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貴州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在1994.08.22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08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8月22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廢止時間:2012年1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莊和集鎮的規劃設計管理,改善村莊和集鎮的生產條件和生活環境條件,促進村莊和集鎮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國家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的建設外,凡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及城市規劃區外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執行。
在國道、省道、縣道兩側新建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沿河岸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應當符合有關公路和河道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民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村鎮建設管理機構。沒有設管理機構的鄉(鎮),配備專、兼職人員,其業務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並行使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村莊、集鎮建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具體組織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審核、報批,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建房的申請、審查、發證等工作;
(四)檢查、監督各項規劃建設,依法處理違法建築,並做好服務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遵守本辦法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
第七條 村莊、集鎮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村莊、集鎮的發展,根據不同的地域特點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
第八條 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縣域規劃、國土規劃、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農業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並同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編制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建設規劃,應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
第九條 村莊、集鎮規劃,分為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進行。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的年限為15年,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年限為五年。
第十條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是鄉(鎮)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布點規劃及相應的各項建設的整體部署。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確定鄉(鎮)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布局和主要村莊、集鎮性質、發展方向、人口、用地規模和規劃範圍;
(二)確定村莊、集鎮之間的道路交通系統的布局;
(三)布置村莊、集鎮間的電力、電訊線路和供水、環保、防災工程設施;
(四)確定村莊、集鎮鄉鎮企業生產基地布局;
(五)確定為鄉(鎮)級行政區域服務的主要公共建築、公用設施的位置、規模。
第十一條 村莊、集鎮建設規劃,是以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為依據,具體安排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
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按照有關規定,具體選用村莊、集鎮規劃的各項標準定額指標;
(二)各項建設用地布置;
(三)確定主要建築地段和設施規劃的建設方案;
(四)規劃道路交通網路、綠化、環境及衛生工程;
(五)確定道路紅線、斷面和控制點的座標、標高;
(六)布置各項工程管線及設施;
(七)規劃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委員會討論同意,由縣級人民政府授權鄉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三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村莊、集鎮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如因征地或拆遷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構築物和工程設施,應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如需在村莊、集鎮規劃區範圍外建設工程項目,建設位置須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經授權的建設主管機構負責,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建造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它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並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休軍人和離退休幹部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在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用地許可證”後,在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工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施工條件予以審查批准,並領取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後,經鄉(鎮)村鎮建設管理機構進行放樣、驗線,方可開工。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在取得“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用地許可證”後,須在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報經縣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批准、領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後,經鄉(鎮)村鎮建設管理機構或專(兼)職人員進行放樣、驗線,方可開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主管部門發放的“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用地許可證”後,應按照核定的建築使用性質、建築位置、面積、層數、標高、立面、環境等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進行建設,不能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
建設單位或個人領取“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之日起一年內未開工建設,又未到原批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必須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出具臨時“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並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後,方可建設。
臨時建築構築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使用的應重新報批。在使用期內,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
禁止在批准臨時建設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划進行檢查。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執行檢查時,應當持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印製的《貴州省村鎮建設監察證》,被檢查者應如實提出情況和必要的檔案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章 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
第二十條 村莊、集鎮公共建設、生產建築和公用設施的設計,應按照國家有關勘察設計管理的規定,由取得設計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按等級承擔設計任務,嚴禁無證設計和越級設計。
第二十一條 村莊、集鎮公共建築、住宅建築、公用設施和預製構配件的通用設計、標準設計、標準規範由省建設標準設計部門組織編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在村莊、集鎮承擔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在企業資質技術等級所規定的範圍內承擔施工任務。嚴禁無證或越級承擔施工任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村莊、集鎮建設的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在村莊、集鎮承擔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和個體建築工匠,必須持有關的證件到工程項目所在鄉(鎮)的村鎮建設管理機構辦理審查登記手續,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五章 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五條 村莊、集鎮建設由國家、地方、集體、單位和個人共同籌資。可以適當收取配套設施建設費。集鎮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用於集鎮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按照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用於市場建設;公益事業的建設遵循誰投資、誰受益,大家投資,大家受益的原則;自籌資金修建的基礎設施,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未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七條 村莊、集鎮綠化應有規劃、有計畫地進行,搞好四旁(宅旁、路旁、水旁、村旁)綠化,實行“誰種、誰管、誰有”的原則,種植和養護花草樹木,美化環境。
第六章 處 罰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居民在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式批准或者違反規划進行建設的,分別情節給予處罰:
(一)嚴重影響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
(二)影響集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影響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規劃建設審批手續,並處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規劃批准或者違反規劃建造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尚可採取措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施工,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承擔建築跨度、跨徑和高度超出規定範圍的工程以及二層以上住宅的設計任務,或者未按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證書或者未按施工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四)不按有關技術規定設計、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對情節嚴重,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設計、施工單位,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修建或不按使用期限拆除的臨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村莊、集鎮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恢復原狀,並處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辦《貴州省收繳罰沒財物許可證》,進行罰沒處罰時,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貴州省收繳罰沒財物收據》。罰沒收入貫徹收支兩條線,全額上交同級財政,用於村鎮建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未設鎮建制的國營農場(林場)場部及其基層居民點的規劃建設管理,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貴州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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