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村寨規劃條例

六盤水市村寨規劃條例

六盤水市村寨規劃條例,於2018年8月30日六盤水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六盤水市村寨規劃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11/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寨規劃管理,建設美麗宜居鄉村,促進鄉村振興,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村寨規劃制定、實施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村寨,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以外的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生產活動的聚居點。
第三條 村寨規劃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政府引導、村民主體,合理布局、生態優先,建管並重、功能完善的原則,突出地方特點、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並向中心村及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集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寨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村寨規劃管理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寨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村民自治管理村寨規劃有關具體事務。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村寨規劃編制以獎代補資金。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村寨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規劃管理人員培訓經費、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補助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村寨規劃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寨規劃。編制村寨規劃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
村寨規劃包括村域規劃和居民點建設規劃。行政村應當編制村域規劃,行政村範圍內30戶以上的村寨應當在村域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居民點建設規劃,30戶以下的村寨可以結合實際提出管控要求。
第八條 村寨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0年,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村寨規劃到期前完成修編。
第九條 村域規劃應當明確發展定位、目標和規模,依據村域發展現狀,確定村域人口規模與建設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域生態、生產、生活等各類空間,促進山、水、林、田、湖、草和村寨有機融合。
居民點建設規劃應當依據村域規劃,對農村建房及農房建設風貌等進行指引,合理安排道路、供水、供電、通信、綠化、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和教育、文化、體育、衛生計生、郵政、農村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引導村民向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公共服務設施較為完備的中心村集中。
編制村寨規劃,可以預留允許建設區。
第十條 村寨規劃的編制應當以縣域鄉村建設規劃、鎮規劃、鄉規劃為依據和指導,符合國家、省有關編制辦法、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規定。
村寨規劃應當與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寨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村寨規劃草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村寨規劃應當在30日內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對經批准的村寨規划進行調整或者變更。需要修改或者重新編制村寨規劃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村寨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准的村寨規劃,並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第十四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應當明確建設地塊位置、用地範圍、建築面積、建築高度、建築立面、建築安全要求等內容。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原審批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原審批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審查。對擬同意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並辦理變更手續;對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在村寨規劃區範圍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臨時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並掛牌公示。臨時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批准期限屆滿,或者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徵收其用地的,應當自行拆除。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寨規劃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村寨規劃服務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寨規劃有關工作,參與村寨建設工程放線、驗線和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村寨實際編制農村居民建房通用圖集,向村民無償提供並推廣使用。
第十九條 農村自建房實行一戶一宅、退舊建新的原則,在取得新宅基地使用權之前,應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退出舊宅基地協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舊宅基地的退出進行監督管理。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定並掛牌予以保護的傳統名居、歷史建築等,需要統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權人可以在允許建設區另行申請一處宅基地建設自用房。
第二十條 村民在村寨規劃區內自建房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村民向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二)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指導申請人完善相關材料,並報鄉、鎮人民政府;
(三)鄉、鎮人民政府接到村民自建房申請後,應當提出審核意見,並於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四)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村寨規劃和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應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統建築工匠、民族民間藝人等技藝人才的培訓與培養,鼓勵和支持技藝人才開展技藝傳承活動,充分發揮技藝人才在村寨規劃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寨規劃的宣傳,採取措施引導村民參與村寨規劃制定工作。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將村寨規劃工作作為監督的重要內容,定期聽取同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寨規劃編制、實施及有關活動的監督檢查,並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村寨規劃編制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巡查機制,指導村民委員會巡查和制止違反村寨規劃的行為,並對建設現場實施監管。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村寨規劃建設和有關活動中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和相關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進行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五章 促進與發展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村寨發展,弘揚傳統優秀文化,保護保留鄉村風貌,改善村寨人居環境,合理布局村寨產業,建設具有本地特色的美麗宜居村寨。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綜合運用大數據平台為本行政區域內村寨規劃工作提供信息技術支撐,實現村寨規划動態化、數位化、常態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人才引進機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招募、徵集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村寨規劃師參與村寨規劃有關活動。
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參與村寨規劃有關活動。
第三十條 鼓勵村民按照公平、自願、合法的原則,利用住宅或者其他資源參與村寨旅遊開發等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村寨發展特色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休閒觀光、創意農業等,拓展農業多種功能,促進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二條 鼓勵農村自建房使用裝配式等綠色環保節能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探索村寨物業管理模式。
第三十四條 鼓勵、引導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參與村寨規劃建設和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規劃編制單位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村寨規劃編制工作的,由所編制規劃的村寨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在村寨規劃到期前未完成修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村寨規劃的編制不符合國家、省有關編制辦法、技術標準和規範的,由所編制規劃的村寨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程式或者時限進行公示、公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村寨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自行拆除臨時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不退出舊宅基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所轄行政村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其村寨規劃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村民建房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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