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是2000年11月30日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2249
  • 發布日期:2001-03-29
  • 生效日期:2001-03-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簡介

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00年11月30日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29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自治縣的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加快城鎮化步伐,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進行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鎮,是指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鎮。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鎮建設區和因發展需要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四條城鎮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應當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相適應,做到布局合理,規劃科學,功能健全,環境整潔,成為具有較強輻射能力的區域性經濟文化中心。
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城鎮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可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城鎮建設的投入。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城鎮建設,誰投資誰受益;投資者享受自治縣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自治縣建設行政部門主管全縣的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城鎮規劃區內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鎮規劃及建設
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總體規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按法定程式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依法制定的城鎮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和廢止。
第九條城鎮規劃及建設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確保全全,突出地方特色,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文物古蹟和自然景觀。
規劃區內的建築物主要採光面之間應當保護合理間距。新開發區建築物的高度與間距比例不低於1:0.8;舊城改造區建築物的高度與間距比例不低於1:0.6。
第十條城鎮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除法律規定可以劃撥的以外,實行有償使用。
有償使用的土地收益,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用於城鎮的開發和建設。
第十一條在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當服從城鎮總體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治縣人民政府為實施城鎮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第十二條在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按規定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和其他有關證書。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也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依法取得的各種建設證書,不得轉讓或買賣。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證書,符合條件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符合條件的,也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或者在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一年內未動工的,取得的證書自行失效。確需繼續建設的,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城鎮建設應當按規劃將人行道、給水、排水、供電、消防、避雷、郵政、通信、廣播電視、綠化和環境衛生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
第十六條工程項目必須按照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定點位置設計,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經原核發單位批准。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應當經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位放線後方可開工。基礎工程完工後,經復驗無誤,方可繼續施工。
建設工程應當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式報批。工程項目竣工後,應當依照程式報請驗收。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理好給水、排水、供電、消防、避雷、郵政、通信、通道、通風,採光等關係,並保持合理間距。
城鎮規劃區內私有房屋的改建,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擅自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其他公共用地。
第十九條不得在規劃的道路和公共用地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確需修建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應當按規定辦理手續,使用期滿或者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無條件拆除,並及時清理現場。
第二十條城鎮規劃區內修建道路和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影響河道行洪,危害城鎮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城鎮規劃區內因建設需要拆遷原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給予安置或補償。
第三章 城鎮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鎮應當堅持統一管理,加強養護,積極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針,確保市政公用設施完好,市容美觀,環境整潔。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確需在道路內新建、改建管線,必須按規定辦理手續,並在作業範圍內設定安全防護設施,確保車輛和行人安全。竣工後,應當及時恢復道路原狀,或者交納修復費。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在城鎮規劃區內從事經營性的採石、挖砂、取土,需要採石、挖砂、取土的,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壓地下管線和占用供電走廊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拆除城鎮規劃區內設定的地名標誌、交通標牌、消防、避雷、郵政、通信、照明、有線電視、地下管線、環境衛生等設施;不得搭接和安裝其他設備和物件。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不得隨意在建築物和公用設施上張貼宣傳品不得擅自懸掛跨街橫幅。
第二十九條在城鎮規劃區內設定戶外廣告牌、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形美觀,並按規定的地點、形式、規格設定,不得擅自改變。
第三十條在城鎮規劃區內露天擺設攤點的經營者,不得超出規定的地段占道經營。
臨街鋪面不得向外延伸設攤經營。
第三十一條房屋裝修不得破壞主體結構,影響安全;在房頂上加層和修建構築物應當報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建設施工應當實行封閉作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到指定的地點,不得隨意傾倒。
第三十三條城鎮規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扔廢物、倒垃圾和污水;
(二)敞放畜、禽;
(三)涼曬腐爛、腥臭等物品;
(四)在建築物、公用設施上亂塗、亂畫;
(五)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垃圾應當倒入垃圾箱內或指定的地點,環衛部門應當及時清運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單位、個體診所和屠宰場產生的有害廢棄物,應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達標排放。
第三十六條城鎮環境衛生由專業人員、單位和個人實行區域責任管理:
(一)城鎮主要街道、廣場,由環衛部門負責;
(二)單位駐地和宿舍區,由單位負責;
(三)客貨運站、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或個人負責;
(四)集貿市場,由主管單位或經營者負責;
(五)各種攤點,由業主負責;
(六)旅遊景點,由其管理機構負責;
(七)收費性公共廁所,由收費人負責。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應當採取防治措施,達標排放。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搞好空地綠化,保護林木花草,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行道樹上牽繩架線;
(二)在行道樹下和綠化地帶內燒火;
(三)刻劃樹木,攀折樹枝,採摘花草;
(四)其他破壞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城鎮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不分權屬,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製作保護標誌,加強管護,不得移植和砍伐;確需移植和砍伐的,應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條城鎮規劃區內的林木,應當劃定保護範圍,實行管護責任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砍伐。確需砍伐的,應當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無證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轉讓、買賣有關建設證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審批手續挖掘道路造成嚴重損壞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工程竣工後不及時修復道路又不交納修復費的,責令限期修復,可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賠償。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拆除,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作業,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裝修房屋破壞主體結構的,責令停止施工,依法賠償,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擅自在房頂加層和修建構築物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賠償;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城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0年11月30日經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0年12月1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於2001年1月15日召開第三十一次委員會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實施西部開發戰略中,為促進本縣經濟的發展,結合該縣城鎮規劃建設與管理的實際,規範城鎮規劃建設與管理行為,改善城鎮投資環境,加快小城鎮建設步伐,制定該《條例》是有必要的。
在《條例》起草過程中,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在此基礎上將《條例(草案)》報請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召開了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直相關部門及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論證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結合國家有關法律和現行政策,再次對《條例》進行了修改。
委員會會議認為,《條例》體現了國家法制統一的原則,具有可操作性;《條例》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符合法定程式和法律規範,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各組對《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條例》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方案,主任會議經過研究,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修改意見。
一、有關條文的修改
1、將第二章標題“城鎮規劃建設”改為“城鎮規劃及建設”。
2、將第十四條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改為“建設工程許可證”。
3、將第十五條中的“工程建設”改為“城鎮建設”。
4、將第二十五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改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5、刪去第三十六條中“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一句。
6、將第三十七條中的“生產生活”改為“生產經營”。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1、有委員提出,第三章的標題“城鎮管理”不具體,應加以限定。我們考慮到本章共十八條,涉及到市政設施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內容,標題不宜太具體。因此,未作改動。
2、有委員建議,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的執法主體相同,合併為宜。考慮到對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已通過的單行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只作合法性審查,而條款的合併屬於技術規範問題,不改為宜。
此外,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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