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中醫藥條例

《甘肅省中醫藥條例》旨在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及保護公眾健康;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1年3月31日通過並公布,共十章六十條,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中醫藥條例
  • 發布機構: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1年3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
  《甘肅省中醫藥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1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3月31日

條例全文

甘肅省中醫藥條例
(2021年3月3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中醫藥服務
  第三章中藥保護
  第四章中醫藥產業發展
  第五章中醫藥教育與人才培養
  第六章中醫藥科學研究與傳承創新
  第七章中醫藥文化傳播與交流
  第八章保障與監管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產業、教育、科研、文化傳播、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
  第三條發展中醫藥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傳承精華、守正創新,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中醫藥區域發展布局,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推進中醫藥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規範行業發展秩序,依法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對中醫藥行業組織開展政策和業務指導。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
  對在中醫藥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每年10月22日世界傳統醫藥日同時為甘肅省中醫藥宣傳日。
  第二章中醫藥服務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定規劃。
  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其規模和等級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康復醫院、傳染病醫院、婦幼保健機構以及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定中醫科室和中藥房,並按規定配備中醫藥人員、中醫病床或者中西醫結合病床。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獨立設定中醫綜合診療服務區(中醫館),配備中醫類別醫師;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十一條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和其他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連鎖中醫醫療機構,支持中醫醫療機構牽頭組建或者參與各類醫療聯合體建設。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對社會力量舉辦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診所,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和區域衛生髮展規劃不作布局限制。
  第十二條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其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臨床類別執業醫師、全科醫生、鄉村醫生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通過中醫藥技能培訓或者專業進修,可以在臨床工作中提供相應的中醫藥服務。
  第十三條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符合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在醫療活動中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於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將適宜的中醫藥服務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逐步擴大中醫藥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的服務範圍。
  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治未病科室;鼓勵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提供治未病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提供中醫藥康復服務,加強中醫康復專科建設,提升中醫特色康復服務能力。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建設中醫藥特色醫療養老機構。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機構傳染病防治和應急能力建設,將中醫藥機構和人員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和院前急救體系,推廣有效方劑和特色技術,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預防和救治中的作用。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積極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中西醫結合醫療模式,建立中西醫協同發展機制,支持中醫和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中西藥並用。
  第十七條支持有條件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舉辦少數民族醫醫院,推廣療效確切的少數民族醫藥技術和方藥。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少數民族醫醫療機構。
  第十八條鼓勵有條件的醫院開展中醫藥循證中心建設和中醫經典病房建設;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和中醫執業醫師運用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中醫藥新型醫療服務。
  第三章中藥保護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完善中藥材資源分級保護、野生中藥材物種分級保護制度,建立瀕危野生藥用動植物資源保護區。
  支持依法開展珍稀瀕危野生藥用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繁育、人工種植養殖以及替代品的研究與開發。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林業草原部門應當制定甘肅道地藥材目錄,建立甘肅道地藥材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地。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道地藥材標準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對本行政區域道地、特色中藥資源進行品種選育和產地保護,提高中藥材品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道地、特色中藥材品種申報地理標誌產品,培育甘肅道地藥材名優品牌。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道地藥材種植養殖區域規劃,加強中藥材種植養殖基地建設,促進規範化和規模化生產。
  中藥材種植養殖過程中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等),不得超範圍、超劑量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二條中藥材的種植養殖、採集、儲藏、初加工、包裝、倉儲、運輸和中藥飲片加工炮製等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管理規定。
  醫療機構應當規範藥材採購(含中藥飲片)渠道,規範中藥飲片炮製和中藥製劑的配製行為,保證中藥飲片和中藥製劑的質量。
  禁止生產、經營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霉爛變質的中藥材、中藥飲片;禁止濫用硫磺熏蒸、染色等違規方式加工中藥材。
  第二十三條保護中藥飲片傳統炮製技術和工藝,支持套用傳統工藝炮製中藥飲片。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研製和推廣套用特色中藥製劑。
  醫療機構配製中藥製劑,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或者委託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其他醫療機構配製中藥製劑。醫療機構委託配製中藥製劑,應當向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製劑批准文號。僅套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向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配製,不需要取得製劑批准文號。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備案的中藥製劑品種的不良反應監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鼓勵和支持符合規定的中藥製劑在全省範圍內調劑使用。可調劑中藥製劑目錄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確定。
  第四章中醫藥產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堅持中醫藥產業發展與生態保護相協調,統籌行業規劃,打造隴藥名優品牌,協同推進中醫藥全產業鏈發展。
  省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甘肅省國家中醫藥產業發展綜合試驗區建設,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在中醫藥產業發展、經營模式、管理體制機制等方面進行改革創新。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行中藥材標準化種植,創建國家、省級中藥材特優區,推動規模化經營,規範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藥產業集聚發展,打造中藥產業集群,培育中藥龍頭企業,提升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藥材收儲制度,提升中藥材倉儲能力,支持建設標準化、規模化中藥材倉儲物流基地,完善中藥材現代商貿相關的檢驗檢測、電子商務、期貨交易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八條鼓勵企業運用現代技術工藝開展中藥材精深加工,研發、推廣中藥保健品、藥膳、化妝品、藥浴等甘肅道地藥材產品;支持企業開發中醫特色診療設備、中醫健身器械、中藥獸藥等新產品,推進中醫藥產業創新升級。
  第二十九條支持中醫藥養生旅遊產業、大健康產業、文化產業等中醫藥相關產業發展,推動中醫藥與養生保健、養老、文化、旅遊、網際網路等產業的融合。
  第五章中醫藥教育與人才培養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中醫藥臨床教學基地、繼續教育基地和規範化培訓基地,形成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
  第三十一條實施中醫藥教育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經典理論和中醫藥臨床實踐教育,體現中醫藥學科特色,符合中醫藥學科發展規律。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醫師和城鄉基層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和培訓。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和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
  第三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政策、措施,鼓勵西醫藥從業人員學習中醫藥,將中醫藥知識納入臨床醫師、全科醫師教育培訓內容;鼓勵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攻讀中醫專業學位,培養高層次的中西醫結合人才。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完善符合中醫藥崗位特點的中醫藥人才評價體系、激勵體系和職業發展保障體系,加強中醫藥學科帶頭人、學術帶頭人、優秀中醫臨床人才、西學中人才和中青年技術骨幹的培養。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醫藥人才引進政策。
  縣級以上公立中醫醫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中醫藥特設崗位,引進高層次中醫藥人才。
  第六章中醫藥科學研究與傳承創新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對中醫藥領域的科研機構、平台建設等予以重點支持,設立中醫藥發展專家智庫。
  省人民政府科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在省級科技計畫中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列為重點支持領域和方向。
  第三十八條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加強中西醫結合研究,促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中醫藥典籍研究利用,深入挖掘、研究中醫藥歷史文化資源,形成具有甘肅特色的中醫藥文獻及診療方法和技術;對中醫藥文化古蹟、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其他有價值的歷史遺存進行保護、修繕、研究、利用。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藥古籍文獻、名老中醫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秘方,以及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炮製工藝等進行保護、整理、開發;支持經典名方、民間驗方藥理研究以及生產技藝的傳承,推動以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療效確切中藥製劑為基礎的中藥新藥研發。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智慧財產權保護,完善成果轉化與評價機制,推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第四十二條對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遴選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並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傳承活動。
  第七章中醫藥文化傳播與交流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支持中醫藥博物館、文化館和宣傳教育基地建設,鼓勵創作中醫藥科普作品、影視作品等文化產品。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弘揚中醫藥文化。
  第四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醫藥對外合作交流,推進涉外中醫藥醫療服務、技術合作、服務貿易等活動的開展,擴大中醫藥影響力。
  第四十五條鼓勵有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境)外開展中醫藥合作項目,開辦中醫中心、中醫醫院、診所和中醫藥養生保健機構。
  鼓勵有條件的中醫藥院校招收留學生,鼓勵中醫藥院校、相關培訓機構舉辦涉外中醫短期培訓班和進修班,開展中醫藥國際教育。
  第八章保障與監管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在衛生健康投入中統籌安排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並加大支持力度。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藥工作跨部門協調機制,協調做好中醫藥發展規劃、標準制定、質量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中醫藥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門管理人員,完善中醫藥服務監管機制。
  縣級以上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疾控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設定中醫藥管理科(室)。
  第四十九條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法定價格管理許可權合理確定,體現中醫藥服務的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應當有中醫藥主管部門參加,注重發揮中醫藥優勢,落實對中醫藥的傾斜政策。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以國家《藥品目錄》為基礎,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民族藥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推進中醫藥適宜技術和優勢病種支付方式改革。
  第五十一條開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鑑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鑑定的專門組織,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加。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林業草原、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中藥材種源和種植養殖過程管理以及中藥材質量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藥材品種監管體系建設,建立覆蓋全過程、可追溯的中藥材監管體系,保證中藥材質量;建立中醫藥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健全中醫藥守信獎勵、失信懲戒機制。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監督藥品生產企業建立中藥材、中藥飲片質量驗收制度和來源去向追溯制度,加強對醫療機構中藥材加工、中藥飲片炮製、中藥製劑配製及其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技術和服務內容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中醫藥廣告宣傳、養生保健服務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假借中醫藥名義虛假宣傳、騙取財物等活動。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執業許可證或者執業證書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中醫藥監管職責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藥材種植養殖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或者超範圍、超劑量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霉爛變質的中藥材、中藥飲片的,濫用硫磺熏蒸、染色等違規方式加工中藥材的,由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中醫藥領域執業醫師、藥品和醫療機構管理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日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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