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1年12月,《四川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下稱《條例》)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公布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1號)
  《四川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1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5日

條例全文

  四川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五章 文化繁榮
  第六章 生態保護
  第七章 組織建設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村、涉農社區、農(林、牧、漁)場等。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推動與全國同步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促進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在幹部配備上優先考慮,在要素配置上優先滿足,在資金投入上優先保障,在公共服務上優先安排;
  (二)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農民根本利益;
  (三)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統治理,推動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四)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不斷解放和發展鄉村社會生產力,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五)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順應鄉村發展規律,根據鄉村的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分類推進。
  第五條 在國家的統一部署下,鄉村振興實行省負總責、市(州)縣(市、區)鄉(鎮)村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農村基層黨組織書記是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工作,將鄉村振興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並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工作。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結合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全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
  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全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編制本地區鄉村振興規劃或者實施方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科學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第十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一體、多規合一、功能互補的要求,推動規劃改革創新,以片區(經濟區)為單元編制鄉村規劃,推動鎮鄉級規劃全覆蓋,村級規劃按需應編盡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生產空間,科學劃分鄉村經濟發展片區,統籌推進農業園區建設。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生活空間,最佳化居民點規模和集聚形態,合理布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護和傳承傳統村落建築風貌,創新住宅功能,構建便捷的鄉村生活服務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生態空間,統籌推進長江上游生態屏障建設,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修復和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不同區域特點分類區推進鄉村振興;按照全省村集聚提升類、城郊融合類、特色保護類和搬遷撤併類的劃分,分類別推進鄉村振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資源稟賦,發展壯大中心鎮,規範發展特色小鎮,增強其承載能力和人口吸引力、集聚力,賦予相應管理權,創新投融資機制和服務管理機制,實現以城帶鄉、鎮村聯動發展。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託,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十五條 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糧食安全責任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支持糧食產業發展,完善糧食加工、流通、儲備體系,推廣優質高產品種和先進適用技術,穩定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產量,確保糧食安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生產,推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提升安全綠色優質農產品供給能力。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劃定和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完成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並納入永久基本農田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加強產業基地建設,提高優質農產品供給能力;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培育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培育四川特色品牌,加強農產品流通骨幹網路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
  發展鄉村產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體系和食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完善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及農資和農產品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制度。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獸藥禁用限用規定,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鼓勵土地經營權流轉、生產託管等方式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全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基層供銷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為主體,其他組織形式為補充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鼓勵建立各類市場主體參與鄉村資源整合機制,發展特色產業和產品。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戶之間、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間開展合作與聯合,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健全農戶生產社會化服務機制,提高農戶抵禦風險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讓農戶共享產業鏈增值收益。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深化農業產業技術創新,加強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構建農業科技創新創業平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校(院)地科技合作,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加快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新裝備示範推廣;加強特色種質資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利用與繁育推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智慧財產權助力鄉村振興,大力扶持以專利為支撐的創新經濟、以商標為支撐的品牌經濟和以地理標誌為支撐的特色經濟。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技推廣體系建設,促進建立有利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堅持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服務融合發展,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各類主體創新推廣方式,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支持適合四川實際的農機裝備研發生產和推廣套用,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促進農機農藝融合、農業機械化信息化智慧型化融合,促進農機服務模式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相適應、機械化生產與農田建設相適應,提高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農藝社會化服務水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信息化建設和數字農業發展,強化農業信息監測預警和綜合服務,推進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農產品公共服務平台,建立完善農村電商公共服務體系,推動農產品流通企業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接。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特色小鎮、生態康養、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等,建設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示範園。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農(林、牧、漁)場規劃建設,推進國有農(林、牧、漁)場現代農業發展,鼓勵國有農(林、牧、漁)場在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支持基層供銷社建設,強化為農服務功能,鼓勵供銷合作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融合發展,加強與農民利益聯結,發揮其為農服務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產學研合作,培育以企業為主導的農業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帶動和支持返鄉入鄉人員依託相關產業鏈創業發展,興辦各類經濟實體。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返鄉入鄉創業支撐服務平台,開展政策、資金、法律、智慧財產權、財務等專業化服務,為返鄉入鄉人員創新創業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和國語推廣,支持新型職業農民參加中高等農業職業教育,支持符合條件的職業農民參加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職業技能專項能力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定涉農相關專業,加大農村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縣域專業人才統籌使用制度,實施農業科研傑出人才計畫和傑出青年農業科學家項目及農技推廣服務特聘計畫,提高農村專業人才服務保障能力。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鄉土人才培育行動,培育鄉村實用技術人才和產業發展帶頭人及農村電商人才,扶持農業職業經理人、經紀人,培養生產能手、經營能手、能工巧匠、文化能人和非遺傳承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財政投入、金融服務、用地用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支持各類人才到鄉村創業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大學生村幹部和高校畢業生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建立鄉村人才援助機制,引導優秀教師、醫生和科技、法律、文化體育工作者到鄉村服務;支持離退休人員、知識分子和工商界人士等參與鄉村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統籌,持續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支持開展網路遠程教育,提高農村基礎教育質量,加大鄉村教師培養力度,採取公費師範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提高鄉村教師學歷水平、整體素質和鄉村教育現代化水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支持縣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參加培訓、進修,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對在鄉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實行優惠待遇,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支持醫師到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開辦鄉村診所、普及醫療衛生知識,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培育農業科技人才、經營管理人才、法律服務人才、社會工作人才,加強鄉村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培育鄉村文化骨幹力量。
  第五章 文化繁榮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保護鄉村優秀傳統文化,推進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文化市場繁榮,繁榮發展鄉村文化。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推進移風易俗,破除陳規陋習,建設鄉風文明新村,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發揮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積極作用,倡導綠色低碳、簡約適度、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引導民眾抵制封建迷信活動、腐朽落後文化,採取約束措施對鋪張浪費、攀比炫富、高價彩禮等行為進行治理。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做好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工作,挖掘優秀農業文化深厚內涵,加強紅色文化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傳承、發展優秀農業文化,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展示和利用下列具有農耕特質、民族特色、地域特點的文化遺產:
  (一)古鎮、古村落、古建築、古樹名木、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文物古蹟、農業文化遺蹟等物質文化遺產;
  (二)民間傳說、傳統音樂舞蹈、傳統美術、傳統技藝、傳統戲劇曲藝、傳統體育遊藝、傳統醫藥、民俗活動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其他文化遺產。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傳統農耕文化保護檔案和資料庫,對傳統農耕文化進行真實、全面和系統的記錄。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鄉村,依託特色文化、特色產業建設村史館,組織編纂鄉鎮(街道)志、村志。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動縣級公共圖書館、體育場館、文化館總分館制建設,提升鄉(鎮)綜合文化站服務效能,加強村級綜合文體服務中心建設,推動“智慧廣電”網路鄉村全覆蓋,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文化惠民工程,增加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推動文化體育下鄉、戲曲進鄉村、健康教育巡講;支持農業農村農民題材文藝創作,鼓勵製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挖掘鄉村文化本土人才,培養農村文化工作隊伍,實施全民閱讀和全民藝術普及行動,鼓勵開展節日民俗活動和民間文體活動,推動農村文化市場轉型升級。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保護與開發有機結合,實施鄉村歷史文化展示工程,推進特色文化產業鄉鎮、村和文化產業群建設,打造民族團結進步示範村。支持培育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傳統工藝產品和民間技藝項目,推動區域文化、農業、旅遊、康養、教育、體育等資源融合發展,促進傳統農耕文化遺產合理適度利用。
  
  第六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統治理,推動實施重大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重點加強對黃河、長江流域和重要生態區域保護修復,加強農村生態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加強大氣、水體、土壤污染防治,建設生態美麗宜居鄉村,推動鄉村生態振興。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組織設計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集和施工圖,強化新建農村住房規劃管控,嚴格禁止違法占用耕地建房,嚴格禁止超面積占用宅基地;鼓勵農村住房設計體現地域、民族和鄉土特色,鼓勵農村住房建設採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共建共管共享機制,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和處理設施,建立行政村常態化保潔制度,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處理為主,片區處理與就近就地處理相結合的垃圾處理方式,推行適合農村特點的垃圾就地分類和資源化利用方式,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與農村環衛清運網路融合。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實行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農村污水處理方式和運行維護模式,推進城鄉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運行、統一管理。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普及不同類型的衛生廁所,推進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無障礙設施建設,開展道路硬化、村綠化、照明亮化、環境淨化,推動村容村貌整體提升。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廣綠色防控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使用農藥、獸藥、化肥、飼料等農業投入品。加強農業投入品管理,加快推進種養循環一體化,建立農村有機廢棄物收集、轉化、利用網路體系和農村清潔化能源體系,推進廢舊農膜和包裝廢棄物等回收處置。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業生態環境修復治理,推進重金屬污染耕地分類管理和安全利用;落實河湖長制,推進水生態環境改善;落實林長制,推進天然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修復,開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第七章 組織建設
  第四十四條 全省應當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治理體制,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促進鄉村組織振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人民政府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把鄉鎮建成鄉村治理中心、農村服務中心、鄉村經濟中心。
  第四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發揮全面領導作用。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治,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並應當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十六條 地方各級應當配備與鄉村振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完善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培養、考核、選拔、任用機制,落實農村基層幹部相關待遇保障,推動幹部隊伍年輕化、專業化。
  鼓勵青年公職人員到鄉村振興一線鍛鍊,建立新進公職人員到農村開展定期服務制度。
  第四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科學設定鄉鎮機構,加強鄉村幹部培訓,健全農村基層服務體系,夯實鄉村治理基礎。
  第四十八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民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健全村級議事協商制度,發揮村民在基層治理中的主體作用,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能力。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居)民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發揮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在農村基層治理中的作用,弘揚公序良俗;加強法律知識人才培養培訓,充分發揮其在基層依法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法治宣傳教育和人民調解工作,健全鄉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和社會治安風險隱患信息化排查處置體系,建立完善鄉村涉疫、涉詐等重點群體排查管控、精準勸阻長效機制,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推進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和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規範化建設,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完善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農村綜治中心和群防群治隊伍規範化建設,深化拓展農村格線化服務管理,加強農村警務工作,推進平安四川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加強市場監管,規範鄉村市場秩序。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建立道德激勵約束機制。
  第五十二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發揮其在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交通物流、客運、水利、能源、信息網路、廣播電視、消防和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的統籌規劃、建設、管護,促進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鄉村發展能源需求,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農村教育事業,健全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加強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升農村養老服務能力;推動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社會事業向農村覆蓋,促進公共教育、醫療、文化、體育設施等資源向農村傾斜,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統一、制度並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便民服務體系,提升鄉村公共服務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和綜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務機構和服務類社會組織,完善服務運行機制,促進公共服務與自我服務有效銜接,增強生產生活服務功能。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完成農村各類產權確權和登記頒證;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激發農村市場活力,盤活農村閒置資源,發展壯大新型集體經濟。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行居住證制度,保障進城農民各項權利,允許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鼓勵社會資本到鄉村發展與農民利益聯結型項目,鼓勵城市居民到鄉村旅遊、休閒度假、養生養老等,但不得破壞鄉村生態環境,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增加農民收入,鼓勵農民進城務工,拓寬增收渠道,全面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制度,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的機制。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務工農民辦理社會保險參保關係,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剋扣。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加大地方政府新增債券資金投入鄉村振興力度。
  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重點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態保護修復、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等。建立省級統籌調劑機制,重點支持糧食主產縣(市、區)糧食生產、高標準農田建設及成都平原的水田恢復建設。
  深化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堅持縣級主體,依法依規、有序有效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強化涉農資金監督管理,落實行業主管部門主體責任。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持續推動脫貧地區發展,增強脫貧地區內生髮展能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
  第六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服務機構將農業農村作為優先服務領域,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滿足鄉村振興融資需求。
  鼓勵證券、保險、擔保、基金、期貨、融資租賃、信託等金融資源服務鄉村振興。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省級設立鄉村振興投資引導基金,重點支持現代農業產業及先導性支撐產業發展。鼓勵市縣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農業產業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綜合運用擔保貼息、貸款分險等財金互動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組建鄉村振興農業產業發展貸款風險補償金,依法完善鄉村資產抵押擔保權能,改進、加強鄉村振興的金融支持和服務。
  財政出資設立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可以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法定程式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有效利用農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鄉村產業用地保障,安排不低於當年下達或者核算的年度用地計畫指標總量的百分之五保障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鄉村振興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等實施監督。
  第六十七條 鄉村振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監測體系,加強動態監測評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六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的輿論宣傳和監督。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提出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順應鄉村發展規律,根據鄉村的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分類推進。
《條例》強調
發展鄉村產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的要求。四川省將根據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結合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全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科學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一體、“多規合一”、功能互補的要求,推動規劃改革創新,以片區(經濟區)為單元編制鄉村規劃,推動鎮鄉級規劃全覆蓋,村級規劃按需應編盡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生產空間,科學劃分鄉村經濟發展片區,統籌推進農業園區建設。同時應當嚴格保護生態空間,統籌推進長江上游生態屏障建設,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修復和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條例》要求
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統治理,推動實施重大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重點加強對黃河、長江流域和重要生態區域保護修復,加強農村生態建設。同時,採取措施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強化新建農村住房規劃管控,嚴格禁止違法占用耕地建房,嚴格禁止超面積占用宅基地;要推進重金屬污染耕地分類管理和安全利用;落實河湖長制,推進水生態環境改善;落實林長制,推進天然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修復,開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條例》明確
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重點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等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態保護修復等。建立省級統籌調劑機制,重點支持糧食主產縣(市、區)糧食生產、高標準農田建設及成都平原的水田恢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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