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於2018年4月2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根據2020年6月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的《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森林資源保護條例〉〈五峰土家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0/8/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五峰土家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並通過驗收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包括隧道橋樑及其附屬設施。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線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線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線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縣道、鄉道和村道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農村公路規劃的審批許可權在規劃中予以確定,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農村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證質量、建管並重、安全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公路實行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工作的責任主體,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協助做好規劃、管理和運營工作。
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治、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原則,做好本村村道建設、日常養護工作,協助做好路政管理、運營與安全管理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經濟商務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水電、農業、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公路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加大對農村公路建設的資金投入,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理順農村公路管養事權、健全事權和責任相適應的管養體系,並將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基本保障支出、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客運一體化和農村物流發展需求,制定農村客貨運輸規劃,提升城鄉交通運輸公共服務水平,保障農民民眾安全出行。
第七條 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和農村公路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與基本農田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產業和旅遊發展相銜接。
第九條 縣道規劃由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核准,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鄉道、村道規劃由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編制,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核准,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與農村公路銜接的橋樑、渡口、碼頭、客貨運站場設施以及通信管道、桿路等安全設施應當與農村公路同步規劃、同步建設,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農村公路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考慮電力設施布局規劃和相關設計規範,預留相應的電力通道。
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經核准的農村公路建設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式核准和備案。
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者擴建。縣道按照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鄉道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村道建設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和經濟條件確定,一般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農村公路,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改造達到其標準。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保護永久性基本農田、生態環境、文物古蹟和防止水土流失的相關規定。
縣道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報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實施;鄉道、村道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實施。
第十二條 縣道建設應當同時修建公路防護、安全防護、標識標牌、里程碑、界碑等配套設施;鄉道、村道建設應當修建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定指路牌、里程碑等設施。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請技術專家或者民眾代表參與質量監督工作,施工現場應當設立告示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縣道建設項目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鄉道和村道建設項目由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驗收。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交工、竣工驗收可以合併進行。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後,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開通農村客運班線,實施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山林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公路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設施或者清除地上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清除地上果木、青苗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按照相關規定議決確定補償方式及其標準。
農村公路建設發生的土地、山林糾紛,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三章 養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民眾參與、保障暢通的原則,保持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整潔,排水暢通,交通標線完整,構造物及沿線附屬設施完好,安全防護設施符合規範。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常年養護與季節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實行以專業養護為主。縣道養護和大中修工程擇優選定具備資質條件的養護單位實施。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採取民眾性養護或者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實施。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的養護工作,建立養護機制,實行目標管理。
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道的日常養護和管理,組織實施縣道、鄉道大中修工程,對鄉道、村道的養護和管理進行監督和技術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鄉道的日常養護,組織實施村道大中修工程。
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村道的日常養護,維護村道的路容路貌。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成立公路養護隊,實行路長制,村路村養、組路聯養、戶路自養。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損毀的,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或者採取措施排除險情。必要時動員沿線單位和當地民眾參加搶修,儘快恢復交通,相關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支持配合。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需要中斷交通的,應當報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前告知沿線單位和村民,並按規定設定繞行標誌。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化規劃和誰種植、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實施公路綠化。
對綠化農村公路的花草、樹木,允許進行撫育性修飾,確需更新採伐的,應當徵得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每年的六月八日定為自治縣全民義務養護農村公路日,提倡人民民眾積極參與義務養護農村公路活動。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向外延伸不少於一米的範圍為公路用地;縣道、鄉道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延伸十米、五米的範圍為建築控制區,村道兩側邊緣起向外延伸三米的範圍為建築控制區。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第二十三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報經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一)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或者農村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農村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農村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農村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六)農村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八)其他涉路施工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農村公路及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棚屋和維修場所,設定攤點和集市貿易等活動;
(二)堆放物料、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打場曬糧、放養牲畜、堵塞邊溝涵洞;
(三)挖掘公路、採石取土、挖溝引水、採礦、種植農作物;
(四)設定加水加油站、停車場、修車洗車等損壞和影響農村公路暢通安全的行為;
(五)非法設卡收費、罰款或者阻止車輛通行;
(六)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的,可不受前款限制,但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補償。
第二十六條 超過農村公路限定荷載標準的車輛不得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須經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設定固定超限檢測站,但不得影回響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上設定的各種交通標誌,安全防護以及限高、限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拆除、遷移和破壞。
嚴禁擅自增設交通標誌、廣告設施等。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建設資料,建立工程建設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後交由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保存。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公路路產進行核實、登記,建立完善農村公路路產檔案資料。
第四章 運營與安全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立足保障農民民眾安全出行基本需求,培育良好的農村客運發展環境。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積極引導發展農村客運,實行多樣化的農村客運經營方式。
第三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商務和信息化等部門參與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督工作機制,落實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客運安全責任。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管,依法檢查和制止各種破壞、損壞、違法占用農村公路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法律法規的行為,建立農村公路安全隱患排查機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三十一條 農村公路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重點危險路段,應當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二條 新建和改擴建農村公路應當與鄉鎮客運站及候車棚、招呼站等道路運輸基礎設施同步規劃、設計和建設。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下列範圍內從事採礦、採石、取土、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縣道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村道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樑周圍200米;農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大型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以及中小型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範圍內采砂。
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運營資金的籌措機制,逐步加大對農村公路建設和管理投入。
第三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運營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上級的專項資金和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二)地方政府債券及政府融資;
(三)自治縣人民政府安排的專項資金;
(四)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逐年增加的原則預算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五)社會捐助資金、贊助資金;
(六)通過拍賣、轉讓農村公路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七)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使用可用於交通發展的項目資金,將產業發展、鄉村旅遊、國土整治等資金捆綁,用於農村公路建設。
第三十八條 農村公路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三十九條 自治縣交通運輸、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農村公路資金分配、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故意損壞、損毀農村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阻擾農村公路建設或者正常通行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由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視其情節輕重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六)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農村公路損壞的,依法予以賠償;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政務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1日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根據2004年1月9日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縣鄉村公路條例>的決定》修正的《五峰土家族自治縣鄉村公路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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