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中醫藥保護條例

涼山彝族自治州中醫藥保護條例

《涼山彝族自治州中醫藥保護條例》是由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保護條例。

2023年2月1日起,四川省首家中醫藥市(州)地方立法的《涼山彝族自治州中醫藥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彝族自治州中醫藥保護條例
  • 發布單位: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10月19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傳承創新發展中醫藥,發揮少數民族醫藥特色優勢,推動大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鄉村振興,提高人民民眾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四川省中醫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中醫藥保護是指在中醫藥事業、產業、文化發展過程中,針對中醫藥傳統知識、診療理論及技能方法、藥用動植物資源等實施保護,通過傳承創新促進中醫藥高質量發展。中醫藥保護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涉及中醫藥的古籍、文獻;
(二)整理出版的名老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診療技能、驗方、單方、秘方、專有技術、中藥炮製技術等;
(三)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地理標誌產品;
(四)中醫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野生變家種養繁育技術;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第三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藥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保護髮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將中醫藥保護髮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中醫藥保護髮展領導機制,協調解決中醫藥保護髮展中的問題。設立中醫藥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中醫藥事業傳承、創新、發展。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統籌協調中醫藥資源配置,合理配備人員力量。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中醫藥、科技等部門編制全州野生動植物藥材資源開發與保護規劃,開展中藥材資源動態監測,建立藥用野生動植物名錄,掌握全州中藥材資源狀況。建立中藥材資源普查和分級保護制度,加強野生中藥材資源及原產地保護。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中醫藥智慧財產權綜合保護和運用體系,打造全產業區域公共品牌和企業知名品牌。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指導有關組織和個人通過申請專利、註冊商標、地理標誌等方式,對中醫藥特色技術、方法、產品等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支持中醫藥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智慧財產權相關資金支持。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支持依法開展珍貴、瀕危藥用野生動植物的繁育、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研究。鼓勵建設自治州道地、特色中藥材種質資源庫或者良種繁育基地,發展布拖附子、鹽源續斷、冕寧川貝母、會東高原艾草等獨具大涼山特色的優勢道地藥材。鼓勵申報地理標誌產品,培育“大涼山”中藥材品牌。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鄉村振興中的重要作用,持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培育中藥材產業重點縣(市),支持行政區域內特色道地中藥(彝藥、藏藥)材省級標準的制定。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涼山特色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標準。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企業採取自建、訂單式聯建等方式開展中藥材種植、養殖基地、園區建設,運用科學技術助力鄉村中藥材種植養殖全產業鏈發展,推進中藥材種植養殖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發展。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商務、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發揮行政區域內中醫藥資源優勢,加強中醫藥健康服務業與養老服務、旅遊、文化等產業融合發展,建設形態多樣的中醫藥特色休閒度假區、景區和中醫藥健康旅遊名街名鎮等。鼓勵中藥材種植養殖企業在產地建設初加工基地,培育中醫藥龍頭企業。構建完善的中醫藥流通網路,拓展消費服務渠道。
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構建鏈條健全的產業格局,建設一批高質量川產藥材種子種苗繁育基地、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示範園區、中藥材現代化初加工與倉儲物流中心,培育中藥材產業集群,形成包含涼山中醫藥文化展示、特色藥材研究、製劑和大健康產品研發、中醫適宜技術體驗、膳食文化、醫療養生等一體化的綜合中心。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中醫藥、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推動療效確切、質量穩定的醫療機構中藥製劑品種調劑使用,相關中藥製劑品種報經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並按照規定納入醫保報銷。相關部門應當定期發布轄區醫療機構中藥製劑調劑品種清單。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勵醫療機構、藥品生產企業、科研院所、醫學院校開展中醫藥研究,套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以中藥製劑為基礎研製中藥新藥和大健康產品。
自治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開展食品安全評估,申報納入食藥物質目錄。
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世界傳統醫藥日等宣傳活動中規範開展中醫藥文化和知識的宣傳。縣級區域應當依託縣級中醫醫院設定中醫健康宣教基地,常態化普及中醫藥知識,弘揚傳承精華、守正創新精神,推廣體現中醫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公民中醫藥文化素養調查和評價。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中醫藥健康文化知識納入中國小健康教育課程,開展形式多樣的中醫藥科普活動和社會衛生健康知識宣傳。
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相結合,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加大中醫藥事業、產業、健康服務業等全產業鏈中醫藥技能人才、緊缺人才和基層中醫藥人才培養力度。
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協調自治州高等院校開設彝醫藥、藏醫藥等少數民族醫藥課程。自治州、縣(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師承帶教機制,鼓勵國家、省、州名中醫、學術技術帶頭人、專有技術人員開展師承帶教,按照相關規定開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或者傳統醫學師承、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取得相應執業資格,並經註冊後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收集、整理、保存、傳承中醫藥古籍文獻、著名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以及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加強對單方、驗方、秘方、專有技術的研究。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中醫藥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收集、整理、保護與傳承,鼓勵具有特色的中醫藥項目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確認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並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行政區域內彝醫藥、藏醫藥等獨具特色的少數民族醫藥的扶持和保護力度,建立少數民族醫藥資料庫,完善少數民族醫藥科學理論體系。
鼓勵醫療機構開展彝醫藥、藏醫藥等少數民族醫特色診療,遴選彝醫、藏醫優勢病種,研發彝酒、彝茶、藏酒、藏茶等少數民族大健康產品。
第十六條 對在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和設定中醫醫療機構,建立健全中醫醫療服務體系。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堅持以中醫藥為主,加強重點學科(專科)建設,提供優質特色的中醫藥服務:
(一)州級中醫醫療機構應當達到三級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基本標準,提升中醫藥診療疑難雜症服務能力;
(二)縣級中醫醫療機構應當達到二級以上中醫(民族醫)醫院基本標準,提升診療常見病、多發病服務能力;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定中醫科,建設中醫館,開展中藥飲片、中醫適宜技術等服務。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全州優質中醫醫療資源擴容下沉。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大社會辦中醫醫院、中醫診所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條 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的,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並向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支持中醫醫院牽頭建立醫療聯合體,整合優勢醫療資源,提升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科研能力。
州級中醫醫院牽頭組建城市醫療集團,帶動縣(市)中醫醫院形成特色鮮明、專業互補、錯位發展、有序競爭的區域發展格局。
縣(市)中醫醫院建立縣域內醫共體,發揮中醫藥優勢資源,構建縣、鄉、村三級聯動體系。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網際網路+”中醫藥健康服務,加強中醫醫療機構信息化以及中醫藥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發展中醫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新型醫療服務和線上線下一體化服務模式。鼓勵構建遠程協作網路,為縣、鄉醫療機構提供遠程中醫醫療服務。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實施中醫藥健康促進行動。中醫醫院應當設定治未病科,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質量。支持中醫醫療機構與康復、養老機構合作,按照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有關規定設立中醫診療服務站點,為康復人員和老年人提供中醫藥服務。
鼓勵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開展中醫特色治未病和康復服務。
第二十三條 中醫醫療機構的中醫藥人員占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並運用和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
自治州非中醫類別醫師、中藥師、護士、康復治療師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培訓和考核合格後開展相應的中醫藥服務。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將中醫藥學才能、醫德醫風作為基層中醫藥高級職稱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主要評價標準。
鼓勵高年資、高職稱的中醫藥專家到基層醫療機構開展傳幫帶,支持中醫藥專業畢業生和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藥)師資格的醫(藥)學人才到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從事中醫藥工作。醫療機構優先聘任有基層服務經歷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鼓勵組織或者個人申報中醫藥科研項目。對成功申報國家級、省級、廳局級的中醫藥科研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對申報州級、縣(市)級中醫藥科研項目的,在項目立項和資金資助方面給予傾斜。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中醫藥、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依法加強中藥上市產品的監督管理,完善全過程質量追溯體系,綜合考慮中藥材的道地性、生長年份、採收加工等方面因素,建立等級標準和價格機制,促進中藥飲片和中成藥質量提升。
完善自治州、縣(市)中醫醫療質量控制體系,提升中醫醫療整體服務效率。發揮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委員會職能,按照有關規定採購、驗收、使用中藥飲片以及中藥製劑。鄉村民族醫藥技術人員自種自采自用民族草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擅自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醫療性質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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