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農村公路條例

安順市農村公路條例

《安順市農村公路條例》是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事業高質量融合發展,推動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貴州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安順市農村公路條例》於2023年9月27日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並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農村公路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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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順市農村公路條例
2023年8月17日安順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養  護
第五章 運  營
第六章 資金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事業高質量融合發展,推動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貴州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村道、組道。
組道是指除村道以上等級公路外,按照公路技術標準建設或者已經建成並符合國家農村公路統計標準,連線村民組之間以及村民組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村內街巷、村民組內連戶路、機耕道、單位和個人自行建設並以自用為主的道路,不屬於本條例所稱的農村公路。
第三條 農村公路事業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保護環境、安全暢通、保證質量、建設管理與養護運營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工作的領導,將農村公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目標考核,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鄉道、村道、組道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組織本村村民做好村道、組道的建設、管理、養護等具體工作。
鼓勵將村道、組道的管理、養護工作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農村公路工作,其所屬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農村公路工作,其所屬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縣道建設、管理、養護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鄉道、村道、組道的建設、管理、養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損壞、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新聞媒體、學校等應當加強農村公路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愛路護路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農村公路規劃,包括縣道規劃、鄉道規劃、村道規劃和組道規劃。編制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農業項目建設、鄉村旅遊產業、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編制縣道、鄉道和村道規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編制組道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下,廣泛徵求村民意見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和年度建設計畫。
第十條 縣道、鄉道、村道建設用地優先利用現有道路改建和擴建,確需新增農村公路用地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組道用地範圍由全體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確定。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要保護生態環境、節約用地,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等級標準建設,對達不到四級以上技術等級的應當逐步改造。
建設腳踏車道的村道、組道時,應當根據地形地貌、工程難易程度和可視距離,科學合理設定錯車道。
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循環利用廢舊材料。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路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設定安全防護、排水、交通標誌標線,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在建設過程中,農村公路存在安全隱患和易發生事故的路段,應當設定警示標誌,有條件的設定公路運行監測設施。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配套設定招呼站、交通驛站、旅遊觀景台(點)、特色產品展示場(館)等設施。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和修復項目竣(交)工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竣(交)工驗收;未經竣(交)工驗收或者竣(交)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並應當設定警示標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條 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新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等。
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地質地形地貌等自然條件限制的局部路段,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為保護鄉道、村道、組道的需要,經過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後,可以設定限高、限寬設施,但不得影響消防救援、衛生急救、搶險救災等應急車輛通行。
限高、限寬設施應當有明顯標誌,使用夜間反游標識,有條件的採用可升降、可監控的智慧型設施。
超過農村公路、橋樑、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的車輛運載不可解體物品時,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農村公路。臨時占用、挖掘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確需占用、挖掘農村公路或者使其改線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農村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停放車輛妨礙通行、設定障礙、堆放物品、打場曬糧、擺攤設點、擺設酒席、拋扔雜物、焚燒物品、傾倒垃圾、放養牲畜、種植作物;
(二)修車、洗車、加水,堵塞、損壞、改變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向路面及其邊溝排放污水,或者利用公路橋樑、涵洞、排水溝等設施,設定閘門、築壩蓄水、挖溝引水;
(三)擅自設定、移動、占用、塗改、遮擋、損毀農村公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牌等;
(四)擅自在未經許可的路段開展機動車駕駛培訓;
(五)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
(六)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架設管線或者埋設管道、電纜,栽立電桿等;
(七)擅自開挖搭接道口;
(八)擅自挪動、損毀農村公路標樁、界樁;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以及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完善農村公路安全隱患動態排查整治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農村公路進行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
第十九條 發現農村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並影響通行安全時,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立即設定警示標誌,採取措施,排除險情,及時搶通和修復。
嚴重損壞或者中斷難以修復的,應當設定限行、禁行或者繞行標誌,並及時告知繞行路線。
農村公路因養護作業需要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可能發生地震、山體滑坡、土石流、軟基、凝凍等損毀農村公路的突發事件,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村民積極參與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農村公路行道樹不得擅自砍伐。確需砍伐的,應當辦理審批手續,並按規定進行補種。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公路綜合管理,建立健全縣、鄉、村、組農村公路路長管理機制,明確各級路長的職能職責。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農村公路檔案,加強智慧化建設和管理,及時更新資料庫和電子地圖。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部分路段,因國土空間規劃或者城市建設需要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管理。接收方應當自辦理交接手續之日起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四章  養  護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農村公路養護責任清單組織編制養護計畫,報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和民眾養護、日常養護和集中養護相結合。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可以吸納沿線村民參與,採取個人或多人聯合、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實施。
鼓勵探索多形式、市場化的農村公路養護模式。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規範、操作規程進行養護,保持路基、邊坡穩定,邊溝、涵洞暢通,路面構造物及附屬設施完好。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按照每年不低於農村公路總里程5%的比例安排實施。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
養護車輛、機械設備作業時,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章  運  營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運營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客貨並舉、運郵結合、網路服務、融合發展的原則,堅持與區域產業特點、交通需求等相適應,提升農村客運、物流、旅遊等綜合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運營監督管理和補助機制,最佳化運輸網路體系,科學合理設定客運班線,促進農村與城市公共運輸銜接融合。
第三十二條 客運、貨運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車輛動態監管,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組織司乘人員開展教育培訓,保障運營安全。
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農村公路運營進行安全監管。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利用農村公路沿線附屬設施和特色農產品、歷史、文化、風土人情等資源,實現鄉村旅遊融合發展。
鼓勵郵政、供銷、運輸、快遞等企業加大對縣、鄉、村、組物流四級網路設施建設投入,完善農村公路客運、貨運、旅遊、餐飲、購物等多功能一體化的物流、電商服務中心。
第六章  資金保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公路資金多渠道籌集保障機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將本轄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縣道、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及養護工程建設資金,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組道日常養護及災害性損害等養護工程所需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保障。
第三十六條 鼓勵、倡導單位和個人以自願捐資、籌資、投勞等方式支持村道、組道等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工作。
鼓勵對農村公路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等路域資源,採用拍賣、轉讓等方式多渠道籌集社會資本投入農村公路養護。
第三十七條 農村公路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擠占。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資金監管,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並向社會公開。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公路中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民眾籌資籌勞建設養護村道、組道的,資金籌集使用方案應當由全體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接受民眾監督。
用於農村公路建設的非財政資金出資人有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經審計確有過錯的,所需費用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依法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農村公路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修復,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害的,限期恢復原狀,並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修復,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害的,限期恢復原狀,並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修復,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害的,限期恢復原狀,並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修復,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公路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安順市農村公路條例》是安順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的第八部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貫徹實施,是有效解決廣大農村居民急難愁盼切身利益的需要,更是完善農村公路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對促進農村公路事業高質量融合發展,推動鄉村振興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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