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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確保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依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政府投資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鞏固和提升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及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標準農田建設,是指為全面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而開展的田塊整治、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土壤改良、農田地力提升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為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而實施的高標準農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等項目類型。
第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實行統一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驗收評價、上圖入庫。
第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實行省統籌負責、市縣抓落實、社會和民眾參與的工作機制。省、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配合下,牽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
第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應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量質並重、綠色生態、多元參與、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遵循規劃編制、儲備申報、計畫管理、審查批覆、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等管理程式。
第七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管護制度、評價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農業農村廳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牽頭制定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政策、標準、規章制度;牽頭組織編制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組織對市(州)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划進行審查;組織完成中央下達的建設任務,提出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年度任務方案,批覆全省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建立省級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組建全省高標準農田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庫;組織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對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統計調度和監督評價。
第九條 市(州)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牽頭制定市(州)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組織對縣(市、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划進行審查;組織開展市(州)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和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申報工作,承擔本市(州)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的審查批覆、竣工驗收、統計調度、監督評價等工作;根據需要建立市(州)高標準農田建設專家庫。
第十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牽頭制定縣(市、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開展項目儲備工作;組織編制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並上報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審批,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並上報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審查匯總;組織項目實施和初步驗收,落實項目監管責任,加強項目質量和安全監管。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對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安全負總責,承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或構配件)供應、檢測檢驗、評估審查等任務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對各自承擔的技術服務、工程、產品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二條 建立省、市兩級高標準農田建設專家庫聯動機制。專家庫專家涵蓋高標準農田建設涉及的所有專業。入庫專家應熟悉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品行端正,具有豐富的業務知識、實踐經驗和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參加高標準農田建設有關工作的專家,應做到公平、公正,並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各級專家庫應適時調整、補充。
省、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原則上從專家庫中抽(選)取專家。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可邀請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堅持多方參與,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權益,引導農民民眾、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各類社會資本方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計、建設、驗收和運行管護。
第三章 規劃編制與項目儲備
第十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堅持規劃先行。項目規劃遵循“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分期建設”的原則,明確高標準農田建設區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農田,優先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大中型灌區建設高標準農田。禁止在嚴格管控類耕地,生態保護紅線內區域,城鎮開發邊界內區域,自然保護區(地)區域、退耕還林區、退牧還草區,河流、湖泊、水庫水面及其保護範圍等區域規劃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廳根據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牽頭組織編制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按程式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上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十六條 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對接省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牽頭編制市(州)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並與自然資源、水利等規劃銜接。
市(州)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經農業農村廳審查後,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上報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十七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對接省級和市(州)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牽頭編制縣(市、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並與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規劃銜接。
縣(市、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經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審查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上報農業農村廳、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和儲備管理制度。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依據規劃,綜合考慮水源保障、基礎設施現狀、建設周期、資金投入、農民意願、實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確定單個項目建設規模,建立縣級項目儲備庫,適時向市(州)農業農村部門申報。
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匯總縣(市、區)申報項目,形成市級項目儲備庫;定期向農業農村廳推薦申報,並提出項目實施優先序建議。
農業農村廳匯總市級項目儲備庫,形成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作為安排高標準農田建設年度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提前謀劃項目,對符合入庫要求的項目按程式逐級入庫;對已實施項目及時出庫。
第四章 計畫管理與審批
第二十條 農業農村廳依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項目儲備庫、縣級需求等情況,將年度建設任務需求上報農業農村部。
第二十一條 農業農村廳根據全省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依據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項目儲備庫和監督評價等情況,統籌測算市(州)年度建設任務,按照儲備優先序分解到縣(市、區)、落實到儲備項目,並及時下達年度建設任務。原則上下達年度建設任務與儲備項目建設規模保持一致。
探索“競爭立項”方式,優先支持整市、整縣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任務,牽頭組織編制年度項目實施方案。
第二十三條 實施方案應由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
編制實施方案的設計單位要根據項目主要建設內容配備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設計人員應深入項目區調查農田基礎設施現狀、耕地數量與質量狀況、徵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開展實地測繪和勘察。
第二十四條 編制實施方案應依據《四川省高標準農田建設技術規範》、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等。實施方案包括報告文本、設計圖、概(預)算書等資料,並達到施工設計深度。
第二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建設內容:
(一)田(地)塊整治,主要包括田(土)型調整、田(土)埂修築工程、耕作層剝離和回填等。
(二)灌溉與排水,主要包括項目區內或主要為項目區服務的田間灌排渠(管)道及建(構)築物的新建和整治,以及統籌發展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等。
(三)田間道路,主要包括田間道(機耕路)、生產路、農機下田通道以及錯車道、末端掉頭點等配套工程。
(四)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主要包括農田防護林、岸坡防護、溝道治理、坡面防護等工程。
(五)農田輸配電,主要包括為泵站、機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電力保障所需的輸電線路工程和變配電設施。
(六)農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礙土層消除、土壤培肥等。
第二十六條 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在項目申報和項目實施方案審批前,積極與財政部門銜接、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明確本級財政補助資金數額及來源。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將項目實施方案上報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審批。
市(州)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實施方案評審工作,嚴格履行審查程式。
經專家評審可行的項目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要及時批覆;對公示有異議的,經專家論證符合要求的及時批覆。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依據批覆的項目實施方案,制定縣(市、區)高標準農田建設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上報市(州)農業農村部門。
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對縣(市、區)年度項目實施計畫進行審查覆核,匯總形成市(州)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上報農業農村廳。
農業農村廳負責批覆全省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並及時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實施方案和年度項目實施計畫批覆後,原則上不得調整變動,如需變動按程式報批。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嚴格按照批覆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和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按期完工,實現項目預期目標。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三十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契約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
項目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以及實施項目所需的技術力量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法人(業主)、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體系,嚴把質量和安全關,確保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和安全。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參建單位派駐現場的組織機構、專職人員的監督管理。有條件的縣(市、區)應安排相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開展項目質量監督,不定期對項目建設質量(包括原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安全進行抽查,參建單位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畫和實施方案批覆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調整或終止的,按照“誰審批、誰調整”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覆。
第三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嚴格控制調整變更。以項目為單位累計方案調整涉及財政資金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且符合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要求;不得減少建設任務、降低建設標準和延遲竣工時間;不得未經報批調整建設地點、建設內容。
第三十四條 由於重大規劃調整、上級重大項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需要調整部分項目區範圍時,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報經市(州)農業農村部門、農業農村廳同意後,由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審批調整方案。
第三十五條 需要終止的項目,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說明原因並提出項目資金安排建議,上報市(州)農業農村部門覆核。情況屬實的,由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出具覆核意見,上報農業農村廳審批、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鼓勵各地在國家、省有關政策允許範圍內,積極開展項目建設模式試點探索,總結經驗,進行推廣。支持通過先建後補、以獎代補、以工代賑等方式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
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採取“先建後補”等方式,簡化操作程式,組織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涉農企業自主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先建後補”以財政資金投入為導向,對項目業主的財政補助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業主單位按照批覆的年度實施計畫和實施方案,自籌資金先行建設並在規定期限內完工,所建項目或建設內容經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初步驗收合格後,可撥付一定比例的財政補助資金;經市(州)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撥付剩餘財政補助資金。
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可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以“先建後補”等方式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選定工程監理單位監督實施。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七條 業主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對隱蔽工程、單項工程等及時進行階段性驗收,發現問題,應組織施工單位整改到位。
第三十八條 項目完工且階段性驗收合格後,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組織相關部門、參建單位、項目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受益主體代表等開展項目初步驗收,對發現的問題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出具初步驗收意見。
初步驗收合格後,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向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申請報告應附上初步驗收意見、工程結算(決算)審計報告等。
第三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批覆的項目實施方案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並符合質量要求;有設計調整的,需按項目批覆變更檔案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並符合質量要求;完成項目竣工圖繪製。
(二)項目工程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經調試運行正常,並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三)已完成項目工程結算(決算),並經有資質的機構審計。
(四)前期工作、招投標、政府採購、監理、施工管理資料及相應的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齊全、完整,並完成檔案材料的分類立卷工作。
(五)已完成項目初步驗收。
第四十條 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竣工驗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具體承擔。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60天內組織開展全面驗收,確保在項目完工後半年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竣工驗收合格的,由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核發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書》。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範的信息公示牌和標誌。
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組織開展竣工財務決算。
第四十一條 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應將驗收結果及時報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地應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信息化管理,依託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台、農業農村部轉移支付管理平台等,開展年度實施計畫備案、項目調度、項目驗收、上圖入庫、統計調查等工作。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基礎數據採集與填報;農業農村廳、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按照系統許可權,負責做好審核與匯總上報。
第四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
第四十四條 按照申報、竣工、驗收等三個階段開展上圖工作。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在申報階段,上報項目矢量數據,經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審核、農業農村廳覆核後,在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台錄入項目基本信息,上報農業農村部;在竣工階段和驗收階段需修改上圖入庫信息的,經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審核、農業農村廳覆核後,按照申報階段流程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條 鼓勵支持各地利用信息技術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理,推進高標準農田數位化建設。
第八章 管護利用
第四十六條 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制定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制度,加強行業監督、指導。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落實管護主體、責任、經費、人員,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四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向項目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等辦理資產交付。
要按照股權量化改革有關要求,將高標準農田建設形成的資產,量化為村組集體和農民的股權,壯大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
第四十八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將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主體落實到鄉(鎮)或村。有耕地流轉主體的,由管護主體委託流轉主體管護,雙方簽訂協定,落實管護責任。
第四十九條 市(州)、縣(市、區)應建立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經費合理保障機制,多種渠道、多種方式籌措,落實管護資金。
第五十條 對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要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經依法批准占用高標準農田的,要及時補充,確保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於糧食生產,堅決遏制“非農化”、防止“非糧化”。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二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防控。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五十三條 各地應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評價。農業農村廳每年應組織開展竣工驗收省級抽查,對不少於10%的竣工項目進行隨機抽驗;對市(州)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每年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對參建單位及其人員不正確履職的,應責令其改正,拒不整改者按照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處理,並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應及時終止項目實施,協助有關部門追回項目財政資金,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五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制定方案,組織問題整改。
第五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確保項目檔案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為程式性規定,涉及資金管理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管理相關事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在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批覆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仍按照原規定執行。本辦法自2023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