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村規劃管理條例

《自貢市村規劃管理條例》是自貢市發布的條例法規。

4月8日,自貢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自貢市村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自貢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於2021年8月31日通過,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3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村規劃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自貢市農業農村局
內容解讀,法規全文,

內容解讀

《條例》完善了自貢市國土空間規劃法規制度體系,更是全省首部富有地方特色、助力鄉村振興的村規劃管理地方性法規。

法規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規劃管理,合理布局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促進鄉村振興,推動城鄉融合一體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村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村規劃,是指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城鎮開發邊界外鄉村地區的多規合一的實用性詳細規劃。
  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除本條例規定外,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村規劃是開展村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活動的依據。
  第四條 村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節約資源,堅持農民主體地位,發揮村民作用,尊重村民意願、尊重歷史文化傳統、尊重自然經濟聯繫、尊重城鄉發展規律,統籌農業空間和生態空間,先規劃後建設,保護自然風貌和歷史文化,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村規劃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對村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區)人民政府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應當以縣域為主體單元,科學劃分村級片區;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辦事機構承擔村規劃建設管理職責,配備相應的規劃建設管理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村規劃編制、修改、實施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村民住宅建設管理。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水利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村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組織引導村民參與村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協助開展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相關工作;鼓勵將村規劃的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村規劃要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核實;對違反村規劃的行為,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
  第九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補助。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村民建房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服務流程,建立“聯審、聯批、聯辦”工作機制,推行“一站式服務”。
  推行鄉村規劃師制度、農村宅基地協管員制度。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村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以及監督檢查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制定村規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服從上位規劃,與相關專項規劃相協調,與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總體部署相銜接;
  (二)不得在依法保護的區域以及易發自然災害等不適宜居住的區域規劃村民居住點;
  (三)按照規定在村規劃中預留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於村民居住、農田水利配套設施、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益事業、鄉村旅遊休閒和鄉村新產業新業態的發展;
  (四)落實上位規劃或者專項規劃中防災減災工作要求,提出綜合防災減災目標和公共消防、防洪排澇、地質災害防治、抗震等防災減災設施安排;
  (五)最佳化鄉村水系、林網、道路等生態空間,規劃項目毗鄰河渠湖泊、鐵路公路、通信電力、管道設施以及其他規劃控制線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退讓;
  (六)注重體現村落形態、保持鄉土風情,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建築物周邊,新建、改建建築應當與其建築風格相協調;
  (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範要求。
  第十三條 村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源環境、空間布局、產業基礎、設施配套和農村居民點建設現狀情況分析;
  (二)發展定位、人口規模;
  (三)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村建設用地界線;
  (四)農用地布局、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布局、建設用地布局、其他用地布局;
  (五)產業發展重點、產業發展空間、產業用地布局;
  (六)公共服務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政基礎設施、水利設施、防災減災設施;
  (七)農村居民點總平面布置、建築設計與風貌引導、設施配套;
  (八)其他編制規劃內容。
  第十四條 在科學劃分村級片區的基礎上,分類分批按需組織村規劃編制。編制村規劃時,以村級片區為單元編制;確需單獨編制的,也可以以單個村為單元編制。
  第十五條 村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機構對村規劃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通過後,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在村內公示三十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縣級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經依法批准的村規劃應當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經依法批准的村規劃,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入口網站予以公告,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進行公布和宣傳。
  未經公布的村規劃不得作為規劃管理的依據。
  村規劃成果由村民委員會保存並供村民免費查閱諮詢。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准的村規劃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村規划進行修改,並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和公布:
  (一)上位規劃發生變化,影響村規劃實施的;
  (二)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確需修改的;
  (三)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建議,經縣(區)人民政府評估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村規劃區域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村規劃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村規劃區域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上進行村民住宅、鄉鎮企業、鄉村公共建築、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在村規劃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進行建(構)築物、道路、管線、管溝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使用設施農業用地的,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鄉村道路交通、供水排水、電力通信、能源利用、環境衛生、應急救援、物流等基礎設施和公共管理、教育、醫療、文化體育、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規劃、基本公共服務標準以及村的實際,編制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二節 規劃條件
  第二十條 規劃條件分為規定性條件和指導性條件。
  規定性條件包括:用地範圍、用地面積、用地性質、建設規模、建築高度以及其他規劃控制要求。
  指導性條件包括:建築體量、風格、風貌、色彩和景觀環境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在村規劃區域內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除村民住宅建設外的建設活動,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村規劃出具規劃條件。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提供或者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以及國家、省有關標準等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和建築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三條 規劃條件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應當與村規劃相一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
第三節 規劃許可
  第二十五條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四川省規定的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村民在規劃的村民居住點相對集中建設。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按照不超出現行宅基地標準面積審批後建設。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村民住宅建築面積、層高、層數、建築風格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第二十六條 村民需要建設住宅的,以戶為單位提出建房申請,並按照相關程式報批。
  第二十七條 在村規劃區域內使用現有集體建設用地進行除村民住宅建設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後,報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書(申請表);
  (二)使用土地的證明檔案;
  (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四)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符合規劃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的,不予核發,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村規劃區域內進行建設確需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再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二年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和開工手續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節 建設管理
  第三十條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村民住宅設計、建設進行指導,根據區域文化生活特點,無償向村民提供通用圖集,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築工匠進行技能培訓。
  第三十一條 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村規劃,可以採取統一規劃建設、村民聯合建設、村民自主建設等方式。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村民住宅抗震設防、建設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標準,滿足村規劃和農村居住建築設計技術規範及標準的要求,選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的通用設計圖或者自主設計。
  受村民委託的農村建築施工人員或者施工企業應當按圖施工,落實抗震設防措施,形成施工記錄,作為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對承擔的村民住宅建設施工作業安全與質量安全負責。
  第三十二條 經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範圍。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五個工作日內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機構管理人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確定建房用地四至範圍、建築物的平面位置及室內外地坪標高。
  第三十三條 村民住宅建設完工後,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驗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機構管理人員、建房村民、承攬人進行驗收,依據驗收結果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及竣工)驗收意見表。
  第三十四條 村規劃區域內除村民住宅建設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工前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要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建設工程坐標放線。建設工程放線後,向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五條 村規劃區域內除村民住宅建設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竣工後向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規劃和用地核實。
  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進行核實。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鄉村建設規劃核實合格證;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通過核實,並書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見。
  第三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及竣工)驗收意見表或者鄉村建設規劃核實合格證載明的用途予以登記,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書。未經驗收合格或者規劃核實的建設項目,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產權登記。
  第三十七條 村規劃區域內的建設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
  (二)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擅自改變許可的用地範圍、面積、規模等進行建設;
  (三)農村建築施工人員個人承攬三層及以上、建築面積三百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六米及以上的村民住宅建設;
  (四)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擅自改變許可的用地範圍、面積、規模等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拆除。
  第三十九條 村民住宅建設承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縣(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對主要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無圖施工、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供施工記錄或者施工資料的;
  (四)未接受監督管理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村民住宅竣工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參加竣工驗收的。
  承攬人為建築施工企業的,依照建築業管理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單位和組織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按照法定程式編制、審批、修改村規劃的;
  (二)違反村規劃出具規劃條件,或者擅自更改規劃條件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受理以及未在法定時限核心發的;
  (四)對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項目,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及竣工)驗收意見表或者鄉村建設規劃核實合格證的;
  (五)對未取得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及竣工)驗收意見表或者鄉村建設規劃核實合格證的建設項目,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
  (六)未依法對經審批的村規劃、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或者同意修改村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採取公示、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的;
  (七)對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村規劃區域內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村規劃建設監督檢查職責的;
  (九)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所轄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村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由街道辦事處參照本條例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相關職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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