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

陝西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

為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陝西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

該辦法適用於陝西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該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
  • 性質:法律條款
  • 時間:2005年
  • 範圍:陝西省
辦法細則,實施時間,

辦法細則

第一條為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是指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省道的縣際間公路。
鄉道是指連線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屬於縣道的鄉際間、鄉與外部連線的公路。
村道是指為農村居民生產、生活服務,連線建制村和居民點,不屬於縣道、鄉道的公路。
第四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建養並舉、保障暢通、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領導,採取有力措施,籌集建設、養護資金,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支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縣道的建設工作,並指導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道的養護和管理。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鄉道的建設、養護,並指導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七條農村公路規劃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並與國道、省道規劃相協調,與當地國土資源開發、城鎮建設相結合。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設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村道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並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本級公路發展規劃,並結合實際需要,通過協調可對備案的縣道、鄉道、村道規划進行調整,保證不同區域間公路網的銜接。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八條農村公路建設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節約土地,保護環境,保證質量,注重安全。新建、改建的縣道為二、三級公路標準;鄉道為三、四級公路標準;村道為四級或低於四級公路標準。
縣道、鄉道建設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有關規定立項審批。
縣道、鄉道建設項目,應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契約管理制度、工程監理制度。
第九條三級以上縣道、鄉道建設項目依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檔案編制辦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進行工程設計,其他縣道、鄉道建設項目依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的農村公路建設有關規定進行工程設計。
二級以上縣道、獨立大橋和中長隧道的工程設計,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或由其委託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其他縣道、鄉道由設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村道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定。
縣道、鄉道和村道變更工程設計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條農村公路建設應儘量利用老路、原有橋樑和隧道,減少地面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拆遷。縣道、鄉道建設確需新占耕地、拆遷地面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當地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依法解決。村道建設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員會協調解決。
農村公路建設應完善防護、排水、安全設施和標誌。有條件的應設立客運停靠站點和衛生服務設施。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設立技術負責人,建立工程質量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由設區市及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根據不同技術等級、不同路面要求,實行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常年養護與季節養護相結合的方式,推行養護招標、養護承包、養護契約等制度。
未推行養護招標、養護承包、養護契約等制度的,縣道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管理,按照10至15公里1人的標準配置養管人員。鄉道由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養護管理,交通量大的鄉道或偏遠地區的鄉道應建立或委託專門的養護組織承擔養護管理工作。村道由村民委員會落實養護管理人員和責任。
第十四條縣、鄉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為農村公路養護提供便利條件,劃定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料場。
第十五條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嚴重損壞時,縣、鄉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及時修復,必要時可動員和組織沿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農村居民進行搶修,並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支援,儘快恢復交通。
縣道修復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鄉道修復費用由鄉級人民政府承擔,村道修復費用由村民委員會承擔。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
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並接受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農村公路。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縣、鄉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應取得村民委員會的同意。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行駛車輛的軸載質量,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禁止超限運輸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因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確需在三級以上縣道、鄉道上行駛的,依照《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縣道、鄉道建築控制區依照《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村道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在平川地區公路兩側邊溝外緣不少於5米,山區不少於3米,臨砭、臨江河路段不少於2米,具體由村民委員會在鄉級人民政府指導下劃定。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大對農村公路的資金投入,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保證資金來源穩定。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從徵收的汽車養路費中增加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投入,提高補助標準。具體補助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不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農村公路發展實際和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制定,並負責實施。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撥付給設區市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集中用於重點路段和項目,不得平均分配;撥付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全額用於公路養護工作,其中用於養護生產的不得少於70%。
第二十二條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拖拉機、機動三輪車、機車等車輛徵收的養路費應全額用於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應與高速公路協調發展,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沿線農村公路養護維修。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將徵收的高速公路和其他重點公路建設項目建築安裝營業稅納入預算,用於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組織村民投工投勞,引導村民自願出資修建和養護村道。
國家以工代賑、扶貧資金中用於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的資金,應全部用於扶貧開發重點村的道路建設。
第二十五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多種方式支援農村公路發展;鼓勵通過轉讓農村公路冠名權、路邊土地和其他資源開發權、路邊綠化權等方式融資,用於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實行專戶儲存,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和項目審計。禁止截流、擠占或挪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
第二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以及挪用資金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完成責任目標的單位優先安排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補助資金;對未完成責任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實施時間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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