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公布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2號)
《四川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31日
條例全文
四川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
(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展規劃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五章 創建認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現代農業園區健康發展,規範園區建設和管理,發揮園區在鄉村產業振興和農業現代化中的示範引領作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現代農業園區的發展規劃、建設管理、扶持保障、創建認定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現代農業園區,是指經營主體圍繞農業主導產業,通過集聚土地、勞動力、資金等要素,運用先進技術和現代經營方式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運輸、銷售、儲存等活動形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農業經濟區域。
前款所稱經營主體,包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等。
第四條 發展現代農業園區應當遵循政府引導、主體多元、農戶參與、市場運作、綠色生態、創新驅動、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管理的統籌協調、政策支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資源整合、具體實施等。跨行政區域的現代農業園區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涉及現代農業園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公共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承擔現代農業園區發展規劃、業務指導、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明確承擔現代農業園區綜合協調、建設管理等服務保障工作的機構。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發展規劃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現代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科學劃定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和優勢特色產業區(帶),作為市(州)、縣(市、區)編制現代農業園區發展規劃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國家和省現代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等,按照平原、丘陵、盆周山區、高原等不同自然條件,立足地方資源稟賦和產業發展實際,圍繞糧食、油料、畜禽、蔬菜、水果、茶葉、中藥材、水產和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農業產業,突出主導產業,因地制宜編制現代農業園區發展規劃。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證糧食生產類現代農業園區的發展規模,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安全。
第九條 市(州)現代農業園區發展規劃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區)現代農業園區發展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報市(州)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各現代農業園區應當聚焦農業主導產業集聚發展,合理確定地域範圍,科學布局種植、養殖、加工、流通、研發、服務等功能板塊,編制園區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 現代農業園區的建設和經營應當嚴格執行現代農業園區相關規劃。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現代農業園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國家和省現代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現代農業園區發展規劃;
(二)土地相對集中連片達到規定規模;
(三)供水、電力、道路、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完善,滿足產業發展需要;
(四)主導產業的規模或者產值占比達到規定比例;
(五)生產、加工、運輸、銷售、儲存等產業鏈較為完善,標準化、機械化、數位化水平較高;
(六)現代農業科技套用領先,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示範效應強;
(七)綠色發展成效顯著,農業技術標準體系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健全,具有農產品區域公共品牌、產品品牌、企業品牌等品牌,或者取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等標誌;
(八)與農民利益聯結機制健全,對農民增收帶動效應明顯,綜合效益較為顯著;
(九)園區建設運營管理制度機制健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園區耕地保護和用途管制,節約集約使用土地,依法嚴格保護耕地,嚴禁耕地非農化,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供水、電力、道路、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最佳化現代農業園區發展環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為現代農業園區內經營主體提供政策供給,資金、人才、用工需求,農資、農技、農機、農情以及園區農產品市場價格和質量安全等信息服務。
第十五條 現代農業園區內經營主體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園區建設和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利用資金、人才、技術等優勢,發揮生產組織、加工行銷、市場開拓等帶動作用。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發揮其資源資產優勢,可以採取獨立經營、聯合經營等方式參與現代農業園區建設。
鼓勵園區因地制宜開展生態康養、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等經營性服務。
第十八條 現代農業園區內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
農戶可以將土地經營權依法通過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給現代農業園區內其他經營主體使用。
農戶可以書面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現代農業園區內其他經營主體協商,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十九條 現代農業園區內經營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嚴格執行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合法合理使用農藥、獸藥、化肥、農膜、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生產、加工、運輸、銷售、儲存過程中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鼓勵現代農業園區內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製定高於國家強制性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二十條 現代農業園區內經營主體應當採取措施,保護現代農業園區生態環境,實施清潔生產,推廣使用節水灌溉、測土配方和綠色防控技術,開展秸稈、畜禽糞污、廢棄農用薄膜等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 現代農業園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檢驗檢測體系和可追溯體系。
現代農業園區內經營主體應當自行或者委託依法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並在包裝或者產品上附具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查詢信息;經檢測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
第二十二條 現代農業園區內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執行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制定安全生產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安全生產清單制管理,建立隱患排查和整改台賬。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現代農業園區投入,完善支持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對符合規定的現代農業園區,擴大地方政府債券和土地出讓收入安排的投入規模。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為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提供中長期信貸支持。鼓勵政策性農業擔保機構等為現代農業園區內經營主體提供信貸擔保。鼓勵採取多種方式,支持社會資本投入現代農業園區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現代農業園區農業保險支持力度。鼓勵保險機構創新開發適合現代農業園區的農業保險產品,擴大保險種類和規模。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將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用地和農業設施用地納入本地區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保障現代農業園區內經營主體生產的用電、用水、用氣、通訊等需求,對農業種植與養殖、農業灌溉、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保鮮倉儲設施等,符合國家、省規定的農業生產用電範圍的,按照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執行。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入園創新創業,鼓勵農業科技人才入園創辦、協辦經營實體,鼓勵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與現代農業園區合作,培育使用新品種,加強園區農民技能培訓,為園區提供各類人才支撐和技術支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制度。
經營主體應當優先為現代農業園區內的農民提供就業機會,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現代農業園區內經營主體依法取得的土地經營權、自主投入形成的資產和智慧財產權等受法律保護。
經營主體經營期滿繼續經營的,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經營的權利。
經營主體終止經營或者經營期滿不再經營的,應當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第二十九條 現代農業園區內經營主體使用集體資產的,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定,明確使用管理職責許可權和收益分配方式,接受民眾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接受政府撥款等投入以及社會捐贈、民眾自籌等途徑所形成的資產,屬於農村集體資產。
第五章 創建認定
第三十條 省級、市級、縣級現代農業園區實行先創建後認定的方式。
各級現代農業園區,由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創建、考評,由同級人民政府認定命名。考評認定標準和程式由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制定。
考評認定標準應當按照產業分類制定。
第三十一條 認定為省級、市級、縣級現代農業園區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獎補激勵政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現代農業園區的動態管理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同級人民政府認定的現代農業園區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不達標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達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取消現代農業園區命名,不再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發生重大農業環境污染、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現代農業園區,應當取消創建和認定資格;已經認定的,由相關人民政府取消現代農業園區命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現代農業園區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現代農業園區內經營主體騙取套取政府獎勵扶持資金,或者非法變賣出售財政全額投資、財政補貼部分形成資產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退回已取得的獎勵扶持資金和變賣出售相關資產的收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