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已於2020年1月11日經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3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6月18日
(2020年6月3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20年1月1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3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寨規劃、建設和管理,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村寨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城鎮規劃區、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村寨,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飲用水源地等範圍內的規劃建設活動,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村寨,是指行政村及其轄區範圍內農村居民生活和從事各種生產活動的居民點。
第四條 村寨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突出特色的原則,發揮村民自治作用。
第五條 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寨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將村寨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寨規劃、用地、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受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委託,可以行使村寨規劃、用地、建設和管理等職權。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寨規劃、建設和管理,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或者聘用鄉村規劃師、協管員、農村建設工匠協助做好村寨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協助鄉級人民政府做好村寨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一)制定村寨公共設施維護、衛生保潔、綠化養護、消防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等日常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保護村寨內的
生態公益林、古樹名木、公共設施、文物古蹟、傳統民居建築、歷史建築、公共飲用水源和村寨環境;
(三)對村寨內個人建設及村民自發組織開展的建設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核實;
(四)收集整理村寨規劃建設管理中的相關檔案、圖紙等資料,並建檔管理;
(五)制止並報告違反村寨規劃的建設行為;
(六)組織討論村寨規劃建設管理中的有關事項。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村寨規劃建設管理的規定,有權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
縣級人民政府對在村寨規劃、建設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的村寨規劃包括行政村村域規劃和農村居民點建設規劃。
編制村寨規劃應當堅持民主公開、村民參與,保持地域特點、民族特色、文化特徵和良好生態。
第十條 村寨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行政村組織編制村域規劃,為30戶以上的居民點組織編制農村居民點建設規劃。30戶以下的居民點,應引導其逐步向30戶以上的居民點集中。
不編制農村居民點建設規劃的30戶以下的居民點確需建設時,應遵循村域規劃確定的建設原則。
對由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命名掛牌的民族特色村寨規劃編制和建設許可、審批過程中,應當徵求屬地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村寨規劃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行政村村域規劃一般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村寨發展目標、用地規模控制、農村居民點布局;
(二)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防災減災設施布局、村寨類型劃分、歷史文化保護、村寨風貌控制;
(三)農房建設一般管理要求,農業生產、村民生活和生態空間的主要區域和控制要求;
(四)村寨分期建設時序安排。
第十三條 農村居民點建設規劃一般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村寨生態紅線、村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線、村寨建設控制邊界線,村民住宅建設布局原則和用地規模,住宅層數、色彩與風格形態等規劃要求;
(二)道路、供水、排水、電力通信、垃圾收集清運、污水處理、消防基礎設施、停車設施、公共廁所等農村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
(三)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養老、集貿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
(四)對耕地、林地、草地、濕地、河流、水域等自然資源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具體安排;
(五)村寨庭院綠化、美化、亮化等村容村貌整治項目安排。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村寨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修改。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確需修改的,應當廣泛徵求村民意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後,組織規劃編制的主體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後依照原規劃編制的程式報批。
第十五條 村寨規劃報批前,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
經批准的村寨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 建設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六條 按照先審批後建設的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工建設前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相關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村集體盤活農村閒置土地,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第十八條 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申請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一)城市規劃區外的城鎮郊區、壩子地區不得超過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區不得超過170平方米;
(三)山區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第十九條 村民新建住宅建築層數原則控制在3層以內,建築檐口高度不得超過10米,每戶建築面積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內。
第二十條 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應當為宅基地所在地行政村村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戶中已依法登記結婚或者已達法定婚齡的子女需要分戶的;
(二)因自然災害、征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原因造成宅基地滅失或者不能使用的;
(三)因實施村寨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四)其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請使用的宅基地不符合村寨規劃和村土地利用規劃的;
(二)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且不低於本條例規定標準的;
(三)出賣、出租、贈與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住房的;
(四)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的;
(五)拒絕簽訂退還舊宅基地協定的;
(六)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七)已列入確定實施撤併的自然村或國家建設征地拆遷範圍,經發布公告後,申請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擴建住宅的;
(八)存在違法占地建房行為,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請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村民申請宅基地建設住宅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村民委員會提交建房和宅基地書面申請;
(二)經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
(三)經公示無異議後,村民委員會在申請材料上籤署意見,報送鄉級人民政府;
(四)鄉級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五)鄉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並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申請宅基地建設住宅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對符合要求的建設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符合條件的建房和宅基地使用申請審批時限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建房申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之日起2年內應當實施建設,逾期不建設且未申請延期的,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二十四條 因實施村寨規划進行村寨改造需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規劃並予以配合。
第四章 建設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村寨規劃建設應當以農村居民點為單元,按照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風貌,尊重既有村寨格局,延續民族文化地域特色的要求,確定村寨民居主體風格,培育地方建築風貌和村寨特色。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在村寨規劃範圍內需要臨時使用土地搭建臨時建築物或構築物,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後,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批准。涉及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使用期滿後應及時自行拆除,恢復原狀。
臨時建築物或構築物不予確權發證,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期滿前申請延期。已超過2年期限而未獲準延期的,按違法建設處理。
第二十七條 村民新建住宅依法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本條例施行前已建好的房屋,符合村寨規劃並滿足建設時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可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第二十八條 村寨建設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改變村寨規劃範圍內的土地用途;
(二)未經許可擅自建設房屋或者構築物;
(三)改變鄉村規劃建設許可的規定;
(四)占用公共設施和公共用地;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村寨規劃範圍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新建住宅占用土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妨礙村寨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村寨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黔南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將於8月1日起施行
7月17日,黔南州召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通報了《條例》內容。
《條例》共有六章三十六條。第一章總則,主要闡述制定條例的目的意義及立法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管理機構、職能職責等;第二章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主要內容是村寨規劃的編制範圍、內容、成果運用、報批程式等;第三章建設的申請和審批,主要內容是鄉村建設和用地申請、審批原則及程式等;第四章建設的監督和管理,主要內容是村寨建設原則、農村居民住宅建設要求、建設安全與質量監管要求、村寨規劃實施禁止行為等;第五章法律責任,主要是對違反條例行為的責任追究及處罰規定;第六章附則,主要是明確條例的施行時間。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建設美麗鄉村重要講話精神的重要體現,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提出的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載體,是黔南州在相關上位法精神原則指導下,運用法治手段解決本州村寨規劃建設管理突出問題的探索實踐,是黔南州民族立法工作取得的又一項重要成果,是黔南州堅持依法治州,全面推進建設生態之州、幸福黔南的又一重要舉措。將使村寨規劃建設管理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有機銜接,推動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效實施,實現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目標。
據介紹,《條例》已於2020年1月11日經黔南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6月3日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6月18日在《黔南日報》上公布,將於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