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全文
四川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產業振興
第三章 人才振興
第四章 文化振興
第五章 生態振興
第六章 組織振興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縣級以下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生產生活生態空間。
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工作。
第三條 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推進高質量發展,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
第四條 鄉村振興總目標是農業農村現代化,在實現全面小康的基礎上,實現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實現城鄉融合發展、城鄉居民共同富裕。
第五條 鄉村振興應當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的總方針,在幹部配備上優先考慮、要素配置上優先滿足、資金投入上優先保障、公共服務上優先安排。
第六條 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
第七條 鄉村振興應當遵循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政府主導、農民主體、城鄉融合、多元投入、因地制宜、規劃先行、有序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
第八條 鄉村振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要求,促進城鄉之間實現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合理配置,加快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全面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
第九條 鄉村振興應當在國家的統一部署下,實行省負總責、市(州)縣(市、區)鄉(鎮)村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建立鄉村振興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督查考核制度。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以自然資源稟賦、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等自然屬性為基礎,科學編制鄉村振興規劃,縣級規劃應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規劃應堅持以人為本、功能明晰、多規合一、因地制宜、彰顯特色原則,按照鄉村振興的目標、任務與要求,合理布局生產(產業)、生活、生態空間,科學安排鄉村振興任務,精準配置各類資源,與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統一和銜接,協同落實鄉村振興規劃。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村鎮布局規劃。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科學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居民點建設、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等任務,注重保持鄉土風貌,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鎮規劃。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振興工作,對鄉村振興工作進行指導、推進、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扶貧開發、廣電、金融等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鄉村振興相關工作。
群團組織、民主黨派、工商聯、供銷合作社等組織及公民個人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共同參與鄉村振興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在鄉村振興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產業振興
第十三條 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的要求,堅持質量興農、綠色興農,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提高農業創新力、競爭力和全要素生產率。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守耕地紅線,嚴格執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嚴格管控耕地數量,劃定和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立和完善耕地質量監管體系和科技支撐體系。根據現代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發展需求,推進良種選育與創新、繁育與推廣、引進與吸收,建設高質量良種繁育基地或園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保護和提升耕地質量。根據耕地質量現狀,推進耕地質量保護與培育,推進鄉村土地整治與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耕地質量,推動藏糧於地 、藏糧於技。通過增施有機肥料、種植綠肥、合理施用化肥、合理耕作與輪作等措施,構建良好土體,培育肥沃耕地,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產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用地與養地相結合、防止肥力衰退與土壤治理相結合的土壤保育基本原則,防止土壤受重金屬、農藥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污染,防止水土流失、風蝕等各種退化現象的發生。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市場經濟規律,穩定發展糧油、畜禽、果蔬、水產等基礎性農產品產業;科學有序開發優勢特色資源,發展本地最具優勢的特色產業,拓展鄉村旅遊、生物能源等功能產業;發展農產品加工、社會化服務、市場流通服務等支撐產業;建立和完善種養業技術支撐體系,延伸產業鏈,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推動種養業協同發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產業興村強縣建設,培育農業產業強鎮。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加工基地、倉儲物流基地,形成特色農業產業集群。支持發展適合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經營的農產品初加工,支持縣域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培育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完善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立農產品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標準。建立農資和農產品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川字號”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產品(服務)品牌培育,強化農產品地理標誌、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保護,提升全省農產品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十七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維護農民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堅持家庭經營基礎地位,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健全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為骨幹,其他組織形式為補充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和質量效益,確保糧食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糧食生產重點縣發展糧食產業,推廣優質高產品種和先進適用技術,穩定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產量。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支持農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綠色投入品、農業裝備等領域自主創新,健全農業科技創新體系,推動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業科技創新激勵政策,開展院地、校地合作,建立區域性技術創新中心和成果孵化轉化平台,建設農業科技園,培育農業高新技術企業,促進先進適用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種質資源庫、農作物(林木)母本園、畜禽水產遺傳資源保護場等,加強優質特色種質資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利用與繁育推廣。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技推廣體系建設,堅持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服務融合發展,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各類主體開展農業科技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一條 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支持適合四川實際的農機裝備生產和研發推廣套用,加快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促進農機農藝融合、農業機械化信息化智慧型化融合、農機服務模式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相適應、機械化生產與農田建設相適應,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專項資金,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先進適用的農機具給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推進農業與產品加工、文化旅遊、健康養生、全民健身、科普教育、信息技術、商貿服務等產業融合,拓寬農民增收渠道。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建立多種形式的返鄉下鄉創業支撐服務平台,鼓勵和支持農民、返鄉下鄉人員在鄉村興辦各類經濟實體。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小農戶之間、小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間開展合作與聯合,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三章 人才振興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力資源開發,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為農業農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加強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職業農民制度,培養一支愛農業、懂技術、善經營的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建立初、中、高三級職業農民教育體系,加強涉農專業全日制學歷教育,支持新型職業農民參加中高等農業職業教育,支持符合條件的職業農民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應當配備與鄉村振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幹部,完善幹部隊伍的培養、考核、選拔、任用機制,推動實施幹部隊伍年輕化、專業化。
建立青年公職人員到鄉村掛職制度、新進公職人員到農村開展定期服務制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進和培育農業科技、科普、推廣人才。建立縣域專業人才統籌使用制度,提高農村專業人才服務保障能力。加強農技推廣人才隊伍建設,全面實施農技推廣服務特聘計畫。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鄉村實用技術人才,壯大鄉村手工業、建築業、餐飲業、民間文藝等鄉土人才隊伍。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各類人才到鄉村創業就業。推進大學生村幹部和高校畢業生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建立鄉村人才援助機制,引導優秀教師、醫生和科技、法律、文化體育工作者到鄉村服務。支持離退休人員、知識分子和工商界人士等參與鄉村振興。
第四章 文化振興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為核心,加強農村思想道德建設和公共文化建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豐富農民民眾精神文化和體育生活,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推進移風易俗,遏制陳規陋習,建設鄉風文明新村。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發揮村規民約積極作用,引導民眾抵制封建迷信活動、腐朽落後文化,採取約束措施對鋪張浪費、攀比炫富等行為進行治理。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文化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推進民族團結教育,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挖掘、繼承、創新優秀傳統鄉土文化,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下列具有農耕特質、民族特色、地域特點的文化遺產:
(一)古鎮、古村落、古建築、古樹名木、民族村寨、文物古蹟、農業文化遺蹟等物質文化遺產;
(二)民間藝術、戲曲曲藝、手工技藝、民族服飾、民俗活動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其他文化遺產。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農耕文化保護檔案和資料庫,對農耕文化進行真實、全面和系統的記錄。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動縣級圖書館、文化館總分館制,加強村級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進數字廣播電視網路建設。增加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推動文化下鄉、戲曲進鄉村、健康教育巡講。鼓勵開展節日民俗活動和民間文體活動。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特色文化產業鄉鎮、村和文化產業群建設,支持培育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傳統工藝產品和民間技藝項目,促進鄉村文化資源與現代消費需求對接,推動文化、旅遊、體育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第五章 生態振興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尊重鄉村自然環境和農業生產生活習慣;因地制宜地建設特色鮮明、產城融合、充滿魅力的特色小鎮和小城鎮,科學調整鄉村規模,拓展鄉(鎮)政府駐地的綜合服務和經濟輻射帶動功能,最佳化居民點規模和集聚形態,保護和傳承傳統村落建築風貌,創新住宅功能,構建便捷的生活服務圈,推進鄉村綠化美化淨化亮化,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形成農業綠色生產方式,推行農業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無害化與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引導全社會形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發展生態循環農業,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藥等先進種養殖技術,推動種養結合,促進人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等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合理布局、統籌規劃、因地制宜開展農村垃圾和污水治理、廁所改造,配備符合要求的設施設備,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制度,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垃圾處理方式,逐步實現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實行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農村污水處理方式和運行維護模式,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建設和處理能力向周邊鄉村延伸覆蓋。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普及不同類型的衛生廁所,推進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業生態環境修復治理,推進重金屬污染耕地分類管理和安全利用;落實河長制湖長制,推進水生態環境改善;落實天然林、草原和濕地資源保護制度,推進退耕還林還草工作。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廣綠色防控和生物防治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使用農藥、獸藥、化肥、飼料等農業投入品。推行統一採購產品和服務的方式,開展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和動物疫病防控,減少化肥、農藥、獸藥用量,推廣使用可降解農用薄膜,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鼓勵和支持利用人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生產有機肥料、新型建築材料、生物質燃料。推進廢舊地膜和包裝廢棄物等回收利用。
第六章 組織振興
第四十四條 全省應當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現代鄉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治理體制。
第四十五條 全省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推進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加強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市、區)、鄉(鎮)應當加強對村民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發揮村民在基層治理中的主體作用,完善農村基層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提高民眾主動參與治理的積極性。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制定村規民約,發揮村規民約在農村基層治理中的作用,弘揚公序良俗。
第四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動法律進鄉村,督促幹部民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推進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站和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規範化建設,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加強市場監管,規範鄉村市場秩序。依法制止和懲治非法宗教邪教活動、黃賭毒黑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完善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推進平安鄉村建設。
第四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引導民眾愛黨愛國、向上向善、孝老愛親、重義守信、勤儉持家,建立道德激勵約束機制。
第四十九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強化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功能,發揮在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推進農村交通、物流設施建設,構建鄉村交通基礎設施骨幹網路,推動公共運輸線路向鄉村延伸。
加強農業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現代化農業基地及農田水利等建設。
加強農村生活性基礎設施建設,推進飲水、電網、能源、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模化標準化,支持發展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擴大通信網路有效覆蓋,建設數字鄉村。
加強農村防災減災救災工程建設,強化氣象為農服務,加強農村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應急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社會事業向農村覆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統一、制度並軌。
優先發展農村教育事業,統籌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校際資源均衡配置,推行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完善縣鄉村學前教育公共服務網路、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推進教育信息化發展,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城鄉共享。
健全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改善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條件,支持醫養結合發展,全面建立分級診療制度,健全網路化運行機制,開展巡回醫療、遠程醫療,提高就地就近治療水平。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城鄉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促進城鄉社會保險待遇平等。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低保制度城鄉統籌,健全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全面實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實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放開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條件,促進農業轉移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
依法維護農業轉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依法維護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探索推進農村土地資源向資產或資本轉化,增加農村集體和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進一步完善土地徵收制度,縮小土地徵收範圍,探索制定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範圍途徑;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完善農村新增用地保障機制,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資產,保障鄉村振興用地需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鄉村產業用地保障,建設用地指標向縣以下鄉村發展傾斜,縣域內土地占補平衡指標應當優先用於鄉村產業發展。
第五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拓寬就業空間,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工作機制。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加大對農業綠色生產、可持續發展、農村人居環境、基本公共服務等重點領域財政投入力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重點用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鄉村公共設施建設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
第六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各類金融服務機構將農業農村作為優先服務領域,開發新型金融產品和服務,將縣域新增貸款投向鄉村振興。
鼓勵證券、保險、擔保、基金、期貨、租賃、信託等金融資源服務鄉村振興。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鄉村振興發展專項資金或基金,引導相關資金、基金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投入力度。
第六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鄉村振興的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將鄉村振興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同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鄉村振興工作情況。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投入鄉村振興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五條 鄉村振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鄉村振興統計監測體系,加強動態監測評估。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鄉村振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委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和套取鄉村振興項目資金的。
第六十九條 不得以村民自治為由侵犯村民的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財產性權利。
違反前款規定,侵害農民合法權益或者造成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禁占用耕地違法違規建設非農設施。嚴禁違法違規買賣宅基地。
違反前款規定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9年7月19日印
草案說明
關於《四川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草案)》的說明
2019年7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四川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 鄧良基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現在,我就《四川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鄉村振興戰略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黨和國家事業全局出發,著眼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在黨的十九大上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歷史任務,是新時代“三農”工作的總抓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各地可以從本地鄉村發展實際需要出發,制定促進鄉村振興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省委常委會2019年工作要點將制定《四川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為需省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項。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鄉村振興戰略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將行之有效的政策以及“三農”工作、鄉村振興具體實踐中的經驗做法法定化,成為具有權利、義務性質的法規規範,以增強其剛性執行力,確保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穩定性、連續性,將為鄉村振興戰略在四川落地落實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建設農業強省,統籌推進四川鄉村振興的必然選擇。當前,四川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十分明顯,最突出的是城鄉發展不平衡、農業農村發展不充分。農村飲水、交通、通訊、住房等基礎設施薄弱,醫療、教育、文化、養老等公共服務短缺、服務水平不高,農民共享現代社會發展成果不充分等問題依然較為突出,城鄉之間、工農之間的要素不平等交換仍然存在。制定《條例》,用法規形式將促進鄉村振興的目標、要求、方針、原則、內容、工作機制、職責分工等固定下來,有利於凝聚全社會共識,動員全社會力量,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土地、資金、人才等要素保障,科學有序推進鄉村振興各項工作,釋放農業農村發展潛力,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三是實現重大改革與創新於法有據,全面深化農業農村改革的客觀需要。四川是我國農村改革發源地之一,在40年改革歷程中,始終走在全國前列,取得了巨大成功和豐碩成果。當前,農業農村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立法相較於鄉村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已有所滯後,特別是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涉及土地、投入、城鄉融合等方面重大改革,要得到順利推行,迫切需要立法先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栗戰書委員長在第二十四次全國地方立法工作座談會上指出,地方立法工作要與時代同步伐、與改革同頻率、與實踐同發展。制定《條例》,是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破除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進一步釋放農村改革發展新動能,實現重大改革與創新於法有據的客觀需要。
四是反映代表呼聲、順應民意民願的具體實踐。從2018年起,連續兩年的省十三屆人代會上代表都提出了關於制定鄉村振興地方性法規的議案。為反映代表呼聲、順應民意民願,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列入2018年立法調研計畫和2019年立法計畫。
二、立法依據和原則
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自覺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按照“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立法原則,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作為根本政治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和各方面。
三、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一是開展立法調研。從2018年起,省人大常委會深入開展立法調研。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黃新初率隊赴浙江省調研考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侯曉春率隊赴廣西、湖北、江蘇和樂山、眉山、宜賓、瀘州、雅安等地調研,理清思路,初步形成了立法框架。二是嚴密籌劃部署。省人大常委會在全國率先將制定促進鄉村振興地方性法規列入立法計畫,多次召集省級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研究,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黃新初任組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作明、侯曉春任副組長,包括25個成員單位的起草領導小組,建立了工作協調聯繫機制。三是認真組織起草。成立了立法起草組,結合省內外調研情況,通過召開協調會、座談會、論證會和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多次徵求省級相關部門、各市(州)人大和專家的意見建議,結合相關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十二稿修改,於6月中旬形成了條例草案。期間,相關立法推進情況已及時報告省委。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十章七十一條,分為總則、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保障措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關於法規名稱的確定
2018年,呂火明等14名代表在省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上提出了關於制定《四川省鄉村振興條例》的議案(第1號)。農業農村委廣泛徵求有關單位和代表的意見,經認真研究認為,制定鄉村振興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目的是推進和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同時借鑑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的法律名稱,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將地方性法規名稱確定為《四川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二)關於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為遵循,按照農業農村現代化的總目標,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的總方針,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制度保障,重點制定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五大振興的促進措施,並設立相關保障和監督、獎懲機制。第一章“總則”共十二條,明確了立法目的、鄉村概念、指導思想、總目標、總方針、總要求、基本原則、城鄉融合、工作機制、統籌規劃、職責分工、表彰獎勵等內容。其中,為突出城鄉融合、統籌規劃,總則專列兩條作出規定。第二章至第六章共三十七條,重點圍繞糧食安全保障、產業發展、人才隊伍建設、優秀農耕文化傳承、綠色發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社會治理等方面,對“五大振興”作出細化可行的促進措施規定。第七章“保障措施”共十三條,規定了鄉村生產性、生活性、生態環境性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加強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戶籍管理、農民就業、土地利用等公共服務和資金保障措施,為促進鄉村振興提供有力支撐。第八章“監督檢查”與第九章“法律責任”共八條,設立了鄉村振興工作報告制度、統計監測制度及法律責任等剛性措施。第十章“附則”為條例施行時間的規定。
(三)關於部分重點內容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涉及方方面面,條例草案結合四川實際,以目標和問題為導向,聚焦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和組織振興進行制度設計,努力立足科學性、突出前瞻性、強化操作性,針對鄉村規劃不合理、發展定位不精準、資源配置不協調、人居環境不美觀等問題作出規定。專門規定了科學編制鄉村振興規劃,促進形成城鄉融合、區域一體、統籌銜接、多規合一的規劃體系;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支持糧食生產重點縣發展糧食產業,確保糧食基本供給和口糧絕對安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構建現代農業產業、生產、經營體系,加強耕地保護與質量培育,支持特色農業產業集群建設、農產品精深加工,建立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培育“川字號”農產品品牌,壯大集體經濟,促進農業高質量發展;強化科技支撐,加強農技推廣和農業機械化,支持建設種質資源庫、農作物(林木)母本園、畜禽水產遺傳資源保護場等,加強優質特色種質資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利用與繁育推廣;加強鄉風文明建設,挖掘、繼承、創新優秀傳統鄉土文化,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古鎮、古村落、古建築、古樹名木、民族村寨等具有農耕特質、民族特色、地域特點的文化遺產;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因地制宜開展鄉村垃圾和污水治理、廁所改造,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引導發展生態循環農業,促進人畜禽糞便資源化利用,實現農業農村綠色發展;從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覆蓋、強化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等方面提供制度性供給;建立多元投入保障機制,完善政府投資機制,設立鄉村振興發展專項資金或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有序進入鄉村。
以上說明,連同關於提請審議《四川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草案)》的議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