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於2015年11月10日在2015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正式核准。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學校與舉辦者、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與學員、經費、資產與後勤、交流與合作、學校標識、附則等9章,總計8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四川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0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11月10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5年12月9日
制定過程,探索階段,推進階段,完成階段,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第四章 教職工,第五章 學生與學員,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第七章 交流與合作,第八章 學校標識,第九章 附 則,
制定過程
探索階段
2015年5月7日,學院教代會執委會下發學院章程到61位執委會委員,經過一周時間審議,共55人反饋意見,6人未反饋意見,反饋意見均為通過。該版章程包括序言及9個章節共69條。委員從不同角度對學院章程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包括學院歷史沿革、發展目標、辦學理念、學院黨委與院長職責等主要內容以及一些具體細節。
2015年5月14日,學院章程撰寫小組收到學院教代會執委會的審議反饋意見後,對相關建議與意見進行了逐條回復。
推進階段
2015年10月19日,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第31號令)和《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辦法(試行)〉的通知》(川教〔2014〕44號)要求,學院章程核准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完成階段
2015年12月9日,四川省教育廳發布《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0號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正式核准《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核准公告
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0號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1月10日2015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四川省教育廳
2015年12月9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是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學校起源於1956年成立的成都城市建設工程學校,1980年11月,學校正式更名為四川省建築工程學校。2001年4月,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四川省建築工程學校、四川省建築職工大學、四川省城市建設學校合併組建為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2003年3月,原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職工大學併入學校。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重視科技創新,鼓勵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文化傳承與創新,營造濃郁的校園文化氛圍;堅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發展。努力建成行業一流、國內領先、國際知名的高等職業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辦學,保障辦學自主權,規範辦學行為,完善治理結構,構建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英文名稱為Sichuan College of Architectural Technology。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四川省德陽市嘉陵江西路4號。學校設德陽校區和成都青白江校區,成都青白江校區地址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祥福鎮青白江大道899號。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或調整校區和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院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職能。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
第七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專科層次的高等職業教育,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和學習制度。經批准開展成人學歷教育、國際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開展非學歷教育。
第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發展和社會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制訂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第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依法設定和調整專業。專業設定以土建大類為主,兼顧交通運輸、鐵道、材料、測繪、機械、電氣、電子信息、經濟、管理等領域相關專業,多科型協調發展。
第十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利用校內各種媒介公布學校重大事項,接受教職工、學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一條 學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是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舉辦者依法管理和監督學校辦學行為,考核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及終止等事宜。
第十三條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和條件,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落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支持學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學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二)自主制訂學校教育事業發展規劃。
(三)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嚴格依據上級管理部門核准的招生方案進行招生,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四)自主制訂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自主開展科技研究和社會服務,在政府和社會的支持下,建立套用技術研究基地;與地方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套用技術研究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六)自主與境內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技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理、處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工資及津貼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和自有的設施和經費,興辦科技產業,轉化科學技術成果;依法接受捐贈,對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執行舉辦者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執行國家和四川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六)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七)保證學校國有資產不受損失。
(八)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各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設立監察審計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廉政監察、執法監察、行政效能監察和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院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的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創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節 決策機制
第十九條 學校通過學校黨委會、院長辦公會的形式,按照各自決策範圍對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決策。
第二十條 學校每五年召開一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學校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黨代會職權,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進行決策。學校黨委會由學校黨委書記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黨委委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成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成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黨委會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院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擬由黨委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策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辦公會具體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節 內部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黨政工作機構;根據人才培養、專業建設和科技研究的需要設定教學科研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公共服務機構、專門委員會以及領導小組等機構。學校設定的各機構和專門委員會,必須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規章,根據章程或者規章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各系(部)在學校統一領導和政策指導下,自主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套用技術研究、社會服務、生產實訓和對外交流等各項工作,自主統籌和配置各類科教資源,負責本系人員管理及學生日常教育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設立黨總支部(直屬黨支部)。黨總支部(直屬黨支部)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負責黨總支部(直屬黨支部)黨的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穩定等工作,領導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對行政工作發揮保證和監督作用。
第二十六條 系(部)主任全面負責本系專業設定、教育教學、套用技術研究、社會服務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系(部)實行集體領導、黨政共同負責的制度。對系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通過召開系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根據所討論的議題,會議可由系(部)主任或系(部)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主持。
第四節 學術組織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教學指導機構,主要履行教學改革、課程和教材建設、教育質量監控、專業評估與設定、分類指導等職責。教學工作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德育工作委員會,德育工作委員會是學校德育工作開展的指導機構,主要履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學生綜合素質拓展、具有行業特色的德育工作品牌打造等方面的職責。德育工作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主要履行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享有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和對領導幹部的評議監督權,以及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的權力。教代會依照《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條例》行使職權;教代會執委會是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行使教代會職權。
第三十三條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工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學校在基層單位設立工會組織。
第三十四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學校團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紐帶,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及相關規定開展工作。學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學代會接受學校團委指導。學代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主持日常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於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學校對於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實行契約管理。 第四十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技術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理或處分等事項,按照相關程式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
(二)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保障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勤奮工作,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五)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六)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任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按照其相應系列的職務標準和規定設定。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自身實際,確定教職工薪酬待遇和薪酬體系,積極創造條件改善教職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教學科研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獎勵的依據。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成績與貢獻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學、技術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進修、培訓制度,為教職工做好職業生涯規劃提供條件。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申訴委員會,依法處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教職工離退休以後為離退休人員,學校對於離退休人員依法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五章 學生與學員
第四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重大事項,對學校事務提出意見建議,參與民主監督和管理。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按程式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根據有關規定申請休學創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理、處分。
第五十三條 學校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成才提供必要的幫助。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諮詢、就業指導與推薦、創新創業等服務。
第五十四條 學生可以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開展活動,接受學校指導和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與救濟制度,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學校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為肄業學生頒發肄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條 學員入學應當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學員按照法律和學校的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以及校友捐贈收入、社會捐贈收入等其他收入,學校接受捐贈需符合國家規定,公開使用情況,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基金。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二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科學配置資產,合理利用資產,充分發揮資產的使用價值和社會價值,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規範資產處置程式,按有關規定處置國有資產。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校名、校譽和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使用,依法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服務與後勤保障體系,為辦學活動提供後勤保障。
第七章 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六條 學校積極推進國際化辦學,努力開拓與國(境)外辦學機構的合作交流,開展師資培訓培養、學生交流等活動,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六十七條 學校組建由政府相關部門、行業管理機構和行業協會、相關企業和學校共同組成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發展的諮詢、共建、評價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制定理事會章程並依照章程開展理事會工作。
第六十八條 學校創新辦學體制機制,積極推進校企合作辦學、合作育人,探索多種辦學模式。學校發揮高職院校的引領作用,推進中高職銜接,主動參與區域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構建。學校強化創新創業教育,構建創新創業教育體系,搭建開放式創新創業教育平台,為建設行業創新創業教育提供有力支撐。搭建校企合作科技服務創新平台,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諮詢服務、技術開發、成果轉讓、培訓鑑定等服務。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對國內外捐資給學校用於教育發展的資金進行管理的非營利性組織,屬於非公募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
第七十條 學校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學校校友會依法成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七十一條 下列人員是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校友:
(一)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和接受過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
(二)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工。
(三)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和兼職教授。
(四)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七十二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宣傳校友成才和建設國家的優秀事跡。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訓為“建德明志,築能篤行”。
第七十四條 校徽是學校的象徵。學校校徽為圓形陽文,內圈中間部分為高大的建築物和路橋,外圈為中文和英文校名,分別位於上下半圓;“1956”為學校創辦時間;校徽標準色為特定色值的“建院紅”。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四川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校歌》。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長寬比例為5:3,底色為白色,旗面中央印有學校標誌與橫式中英文標準字校名、標誌輔助圖形組合。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25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教代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經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八十條 本章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聯合提議,或者院長辦公會提議,或者教代會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八十一條 校內其他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或牴觸的,應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八十二條 學校黨委辦公室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