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豐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全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長效機制,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2號)《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村公路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9〕45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豐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鹹豐縣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鹹豐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以及標誌、標牌、安全防護設施、候車亭的維護等方面工作。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水毀修復工程料肯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抹束捉屬設施,包括公路橋樑、隧道和渡口。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線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線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第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縣為主、鄉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和“縣道縣管、鄉村道鄉村管”的原則,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責任制,明確養護管理職責,落實養護管理責任,建立責甩白烏屑權明確、管養分離的養護管理體制。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的義務,有權舉報破壞、損壞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統籌使用和監督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制定並落實全縣列養線路養護管理考核辦法,監督檢查養護工程質量和安全,協調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組織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發改、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市場監管、應急、扶貧、林業等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協助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縣農村公路管理局具體負責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日常工作,編制實施縣道和鄉道養護計畫,審核村道養護計畫並指導、協調實施;協助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做好路政管理,指導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組織評審農村公路大中說棗修、水毀及改建工程設計和技術方案,並做好工程質量安全檢查;負責辦理縣道大中修、水毀及改擴建工程有關手續,並做好應急搶修和災後恢復工作;負責匯總核實全縣農村公路受災情況,並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受災損毀情況。
根據省、州統一安排部署,結合鹹豐實際,逐步探索建立縣、鄉、村三級路長制,進一步健全縣、鄉、村三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制,切實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政策法規,接受縣交通運輸部門行業管理指導和監督,負責監管轄區內鄉道和村道養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未納入列養的村組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負責辦理鄉村公路大中修、水毀及改擴建工程有關手續,並做好應急搶修和災後恢復工作;負責排查、管控和消除轄區內農村公路安全隱患;元騙影協助做好轄區內縣道養護管理,打造“暢安舒美”的農村公路通行環境。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明確一名分管負責同志,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並配備專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在縣交通運輸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的付槓匙記指導幫助下,按照“農民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採取一事一議、以工代賑等辦法組織實施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村民委員會應制定愛路護路村規民約,加強宣傳引導,提高民眾愛路護路意識。依法籌集、管理、使用村道養護管理資金,及時提出村道養護管理計畫並落實,定期巡查路況並及時報告塌方、水毀等農村公路損壞情況,及時制止各種損害村道的行為,保護路產路權,積極做好受災村道的搶修和恢復工作。
第三章 資金保障
第九條 農村公詢影淚路養護資金主要用於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小修、大中修、水毀修復、安保、綠化和危病橋樑改造加固等。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與籌措應遵循“政府主體投資與民眾捐資投勞”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上級補助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專項資金。國家、省和州級財政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應當全額用於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
(二)縣財政配套安排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縣財政在年度財政預算資金中對農村公路(包括所屬設施)養護管理資金予以保障,並逐步加大投入。從2020起,縣財政按照實際列養里程縣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的標準安排財政預算資金。
(三)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配套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四)村民委員會採取一事一議等方式依法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應統籌安排、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強化監督。縣交通運輸部門應根據省、州、縣農村公路大中修資金統籌情況,制定具體資金撥付計畫,健全養護資金申請、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機制,並會同縣財政、審計部門加強資金使用動態監管,確保專款專用。縣農村公路管理局設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賬,用於歸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賬資金按年度進行逐級結算核銷,年度有結餘的,結轉滾存至下一年度使用。各建制村村道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應在村務公開欄公示。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收支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省財政補助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和縣財政配套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納入財政年度一般預算,由縣財政局按季度撥付到縣農村公路管理局。縣農村公路管理局預留適當比例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統籌安排用於轄區內大中修、水毀修復和危病橋樑改造加固工程等項目。
(二)日常養護資金撥付。縣農村公路管理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畫和養護工作完成情況,按季支付至養護公司專戶或養護人員個人賬戶。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採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因地制宜、群專結合的措施,做到路面平整、行車舒適,路面乾淨、路肩整潔、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橋涵及隧道良好,沿線設施完善,綠化協調美觀。縣道、鄉道實行常年養護,村道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日常養護和季節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縣農村公路管理局負責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評辦法,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年度日常養護計畫和大、中修養護工程計畫,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養護計畫應當結合通行安全和社會需求等因素,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根據全縣實際情況,日常養護和小修保養可採用以下模式:
(一)專業化養護管理。縣道、鄉道由市場化專業養護公司實施養護管理,達到法定規模的專業化養護工程,應依照有關規定採取招標方式選擇養護管理單位。應急搶修工程,可以直接委託養護作業單位實施。養護責任單位應當與養護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工程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承包養護管理。村道可以推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承包養護管理,承包養護管理模式可採取公平競爭方式,就近組建養護管理班組或確定養護管理人員,並優先錄用貧困人員從事農村公路養護。
(三)“一事一議”養護管理。鼓勵農村公路以投工投勞、義務養護或輪流養護等“一事一議”方式組織養護。各養護單位或者個人除按養護標準要求進行養護外,還必須組織養護人員上路巡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契約約定進行養護作業,使農村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的大、中修養護工程,應當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和質量保修制度,且缺陷責任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開展養護作業,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質量。
第二十條 負責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定期進行路況巡查,發現突發損壞、交通中斷或者路產路權案件等影響公路運行的情況時,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和上報。
第二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因素造成縣道、鄉道、村道交通受阻或中斷,分別由縣交通運輸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及時組織搶修恢復;一時難以修復的工程應設定警示標誌,公示繞行線路或修建臨時便道,並及時按相關規定將災情上報。
第二十二條 養護工程具備驗收條件後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技術複雜程度高或投資規模較大的養護工程按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階段執行,其他一般養護工程實行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一階段執行。
第二十三條 要將農村公路安全設施維護納入養護工程範疇,根據安全設施的使用年限定期進行維護更新。安全性能不適應新情況的,應結合公路安全隱患治理規劃及時升級改造;安全設施遭到損毀的,要及時進行修復,確保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綠化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統籌規劃、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綠化要做到綠化與美化、防護與觀賞、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增強農村公路抗災能力,提高路容景觀水平。農村公路綠化可採取多種方式進行,鼓勵推行承包制,逐步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方式轉讓綠化權實施。
第二十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為農村公路養護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條件,保證農村公路養護需要。
第二十六條 凡鄉道和村道路面硬化和安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均要交由縣農村公路管理部門納入列養線路,同時移交工程建設檔案資料。工程竣工但未交付縣農村公路管理部門列養的農村公路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做到“應養盡養,不留空白”。
第二十七條 納入或退出縣農村公路管理部門列養的鄉道和村道,須由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書面申請,報縣交通運輸部門審批。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護實行“政府負責、部門執法、民眾參與、綜合治理”的管理體制,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由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負責,縣農村公路管理局協助,並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路產路權保護。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依法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法行為。交通、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管理,建立聯合審批制度。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市場監管、發改、科技和經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交通部門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三十一條 縣交通運輸部門與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應當加強農村公路的管理,禁止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打場曬糧、燃燒秸桿、傾倒垃圾、排放污物、種植農作物;
(二)非法挖沙、採石、取土、堆放物品、設定障礙、挖溝引水;
(三)損毀、擅自移動、塗改公路標誌或者擅自設定其他標誌;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超過農村公路限定載荷標準的車輛不得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依法報經縣交通運輸部門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影響交通安全的,同時須經縣公安部門批准;運載不可解體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三十三條 因施工損壞農村公路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公路技術標準予以恢復或者按照實際造價賠(補)償。
  大型建設項目在施工期間需要使用農村公路的,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駛,符合荷載標準,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進行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第三十四條 縣交通運輸部門應公示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監督投訴電話,受理民眾對侵占農村公路路產路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嚴厲打擊、懲治侵占、破壞公路及其行道樹和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五條 縣交通運輸部門按季度對縣道、鄉道、村道責任單位的養護管理進行檢查,同時將檢查結果進行通報。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每月應對村道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的養護管理進行檢查,及時通報本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情況,並抄送縣交通運輸部門。
第三十六條 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年度考核達到優秀等次的鄉鎮在農村公路項目和資金安排予以傾斜,並對養護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對農村公路進行養護管理的,由縣交通運輸部門或者由其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農村公路項目計畫安排或資金撥付,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鹹豐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鹹政規〔2010〕5號)同時廢止。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明確一名分管負責同志,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並配備專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在縣交通運輸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的指導幫助下,按照“農民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採取一事一議、以工代賑等辦法組織實施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村民委員會應制定愛路護路村規民約,加強宣傳引導,提高民眾愛路護路意識。依法籌集、管理、使用村道養護管理資金,及時提出村道養護管理計畫並落實,定期巡查路況並及時報告塌方、水毀等農村公路損壞情況,及時制止各種損害村道的行為,保護路產路權,積極做好受災村道的搶修和恢復工作。
第三章 資金保障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主要用於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小修、大中修、水毀修復、安保、綠化和危病橋樑改造加固等。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與籌措應遵循“政府主體投資與民眾捐資投勞”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上級補助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專項資金。國家、省和州級財政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應當全額用於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
(二)縣財政配套安排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縣財政在年度財政預算資金中對農村公路(包括所屬設施)養護管理資金予以保障,並逐步加大投入。從2020起,縣財政按照實際列養里程縣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的標準安排財政預算資金。
(三)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配套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四)村民委員會採取一事一議等方式依法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應統籌安排、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強化監督。縣交通運輸部門應根據省、州、縣農村公路大中修資金統籌情況,制定具體資金撥付計畫,健全養護資金申請、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機制,並會同縣財政、審計部門加強資金使用動態監管,確保專款專用。縣農村公路管理局設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賬,用於歸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賬資金按年度進行逐級結算核銷,年度有結餘的,結轉滾存至下一年度使用。各建制村村道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應在村務公開欄公示。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收支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省財政補助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和縣財政配套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納入財政年度一般預算,由縣財政局按季度撥付到縣農村公路管理局。縣農村公路管理局預留適當比例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統籌安排用於轄區內大中修、水毀修復和危病橋樑改造加固工程等項目。
(二)日常養護資金撥付。縣農村公路管理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畫和養護工作完成情況,按季支付至養護公司專戶或養護人員個人賬戶。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採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因地制宜、群專結合的措施,做到路面平整、行車舒適,路面乾淨、路肩整潔、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橋涵及隧道良好,沿線設施完善,綠化協調美觀。縣道、鄉道實行常年養護,村道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日常養護和季節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縣農村公路管理局負責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評辦法,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年度日常養護計畫和大、中修養護工程計畫,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養護計畫應當結合通行安全和社會需求等因素,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根據全縣實際情況,日常養護和小修保養可採用以下模式:
(一)專業化養護管理。縣道、鄉道由市場化專業養護公司實施養護管理,達到法定規模的專業化養護工程,應依照有關規定採取招標方式選擇養護管理單位。應急搶修工程,可以直接委託養護作業單位實施。養護責任單位應當與養護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工程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承包養護管理。村道可以推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承包養護管理,承包養護管理模式可採取公平競爭方式,就近組建養護管理班組或確定養護管理人員,並優先錄用貧困人員從事農村公路養護。
(三)“一事一議”養護管理。鼓勵農村公路以投工投勞、義務養護或輪流養護等“一事一議”方式組織養護。各養護單位或者個人除按養護標準要求進行養護外,還必須組織養護人員上路巡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契約約定進行養護作業,使農村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的大、中修養護工程,應當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和質量保修制度,且缺陷責任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開展養護作業,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質量。
第二十條 負責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定期進行路況巡查,發現突發損壞、交通中斷或者路產路權案件等影響公路運行的情況時,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和上報。
第二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因素造成縣道、鄉道、村道交通受阻或中斷,分別由縣交通運輸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及時組織搶修恢復;一時難以修復的工程應設定警示標誌,公示繞行線路或修建臨時便道,並及時按相關規定將災情上報。
第二十二條 養護工程具備驗收條件後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技術複雜程度高或投資規模較大的養護工程按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階段執行,其他一般養護工程實行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一階段執行。
第二十三條 要將農村公路安全設施維護納入養護工程範疇,根據安全設施的使用年限定期進行維護更新。安全性能不適應新情況的,應結合公路安全隱患治理規劃及時升級改造;安全設施遭到損毀的,要及時進行修復,確保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綠化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統籌規劃、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綠化要做到綠化與美化、防護與觀賞、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增強農村公路抗災能力,提高路容景觀水平。農村公路綠化可採取多種方式進行,鼓勵推行承包制,逐步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方式轉讓綠化權實施。
第二十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為農村公路養護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條件,保證農村公路養護需要。
第二十六條 凡鄉道和村道路面硬化和安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均要交由縣農村公路管理部門納入列養線路,同時移交工程建設檔案資料。工程竣工但未交付縣農村公路管理部門列養的農村公路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做到“應養盡養,不留空白”。
第二十七條 納入或退出縣農村公路管理部門列養的鄉道和村道,須由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書面申請,報縣交通運輸部門審批。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護實行“政府負責、部門執法、民眾參與、綜合治理”的管理體制,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由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負責,縣農村公路管理局協助,並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路產路權保護。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依法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法行為。交通、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管理,建立聯合審批制度。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市場監管、發改、科技和經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交通部門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三十一條 縣交通運輸部門與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應當加強農村公路的管理,禁止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打場曬糧、燃燒秸桿、傾倒垃圾、排放污物、種植農作物;
(二)非法挖沙、採石、取土、堆放物品、設定障礙、挖溝引水;
(三)損毀、擅自移動、塗改公路標誌或者擅自設定其他標誌;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超過農村公路限定載荷標準的車輛不得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依法報經縣交通運輸部門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影響交通安全的,同時須經縣公安部門批准;運載不可解體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三十三條 因施工損壞農村公路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公路技術標準予以恢復或者按照實際造價賠(補)償。
  大型建設項目在施工期間需要使用農村公路的,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駛,符合荷載標準,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進行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第三十四條 縣交通運輸部門應公示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監督投訴電話,受理民眾對侵占農村公路路產路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嚴厲打擊、懲治侵占、破壞公路及其行道樹和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五條 縣交通運輸部門按季度對縣道、鄉道、村道責任單位的養護管理進行檢查,同時將檢查結果進行通報。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每月應對村道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的養護管理進行檢查,及時通報本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情況,並抄送縣交通運輸部門。
第三十六條 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年度考核達到優秀等次的鄉鎮在農村公路項目和資金安排予以傾斜,並對養護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對農村公路進行養護管理的,由縣交通運輸部門或者由其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農村公路項目計畫安排或資金撥付,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鹹豐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鹹政規〔201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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