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2006年12月29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6〕72號印發《陝西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該《意見》分認真貫徹實施《方案》,積極推進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落實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責任,完善以縣為主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養護資金渠道,規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規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加快管理養護機制改革;加強農村公路制度建設,促進公路管理養護規範化;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改革順利實施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6〕72號
  • 印發時間:2006年12月29日
通知,實施意見,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陝政發 〔2006〕7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陝西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實施意見

陝西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為了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以下簡稱中央1號檔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方案》)精神,推進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全面提升管理養護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務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民生產生活,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貫徹實施《方案》,積極推進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方案》,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進行了總體部署,確立了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明確了農村公路養護主體及其職責、改革的重點任務和配套措施,指明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方向,這是黨和政府全面加強農村公路工作的重大舉措。認真貫徹實施《方案》,對於構建新型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制,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提高管理養護質量和服務水平,實現農村公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改善農村公共服務,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把農村公路改革納入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農村公路發展中,統籌安排,積極實施,穩妥推進。
推進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要堅持《方案》確立的指導思想,結合貫徹《陝西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陝政令第105號,以下簡稱《辦法》),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強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堅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並重的原則,明確各級政府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強化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管理養護職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渠道,加快公路養護市場化進程,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推進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要以創新管理養護機制,落實管理養護主體及其職責,建立穩定規範的養護資金渠道,加快養護市場化進程為重點,從今年(2006年)起,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完成全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的改革,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農村實際和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與運行機制,保障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正常使用,實現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正常化和規範化。
二、落實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責任,完善以縣為主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方案》和省政府《辦法》的精神,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要按照統一領導、縣管為主、分級負責、各方支持的原則,進一步理順管理養護體制,落實管理養護責任主體,保證養護資金投入,提升管理養護水平。
(一)省人民政府負責制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相關規章政策,組織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省交通廳主管全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法規政策,制訂全省農村公路發展規劃,編制下達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畫,監督、檢查養護計畫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統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管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推進農村公路養護技術進步,指導、監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省交通廳所屬的省公路局具體承擔擬訂農村公路發展規劃,綜合平衡養護工程計畫,監督、檢查和考核養護計畫執行,監督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組織農村公路養護質量的檢查評定,研究推廣農村公路養護新技術,指導農村公路路政管理。
(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制訂本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有關規定,負責籌集市級財政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各設區市交通局主管本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制定全市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審核、上報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畫,審核、下達農村公路養護計畫,監督、檢查養護工程計畫、養護計畫執行、養護質量和養護資金使用,指導本市農村公路技術進步和路政管理。
各設區市交通局所屬的公路管理局具體承擔擬訂農村公路養護髮展規劃,綜合平衡本市農村公路養護計畫,組織實施養護計畫執行、養護質量和養護資金使用的監督和考核,組織驗收養護大中修工程,監督農村公路路政管理。
(三)各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轄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負責貫徹執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法規政策,編制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和養護計畫,籌集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工作,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縣(市、區)交通局主管本轄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貫徹執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法規政策,擬訂農村公路發展規劃、養護工程計畫和養護建議計畫,組織檢查、考核養護計畫執行和養護質量考核評定,安排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指導和監督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和發包工作,監督農村公路路政管理。
縣(市、區)交通局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站具體承擔農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擬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畫和養護計畫,並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標投標和發包工作,檢查、驗收農村公路養護質量,負責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
(四)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配合支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做好鄉、村公路管理養護的環境保障、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必要的養護資金籌措和勞動力投入等,其具體職責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
三、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養護資金渠道,規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據中央1號檔案確定的“按照建管並重的原則,逐步把農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礎設施的管護納入國家支持範圍”的要求,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加大公共財政支持力度,提供強有力的資金支持。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分為養護工程費和日常養護費,主要由公路養路費(包括汽車、拖拉機等養路費)總收入不低於80%的比例和各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並切實保證落實。
(一)按照有路必養,確保質量的原則,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納入養路費年度計畫和各級財政年度預算,並應隨著農村公路里程增加、技術標準提高和地方財力增長,逐步增加養護資金,保證農村公路正常養護。
(二)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費主要由省級財政和汽車養路費安排。省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與汽車養路費安排的養護工程費捆綁,建立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專項資金,由省交通廳按照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畫統一安排使用。具體補助標準為:縣道每年每公里不少於15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不少於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於1000元。除省上的專項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市、縣級財政統籌解決。
(三)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費主要由縣級財政統籌安排,市級財政給予補助。具體安排標準為:縣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按上述養護費用標準,由市縣財政統籌安排,市、縣財政分擔比例由各市自行確定。市、縣徵收的拖拉機養路費原則上全部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用於日常養護的資金不得少於徵收數額的70%。縣級政府要統籌本級財政預算,在財政資金和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與市財政補助資金捆在一起用於農村公路正常養護。縣級財政從轉移支付中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不得少於原來從“三統籌五提留”中提取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比例。
(四)運用“一事一議”政策,採取以獎代補等多種方式,積極引導沿線農民投工投勞養護農村公路。鼓勵社會和公路沿線受益企事業單位、個人,以組織義務勞動、支援設備材料、自願捐資等方式,支持農村公路養護事業。
(五)規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撥付渠道和程式。省上安排的養護工程費,由省交通廳根據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畫撥付縣交通局,設區市交通局要對養護工程計畫的實施和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養護費中由設區市、縣兩級財政安排的資金(含拖拉機養路費)分別由設區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交通部門提供的養護計畫撥付縣(市、區)交通局。縣(市、區)交通局按照養護工程計畫和日常養護計畫,安排使用養護資金。
(六)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費和日常養護費,實行分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本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實行定期審計,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規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加快管理養護機制改革
(一)規範和精幹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按照統一、精幹、高效的原則,將市交通局下設的地方公路管理處與市公路管理局合併,由市級公路管理局統一承擔國省道幹線公路、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任務。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管養分離、事企分開原則,規範縣(市區)交通局下設的農村公路管理站,嚴格控制人員,重點加強技術、業務管理力量。縣(市區)交通局不得在農村公路管理站外單獨設立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已經設立的,要結合這次管理養護體制改革,進行調整、歸併和分流。
(二)加快農村公路管養分離,推進公路養護市場化。在對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科學定編定崗和核定管理人員的基礎上,逐步剝離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設立的養護生產單位,將直接從事養護生產的人員和相關資產進行重組,設立公路養護公司進入市場,並解除與公路管理機構的隸屬關係,通過投標方式獲得公路養護權。公路養護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公路養護公司通過競爭方式取得公路養護權的,與公路養護機構依法簽訂養護契約,實行契約管理。公路養護公司與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按企業用工制度進行管理。
積極培育和發展符合養護市場要求的公路養護經營主體,允許一切符合資質條件的養護企業,公開、公平地參與養護市場競爭,鼓勵和支持其不斷發展壯大。
(三)全面推行農村公路養護招標投標制度,培育和發展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全面開放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大、中修養護工程,小修保養要全部向社會開放,逐步採取公開招標投標方式,擇優選擇養護作業單位。破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鼓勵具備資質條件的公路養護公司跨地區、跨行業參與公路養護市場競爭。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市場準入和養護企業資質制度,建立健全養護市場競爭規則,不斷規範養護市場秩序。
(四)全面實行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費制度。養護工程費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定額和工程量進行核定,依照養護契約撥付,強化資金責任約束,提高養護資金使用效益,農村公路養護要逐步取消養護包乾費,實施以養護工程費為主的市場化運作。
(五)農村公路因等級較低、自然條件特殊等難以通過市場化運作進行養護的路段,可實行幹線支線搭配,好路差路捆綁,建設、改造和養護一體化招標養護,也可採取由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養護,並簽訂養護契約,落實養護責任和質量目標。
(六)妥善做好養護職工的分流安置。農村公路管理機構重新定編定員和剝離養護生產單位富餘出的職工,一般都應轉崗到新改制設立的養護公司就業。同時鼓勵公路養護職工自謀出路、自主創業,享受國家和地方有關再就業的扶持政策。對分流到養護公司就業或自謀職業的職工,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職工身份轉換的經濟補償以及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問題。
五、加強農村公路制度建設,促進公路管理養護規範化
(一)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制度。各級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應按照《方案》和《辦法》的規定,結合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實際,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抓緊制定和完善農村公路養護計畫管理、養護責任目標管理、資金籌集使用管理、養護招投標制度、養護市場準入、養護技術規範、養護定額標準、質量評定標準和驗收標準、路政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並抓好貫徹施行工作。同時,應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範疇,進行目標考核,促進管理養護規範化、法制化和科學化。
(二)建立全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料庫。按照統一標準、內容完備、結構合理、數據準確、上下銜接的原則,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料庫。完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信息系統,能夠適時、準確反映農村公路技術等級、路面結構、配套設施、養護投入、路況質量、路產路權等信息。為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服務。
(三)建立農村公路應急保障體系。結合各地農村公路的實際和不同等級公路的功能作用,建立農村公路發生公路水毀、交通事故和交通擁堵等重大事件的應急、搶修、救援、疏導等應急保障方案,明確領導責任、職責分工和對策措施,做到反應快速、組織得力、搶修及時、救援有效,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改革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指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領導機構,明確和落實工作責任,強化改革工作協調機制。各級交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共同做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工作。各市要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緊密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並報省交通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備案。省交通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要加強對改革工作的指導,市、縣人民政府及其交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落實《實施意見》,切實做好國務院辦公廳《方案》與省政府《辦法》的結合和銜接,積極協調處理改革中的具體困難和問題,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精心實施,積極開展試點工作。省交通廳要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依據交通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改革的通知》(交公路發〔2006〕400號)精神,抓緊制訂試點方案,根據我省實際,分別在關中、陝北、陝南選擇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設區市開展試點工作,為全面推進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總結經驗,提供示範。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廣泛深入地做好公路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爭取幹部職工的理解與支持,穩妥處理改革中的矛盾和問題,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保障。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要牢牢掌握改革進展情況,積極培養改革的先進典型,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引導改革不斷深入發展。要加強信息反饋,隨時上報有關情況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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