術公告》);
(二)發布《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以下簡稱《推廣項目》);
(三)組織省級重點實施技術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
(四)開展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四川省地方標準的新技術工程套用技術論證(以下簡稱技術論證);
(五)編制技術標準和計價定額;
(六)提供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信息服務(以下簡稱信息服務)。
《技術公告》適用於引導新技術發展或限制、禁止落後技術使用;《推廣項目》適用於發布、推廣技術先進、成熟且輻射能力強的行業科技成果;示範工程適用於新技術的集成與最佳化,為不同類型工程推廣套用新技術提供範例;技術論證適用於工程勘察、設計檔案中規定採用的,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且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四川省地方標準的新技術論證;編制技術標準和計價定額適用於大範圍、標準化推廣套用成熟新技術;信息服務適用於新技術、成果類信息的發布和查詢。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完善全省新技術推廣套用制度,發布《技術公告》《推廣項目》,指導示範工程建設,組織技術論證,編制地方標準,搭建行業信息服務平台。
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國家、省新技術推廣套用相關規定,制定本地區新技術推廣套用政策措施,推動新技術推廣套用,加強對限制、禁止使用落後技術的管理,審核上報本地區技術論證項目,推薦示範工程並監督管理。
第二章 技術公告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國家確定的重點實施技術領域和行業發展要求,在全省範圍內徵集《技術公告》建議,經通過評審並公示無異議後,按程式報批,發布《技術公告》。
第九條 《技術公告》主要發布推廣套用或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的名稱、主要技術指標、適用範圍以及適用時限等。
第十條 列入《技術公告》的推廣套用新技術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或符合行業發展方向,對城鄉建設領域技術進步有顯著促進作用;
(二)已列入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重點實施技術名錄。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落後技術,應列入《技術公告》限制、禁止使用部分:
(一)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限制使用的技術;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明確禁止、限制使用的技術;
(三)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技術;
(四)其他阻礙技術進步與行業發展,且已有替代的技術。
第三章 推廣項目
第十二條 《推廣項目》根據《技術公告》推廣套用新技術的要求,經通過評審並公示無異議後,按程式報批,發布《推廣項目》。
第十三條 《推廣項目》主要發布科技成果名稱、適用範圍、主要技術指標和技術依託單位。
第十四條 申請列入《推廣項目》的科技成果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先進、成熟、輻射能力強,適合在全省或較大範圍內推廣套用;
(二)在滿足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四川省地方標準的前提下,具備完整配套且指導性強的標準化套用技術檔案;
(三)沒有成果或權屬爭議。
第十五條 《推廣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在推廣套用中,應當提供配套的技術檔案,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技術服務,並在契約中約定質量指標。
技術依託單位應配合套用單位及時進行套用技術總結,完善技術規程及標準圖集等,不斷提高技術質量標準和服務水平。
第四章 示範工程
第十六條 示範工程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擬建、在建或竣工時間在一年內,且工程重大關鍵技術採用國家、四川省發布的《技術公告》《推廣項目》中推廣套用新技術或科技成果的工程。擬建工程應在申請示範工程立項前辦理有關工程審批手續。
(二)套用《建築業10項新技術》中6個大項以上、15個子項以上新技術,且技術複雜、質量標準要求高、社會影響大的大型新開工工程。
第十七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可向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向住房城鄉建設廳推薦,由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通過專家評審並公示無異議後向社會發布。
第十八條 示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示範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示範工程遇特殊情況停建或緩建,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處理意見,並報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對不按照示範要求組織實施或存在工程質量問題、隱患的示範工程,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取消其示範工程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示範工程在完成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對示範工程套用新技術情況進行評審,或委託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通過評審的示範工程納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示範工程成果庫。
第五章 技術論證
第二十一條 申請技術論證的新技術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在工程勘察、設計檔案中採用,且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
(二)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四川省地方標準;
(三)應是行業先進、適用的新技術且符合國家、行業推廣方向;
(四)具備必要的套用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工法、操作手冊、標準圖、使用維護管理手冊或技術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導性強的標準化套用技術檔案;
(五)具備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試驗、論證後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二條 技術論證應由建設單位向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三條 技術論證由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對新技術在工程套用中的質量和安全風險、技術適用性和防範風險措施的可行性等內容進行技術論證,必要時可指定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試驗。
技術論證專家組由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評審、論證專家子庫中隨機抽取不少於7名專家組成。
通過技術論證需經四分之三以上專家同意,專家對新技術論證結果負責,並出具專家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專家組意見印發《技術論證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技術論證的《技術論證意見》可作為該項目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的依據。技術論證結論僅適用於經專家組論證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二十六條 涉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論證,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章 標準定額
第二十七條 地方標準編制應積極採用新技術。對成熟度較高的新技術依法及時制定地方標準,推動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和套用。
鼓勵企業、協(學)會、教育和科研等單位參與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編制。
第二十八條 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鼓勵企業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定額編制管理部門應根據相關技術標準和市場需要及時編制補充新技術相關定額,鼓勵市場主體編制企業定額。
第三十條 對於《技術公告》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後技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修訂、廢止有關標準、定額。
第七章 信息服務
第三十一條 信息服務包括發布新技術信息服務清單(以下簡稱服務清單)和科技成果信息庫(以下簡稱成果庫)。
第三十二條 服務清單面向全省收集成熟或具備改進、升級條件的新技術,並動態發布新技術名稱、主要技術內容、風險提示、研發單位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成果庫面向全省收集成熟度較高的成果信息,包括行業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通過驗收的國家級或省級科技計畫項目、通過驗收的科技創新課題成果、通過評審的省級工法、通過評審的示範工程等成果類信息。
第三十四條 服務清單和成果庫僅提供信息服務,工程中套用新技術或科技成果,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鼓勵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優先使用《技術公告》《推廣項目》中發布的推廣套用新技術和科技成果。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使用《技術公告》中禁止使用或超出規定範圍使用的落後技術。施工圖設計審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應將其列為審查、監督內容。
第三十七條 鼓勵引導建材類新技術開展綠色建材認證,加強綠色建材採信工作,利用國家、省綠色建材相關支持政策,推動建材類新技術推廣套用。
第三十八條 開展新技術成果推廣活動,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投資等方面支持新技術套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三十九條 建立新技術推廣套用信息反饋機制,根據反饋信息及時調整《技術公告》《推廣項目》內容。
第四十條 擇優遴選專家組建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新技術評審、論證專家子庫,為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提供專業支撐。新技術評審、論證專家原則上通過隨機抽取產生,當專家子庫內專家不能滿足評審、論證要求時,可通過省內、外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推薦產生。
參與新技術評審、論證的專家應堅持公平公正,主動迴避與自己有利害關係及關聯關係的項目。對違反評審、論證要求或降低評審、論證標準的,視情節計入個人信用記錄,並取消其專家資格。
第四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在推廣套用新技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
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推廣套用新技術表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促進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推動產業技術升級,提高工程質量,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等方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優先推薦相關新技術申報科學技術獎。
第四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在開展新技術推廣套用過程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超越職權從事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涉嫌違法犯罪的按規定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需進行公示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應少於5個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頒發該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本辦法施行後,《四川省建設行業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細則(暫行)》(川建發〔2000〕98 號)、《關於做好全省建設行業科技成果(套用技術)備案工作的通知》(川建發〔2008〕420號)、《關於調整〈四川省建設領域科技成果或套用技術備案證書〉辦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設科發〔2017〕318 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繼續實施《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成都市公園城市局,各相關單位:
經評估,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2年5月20日印發的《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管理辦法(試行)》(川建行規〔2022〕4號)繼續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
附屬檔案: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管理辦法(試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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