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貴州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於2022年10月14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貴州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2年10月14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五章 鄉風文明
第六章 生態宜居
第七章 鄉村治理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走出具有貴州特色的鄉村振興之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寨等。
第三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解決地區差距、城鄉差距、收入差距,建設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樣板區,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共同富裕。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條  全面落實糧食安全和耕地保護責任制,嚴格糧食安全和耕地保護責任制考核。堅持節約優先,推進全鏈條節糧減損,強化糧食安全教育,反對食物浪費。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重要農產品保障戰略的實施,健全糧食生產激勵機制、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安全保障機制,推進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制定重要農產品分品種區域布局和生產供給實施方案,增強供給能力,確保糧食等重要農產品供給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建立財政資金投入糧食生產長效機制,穩定糧食生產能力,加強糧食收購、儲備和流通能力建設,培育糧食全產業鏈。
第五條  鄉村振興工作實行省負總責,市州、縣(市、區、特區)、鄉鎮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鄉村振興部門負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治,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展,帶動村民增收致富,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和農民主體地位,並接受村民監督。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法律、法規、政策和先進經驗的宣傳,引導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鄉村振興戰略的公益宣傳,營造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良好社會氛圍。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結合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全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編制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公共文化服務等專項規劃。
市州、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全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編制本地區鄉村振興規劃實施方案。
第十條  編制縣級、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安排不少於10%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用於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嚴格落實國家土地利用計畫管理規定,統籌安排土地利用計畫,優先保障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滿足農村村民住宅、農村公共服務設施、零星分散鄉村文旅設施用地的合理需求。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村寨規劃編制技術指南。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一步最佳化村寨分類布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編制實用性村寨規劃。編制實用性村寨規劃應當充分了解村民需求,徵求政府有關部門、專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依照法定程式上報審批和實施管理。鼓勵統一繪製村莊建設規劃圖、編制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項目表、製作建設要點說明書。
村寨分類布局和實用性村寨規劃,應當堅持各具特色、各美其美、一村一貌,堅持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充分體現地域、民族和鄉土特點,符合鄉村振興規劃要求,統籌村寨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空間、耕地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人居環境整治、防災減災措施。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分類制定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技術指南,編制技術導則,建立健全鄉村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等標準體系。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市州、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編印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通用圖集,完善農村房屋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加強對農村住房設計的指導。
立足村寨現有基礎開展鄉村建設,不盲目拆舊村、建新村。禁止違背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式撤併村寨。禁止違法占用耕地建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禁止挖山填湖、破壞水系、採伐古樹名木。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第十三條  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人口規模、經濟發展等因素,統籌規劃村內公共服務設施,按照村民意願有序開展健身活動場所、養老服務設施、集貿市場、婚喪節慶場地、公益性墓地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並可以給予經費支持。鼓勵跨行政村統籌規劃鄉村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對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小型村寨建設項目,按規定實行簡易審批。對於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村寨建設項目實行簡易審批的有關要求,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數字鄉村建設的要求,遵照實用、節儉、符合農民生產生活需要和社會治理要求的原則,組織實施鄉村數字基礎設施提升工程,推進數字鄉村標準化建設和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物聯網等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光纖網路、移動通信網路、數位電視和下一代網際網路發展,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提高農業農村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五條  鄉村振興有關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徵求村民、專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實施。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修改。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監督檢查評估機制,推進鄉村振興有關規劃的執行。鄉村振興有關規劃及其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房屋建設管理長效機制,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引導村民按照村寨規劃建房,依法整治違法違規建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農村宅基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對是否符合規劃選址、鄉村風貌、功能配套、抗震設防、外立面裝修風格等要求進行審查和監督,並負責查處農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巡查制度,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建房進度等實施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形成質量安全檢查記錄。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科技興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推進農業商品化市場化,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現代山地特色高效農業強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大力培育新型經營主體,培育農產品加工產業集群和龍頭企業,推進農產品產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提高農產品加工轉化率,增強產業競爭力;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支持符合本地實際的特色農業、休閒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康養等特色優勢產業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發展,推進鄉村產業規模化、標準化、特色化。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明確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不同的管制目標和管制強度,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強化土地流轉用途監管,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和保護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保護區,建設高標準農田,推進糧食生產標準化基地建設,加大對機耕路、農田水利、林區作業道路等設施建設和管理維護的投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閒置、荒蕪耕地集中整治力度,結合實際出台閒置、荒蕪耕地復耕扶持政策,探索建立閒置、荒蕪耕地復耕激勵機制,對利用閒置、荒蕪耕地發展糧食生產的經營者在農業相關項目資金安排上給予傾斜支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業科技投入,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大數據體系和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平台,開展關鍵技術研究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綠色農業、設施農業、農業機械、農產品加工等領域創新,推動農業農村數位化轉型升級和創新驅動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加強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畜禽、水產等種業創新發展,加快農業、林業種質資源庫(區、圃、場、地)以及原生境保護點、種質資源資料庫建設,支持育制種基地以及配套設施建設,培育壯大育繁推一體化種業龍頭企業,推進現代種業發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和農業現代化示範區建設;支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認證、管理以及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申報,鼓勵開展農產品品質評價;加大農產品品牌整合、培育和推廣力度,建立健全品牌運營、管理和保護機制,支持壯大企業自主品牌,整合扶強區域公用品牌。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標準體系、追溯體系、執法體系,健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銜接機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優勢產業、優勢單品、優勢區域,因地制宜發展縣域主導產業,提高規模化水平和產業集中度,加強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建設相對集中連片的特色產業基地,推進茶葉、辣椒、蔬菜、水果、食用菌、中藥材、花卉苗木等鄉村特色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快建設現代養殖體系,推行標準化規模養殖,保護生豬基礎產能,大力發展牛羊產業,最佳化發展家禽產業,支持發展漁業養殖、特色養殖和生態畜牧養殖,構建糧草兼顧、農牧結合、生態循環的新型種養模式。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平衡的基礎上,合理開發林業資源,調整最佳化林業結構,促進林業產業、林下經濟、林產品精深加工業發展,培育林產品品牌,提升林產品附加值。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單位應當支持適合貴州實際的農機裝備研發、生產、推廣、套用,加快建設山地農機裝備技術創新平台,引進、發展山地適用小型農機裝備,發展山地農機裝備製造業;培育農機服務組織,提高農機社會化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端智慧型、丘陵山區農機裝備研發製造,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和相關專項資金,對購置先進適用的農機具給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加強農業重大技術協同推廣套用,建立健全以公益性服務機構為主體、多種成分共同參與、相互補充的現代農技服務體系。鼓勵支持企業、涉農院校、科研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開展農技推廣服務,允許農技人員通過進入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提供技術增值服務合理取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農業龍頭企業、供銷合作社、農業服務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開展烘乾收儲、冷鏈物流、農資供應、土地託管、代耕代種、統防統治等農業生產性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鄉村快遞服務站點建設和運行服務的扶持力度,建設聯結城鄉、便捷高效、服務優質、安全綠色的農村快遞物流服務體系;統籌農產品生產地、集散地、加工地、銷售地市場建設,支持在農產品產地等建設綜合加工配送中心,配套建設分級、包裝等農產品商品化處理設施,完善農產品分級、加工、包裝和行銷物流體系,推動黔貨出山。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開發紅色文化、農耕文化、民族文化等鄉村文化旅遊資源,加強數位化轉化和產品化開發,培育鄉村特色文化旅遊品牌;引導鄉村旅遊與山地體育、生態農業、醫養康養、民族工藝、傳統村落和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等深度融合發展,加快鄉村旅遊重點村鎮和標準級以上鄉村旅遊村寨建設,推動森林生態旅遊、森林運動健身和森林康養產業提質升級,促進民宿、客棧和農家樂等鄉村旅遊相關業態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委託和安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以及財政投入的農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管理。財政投入建設形成的國有資產,可以依法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管護和經營,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發展成果由村民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建立完善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多元化投入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扶持機制,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報酬與集體經濟效益掛鈎的激勵機制和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參股與集體經濟共擔風險的機制,推動聯股聯業、聯股聯責、聯股聯利、聯股聯心。
第二十七條  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鼓勵在土地流轉的同時,探索家庭農場的合理經營規模和家庭經營新的實現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兼顧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扶持小農戶,推動發展鄉村作坊、家庭工場,規範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培育專業化、市場化服務組織,推動通過土地流轉、土地入股、土地託管、聯耕聯種等多種形式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扶持發展生態農業、設施農業、體驗農業、定製農業,提高產品檔次和附加值,讓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農村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整合最佳化行政審批職能職責,建立扶持社會資本投資農村重點項目清單制度,及時發布利益聯結項目清單,創新鄉村產業投融資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村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改革,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路徑,通過土地、資本等要素使用權、收益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持續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加強與農民利益聯結,完善市場運作機制,強化為農服務功能,拓展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領域,推進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和服務機制創新,鼓勵供銷合作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融合發展。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通過自營、出租或者租金入股等方式,盤活利用合法閒置住宅,發展民宿、農家樂、鄉村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鼓勵通過設定一定的條件,採取參加村內項目建設和發展等勞動增收方式,對屬於村集體的資產收益進行分配,激發民眾內生動力。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創新發展,帶動農民通過股權參與分享產業發展的增值收益,探索先富帶後富、實現共同富裕的科學路徑。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產業發展等實際,制定鄉村人才專項規劃,加強農村人力資源開發,培育職業農民,促進鄉村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縣域專業人才統籌使用制度,完善培養、引進、評價、使用、激勵措施,採取免費就讀、特聘等方式,提高專業人才服務保障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對人才發展的投入,加大對青年人才、新興產業人才以及鄉村振興重點領域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等的培養力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優秀農業推廣人才等中青年人才的遴選培養,在培養期內給予培養經費、培訓進修、課題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為農業農村人才提供教育培養、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
第三十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涉農院校和涉農學科建設,最佳化涉農專業設定和教學培訓方式,推動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東西部協助辦學,提高供需兩端適配性。支持通過開展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等為艱苦地區和基層一線訂單式培養專業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民培育工作,加大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投入,加強培訓基地建設,做好職業教育與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訂單式培養農村實用人才。可以將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適當用於農村職業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本土人才庫並實行動態管理,對農村種養殖能手、非遺傳承人等鄉村本土人才開展專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升整體素質。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培養、配備、使用和管理機制,拓寬農業農村工作幹部來源渠道,落實關愛激勵政策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改革創新、擔當實幹,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
支持從農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返鄉人員、本鄉本土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村醫村教、退休公職人員中選拔村幹部。分類分級開展鄉村幹部培訓,支持參加學歷教育,不斷提高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活力和素質。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保障基層工作人員待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鄉鎮工作補貼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確保鄉鎮機關工作人員收入高於縣直機關同職級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確定村幹部基本報酬,保障正常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
第三十二條  健全常態化駐村工作機制,建立新進公職人員到農村開展定期服務制度,改進抽調幹部支持鄉村振興的管理模式,落實派駐人員工作保障機制和激勵措施。
完善科技特派員制度,通過職稱評聘、評獎評優傾斜、項目資金引導、崗位與編制適度分離等方式和建立利益分享機制,引導農業、林業、水利、工業等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進村入企提供科技服務。支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到鄉村企業掛職、兼職或者在職創辦涉農企業,帶動農民創業創新。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技人才隊伍建設,保障和改善農技人才待遇,鼓勵和支持農技人員接受學歷提升教育和技能培訓。
推進基層農技人才職稱評審改革,對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的農技推廣員等專業技術人才給予職稱政策傾斜,具備條件的應當實行單獨分組、單獨評審。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鄉村教師培養力度,對鄉村學校教師的職稱評聘予以傾斜,推動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深化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縣管校聘改革,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輪崗交流。
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學校任教,並在工資待遇、職稱評聘、培養培訓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加強農村全科醫生培養和註冊,充實鄉鎮衛生院醫療衛生人員,推進鄉鎮衛生院醫療衛生人員縣聘鄉用、村醫鄉聘村用;保障在鄉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合理待遇,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村醫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對鄉村醫生職稱評聘予以政策傾斜,推行定向評審、定向使用的職稱制度。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協同的創新機制和靈活多樣的鄉村人才引進機制,支持通過建設人才公寓、發放住房補助、接收子女入學、完善社保關係轉移等方式,為返鄉下鄉人才提供便捷服務和宜居環境。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賢目錄,引導鄉賢以項目回遷、資金回流、人才回歸等多種形式助力鄉村建設發展。
支持退休的教師、醫生、科技人員、文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才和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返鄉參與鄉村建設。
探索以投資入股等多種方式吸引人才入鄉,允許入鄉就業創業人員在原籍地或者就業創業地落戶,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以享受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相關權益。
第五章  鄉風文明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大力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公民道德建設,繼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引導村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強化法治意識和觀念,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引導村民制定和完善村規民約,持續推進移風易俗、推動基層治理、維護鄉村平安和諧。村規民約應當簡明實用、通俗易懂,通過積分獎扣、張榜公示等激勵約束措施,提倡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誠實守信、友善互助,反對私搭亂建、耕地撂荒、陳規陋習等。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路和服務運行機制,完善和提高基本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標準,推動縣級公共圖書館、體育場館、文化館總分館制建設,加強村級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建設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農村文化廣場(禮堂)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和新時代文明實踐站,開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節日民俗活動和民間文化體育活動。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保護傳承和發展鄉村文化:
(一)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集中連片梯田,以及傳統民居、古樹名木、文物古蹟的保護,開展保護狀況監測和評估,採取措施防禦和減輕火災、洪水、山體滑坡等災害;
(二)加強對古茶樹與茶文化系統、稻魚鴨複合系統、杉木傳統種植與管理系統、屯堡農業系統等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挖掘、傳承和利用;
(三)加強對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以及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四)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鄉村,依託紅色文化、民族文化、特色產業建設文史館、非遺館、非遺工坊、非遺傳承體驗中心等文化傳承保護設施,建立文化保護檔案和資料庫,組織編纂鄉鎮(街道)志、村志。
以傳統村落和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為節點,因地制宜、集中連片確定保護利用實施區域,明確區域內村落的發展定位和發展時序,深入挖掘和充分依託資源優勢,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利用數位化建設。
第六章  生態宜居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治理,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態建設,最佳化調整生態用地布局,推動實施重大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統籌開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和流域綜合治理;建立生態保護補償、碳匯交易、公益林補償等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推動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統籌協調機制,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補償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環境質量預報預警制度,加強對鄉村土壤污染的監測、風險管控和修復治理;開展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提高自然災害防禦能力;開展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統籌加強河湖、濕地、天然林保護和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科學推進岩溶地區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全面推行河(湖)長制、林長制。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生態循環農業,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採用先進種植養殖技術、設備和模式,推動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廢舊農膜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進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的資源化利用,推進農業有害生物綠色防控、有機肥替代化肥。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適時調整禁用限用農業投入品目錄,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農村人居環境共建共管共享機制,因地制宜推廣衛生廁所和簡便易行的垃圾分類,綜合整治農村水系,治理農村垃圾和污水,健全農業農村用水安全監測和管理機制,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行政村常態化保潔制度,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街道)轉運、縣(市、區)處理為主,片區處理與就近就地處理相結合的垃圾處理方式;加強鄉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鄉村污水處理方式和運行維護模式,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向周邊村延伸覆蓋;加強改廁與鄉村生活污水處理的有效銜接,推進廁所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電力、電視、通信等相關部門和管線運營單位,合理規劃建設農村地區管線,按照技術規範和管線優先落地敷設的要求建設和升級改造各類管線。管線運營單位應當定期維護,及時處置廢管線,確保管線安全、整齊。
支持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開展房前屋後的綠化、潔化,規範宣傳欄、廣告牌等設定,保持村寨公共空間整潔、有序、美觀。
第七章  鄉村治理
第四十六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健全常態化管理和應急管理動態銜接的基層治理機制,推行格線化管理、數位化賦能、精細化服務,提高鄉村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數位化、專業化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把鄉鎮建成鄉村治理中心、農村服務中心、鄉村經濟中心;支持完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和綜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務機構和服務類社會組織,完善服務運行機制,促進公共服務與自我服務有效銜接,增強生產生活服務功能。
第四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和支持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民自治機制和村務監督機制,推行村務公開,保證村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支持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利用集體資源資產,用活用好土地、財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村集體和農民收入,提高村級組織自我發展和服務的能力。
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健全村級議事協商制度,發揮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德高望重者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引導村民有序參與村務管理和鄉村建設。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法治鄉村建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民主法治村等創建活動,加強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建立健全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保障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合法權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聘請法律顧問和設立公職律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社會心理服務和危機干預,建立健全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廣運用積分制、清單制,加強矛盾糾紛就地調處化解機制建設和訴源治理,推動平安綜治、市場監管、綜合執法、便民服務等平台向村級延伸。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群團組織建設,發揮其聯繫民眾、團結民眾、組織民眾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加大培育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鄉村社會組織,積極發展農村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街道)執法隊伍建設,落實人、財、物等行政執法保障,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聯防聯動聯控執法機制,加強行政執法監管。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鄉村警務工作,完善鄉村格線化服務管理機制,整合配優鄉村平安建設力量,推動平安鄉村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強化鄉村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遵循因地制宜、適度超前、服務便捷的原則,逐步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發揮縣城服務鄉村作用,增強縣城綜合承載能力和輻射帶動鄉村的能力,推進縣城基礎設施向鄉村延伸、公共服務向鄉村覆蓋;發展壯大中心鎮,規範發展特色鎮,創新投融資機制和服務管理機制;以中心村為重點,加快新型農村社區建設,開展縣鄉村公共服務一體化示範建設,促進縣鄉村功能銜接互補。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建管一體化制度,通過財政統籌、社會資本投入、市場化運作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農村基礎設施投入。城郊結合地區和其他有條件地區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市政設施標準建設,與城市市政設施互聯互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村寨公共基礎設施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方式、管護經費來源等,建立健全農村基礎設施長效管護機制,督促落實管護責任。鼓勵社會資本和專業化企業有序參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統籌城鄉學校布局,加強鄉鎮(街道)寄宿制學校、鄉村完全國小、鄉村小規模學校建設,保障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達到省定辦學標準;加大公辦幼稚園建設力度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扶持力度,提高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水平,推動鄉村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發展;加強教育信息化建設,通過建設城鄉學校共同體等方式,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城鄉共享。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街道)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建立健全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制度,加強鄉鎮(街道)衛生院中醫館服務能力建設,支持村衛生室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提供中醫藥服務,加強遠程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提高鄉村患者就醫效率和質量。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創業擔保貸款、自主創業補貼等扶持政策和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公布就業幫扶政策清單,加強農民職業技能培訓和返鄉就業創業培訓,促進就業幫扶基地、創業孵化基地政策落實,深化東西部勞務協作,確保農民穩崗就業。
鼓勵發展共享用工、多渠道靈活就業,培育發展家政服務、物流配送、養老托育、裝飾裝修等生活服務業,促進就地就近就業創業。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進鄉村管理服務數位化;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功能,完善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的一卡通用服務管理模式。
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落實社會救助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加強對農村留守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未成年人的關愛服務;健全縣鄉村銜接的三級養老服務網路,支持發展農村幸福院等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支持有條件的農村建立養老助殘機構,建設完善養老助殘和未成年人保護服務設施,培育區域性養老助殘服務中心。鼓勵開展多元化農村養老托幼照料服務。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渠道促進鄉村居民增收機制,健全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制度,推動改革發展成果惠及廣大民眾,走共同富裕道路;分類分級推進鄉村振興引領示範縣、重點推進縣、夯實基礎縣重點工作,科學分類、精準施策,加快補齊區域性發展短板,分級負責、梯次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開發式幫扶和綜合保障性措施相結合,按照“三落實一鞏固”工作要求,持續鞏固“兩不愁三保障”和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成果,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加強對有返貧致貧風險和突發嚴重困難農戶的監測幫扶,通過產業項目、穩崗就業、政策幫扶、以工代賑、盤活資產等多種方式,積極拓展脫貧民眾增收渠道,防止發生規模性返貧。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力度,統籌社會事業、城鎮建設等領域投資,以大中型集中安置區為重點,完善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確保搬遷民眾與所在地居民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務。
積極發展勞動密集型、訂單式、彈性工作制等適合搬遷民眾特點的產業項目,支持產業園區、工業園區在大型安置區或者其周邊布局,積極發展社區集體經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拓寬搬遷民眾就業渠道,開展勞動技能培訓,加大勞務輸出和就地就近就業支持力度,充分挖掘縣域就業崗位,合理開發公益性崗位,加強就業跟蹤監測和幫扶,確保有勞動力的搬遷家庭每戶至少一人實現就業。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中央定點幫扶單位的深度對接,鞏固深化與東部省市結對幫扶、澳門對口幫扶成果,與廣東建立更加緊密的結對幫扶關係。
有東西部協作任務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拓展粵黔協作領域,深化區縣、村企、學校、醫院等結對幫扶;加快共建產業園,推進產業合作,加強勞務、消費、社會事業和鄉村建設等領域協作;做好中央和省直單位定點幫扶協調,拓展幫扶領域,增強幫扶實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對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給予傾斜支持,引導各類資金資源集聚,實施補短板促發展項目;向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選派科技特派團,實行產業技術顧問制度,有計畫開展教育、醫療幹部人才組團式幫扶。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相關鄉村振興專項資金或者發展基金,發揮農業領域政府投資基金對社會資本的引導作用;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用於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統籌相關領域資金,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加強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鄉村振興的財政支持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土地出讓收益城鄉分配格局,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集中支持鄉村振興重點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用於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探索將政府投入到農村形成的集體積累和存量資產,以及投入到農村的發展類扶持資金改為股(債)權、基金、購買服務、承擔保險、貼息、配套建設等,提高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規範扶貧項目資產分類,明確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處置權、監督權,做好確權登記、移交並納入相應資產管理體系。可以採取強化管理自營、租賃運營、招商引資、重組整合、改造提升、以資抵債、收股轉包、產權交易、核銷處置等方式全面盤活閒置低效扶貧項目資產。
第六十二條  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在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前提下,平等保護土地經營權。
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依法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民自願前提下,可以依法將有償收回的閒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金融扶持措施,實行金融支持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等金融支持鄉村振興的融資增信、風險分擔、農村信用信息整合共享、金融債權保護機制;鼓勵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集體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集體資產股權、農民住房財產權等依法開展抵押、質押融資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農村產權交易流轉服務體系規劃,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提升農村產權交易規範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六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逐步增加保費補貼品種和提高保險金額,擴大保險資金在鄉村振興中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發展商業性、互助性農業保險,支持開展特色農業保險、天氣指數保險、農業大災保險、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業保險發展。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由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街道人大工作機構)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規劃、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加強宅基地管理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健全耕地數量和質量監測監管機制,加強耕地保護督察和執法監督。
第七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三落實一鞏固,是指責任落實、政策落實、工作落實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二)兩不愁三保障,是指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貴州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於2022年10月14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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