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暫行)辦法

澄邁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家《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和《海南省農村公路管理與養護年活動實施方案》的要求,為了全面加強澄邁縣農村公路的管理與養護,實現農村公路管理與養護常態化、規範化和制度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公路指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農村公路的管理與養護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縣交通運輸部門為主、分級負責,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全面管養、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縣交通運輸局是農村公路管理與養護的主要責任人,鎮人民政府是具體責任人,村委會是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的相關政策法規,落實農村公路建設和管理養護資金,編制農村公路建設規劃(計畫),指導、監督、檢查全縣農村公路的管理與養護工作,負責實施管理養護的質量考核評比。
第六條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的管理與養護。成立“農村公路管理與養護辦公室”,配備相應的專門人員,具體抓好轄區內所有的管理養護事務,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覆蓋率達100%。分別與縣委、縣政府、各村委會及具體養護人簽訂管理養護責任書,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責任,明確任務。負責管理養護經費。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深入發動民眾和沿途受益單位、企業積極參與,共同養護。
第七條縣地方道路管理站負責對下屬道班的領導與管理,按標準管理好列養的縣道和鄉道;負責對各鎮與縣委、縣政府簽訂的管理養護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平時檢查、巡查與督促;具體指導各鎮開展農村公路管理與養護工作;組建農村公路快速搶險隊,制定搶險預案,對風災、水害等災害搶險,確保農村公路暢通;負責路政執法與管理、路產保護等工作;負責實施養護中修、大修工程。落實其他工作。
第八條村委會對本村農村公路管理與養護的質量直接承擔責任,每年與鎮政府簽訂管理責任書。支部書記是直接責任人,負責落實各項管理與養護工作,完成各項任務,制定本村公路養護公約,實現常態化的管理與養護。
第九條養護員必須有較強的社會責任心和公益心,熱心於村的公益事業,家庭勞動力富足,體力好,有一定文化知識和實踐經驗。及時報告道路出現或存在的影響和交通安全問題。遵守養護作業要求,按規程開展養護工作。養護員一般不能由村兩委會幹部兼任。
第十條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每年年初縣政府與各鎮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鎮政府再與各村委會、養護員簽訂責任書,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村委會領導督促養護員在責任路段開展常態化、制度化的養護工作。
落實月巡查、季檢查制度。縣地方道路管理站對全縣農村公路的養護情況進行每月巡查和季度檢查,檢查結果及時向鎮政府反饋,鎮政府根據養護結果核發養護員的養護費用與補助。
年終由縣政府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全面考核評比,列入縣績效考核內容。依據結果對相關責任人做出獎勵和處罰決定,獎優罰劣,存優去劣。
第十一條常態化的小修保養,具體由養護員落實,是指對列養路段和沿線養護範圍內進行保養和修補。做到常態化巡查、定期維護、專案修復。確保路肩、路面、路溝保潔;排水系統清淤和疏通;路肩、路基、排水涵洞、沿線設施等損壞的修補。
第十二條積極開展公路綠化美化工作,穩定綠化率,確保綠化率90%以上。不斷創建示範路段,增加示範路段里程。
第十三條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具體由縣交通運輸局和地方道路管理站負責落實,是指對農村公路及沿線設施的一般性或較大損壞進行定期或周期性的綜合維修,或者局部改善和增建,以全面恢復到原來設計標準,最終達到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目的。主要工作有:局部病害處理,橋涵、防護構造物維修等;整段線路翻修補強,重新鋪設路面,橋涵加固、嚴重損壞維修等。
第十四條管理與養護的質量要求:按《公路養護技術規範》、《海南省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縣地方道路管理站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職責。做好公路、公路用地、設施等保護工作,依法檢查、制止、處理各種侵占、破壞公路、公路用地、設施的行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
第十六條資金來源:省交通廳下撥農村公路養護補助資金;縣配套資金:縣財政按省下撥資金1:1的比例配套撥付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中修和大修工程專項資金;各方面籌措的養護資金。
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省、縣下撥或籌措的資金由縣地方道路管理站統一進帳管理。根據列養里程,先按70%撥到各鎮,做為平時養護補助金核發給各養護員。30%為質量保證金,年終考核評比合格後補撥。或作為其他管理與養護經費的撥付。
第十七條檢查考核是提高農村公路管理與養護質量,促進養護任務完成,確保農村公路安全暢通的重要手段,也是撥付養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平時檢(巡)查。平時檢查和巡查由縣地方道路管理站實施。每月和每季度都要開展對所有列養路段進行質量巡查和檢查。
季度檢查必須與月巡查相結合,做到列養路段檢查、巡查全覆蓋。地方道路管理站根據檢查和巡查結果,向鎮政府反饋各路段養護質量和路容、路貌情況。
年終考核。由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具體實施。所有列養路段做為檢查考核對象,按責任書規定的內容考核各鎮農村公路管理與養護情況,對全年的工作做出總結與評比,評出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資金和養護工具的獎勵,以資鼓勵。對完成養護任務較差的,辭退相關養護員,支部書記停職整改,鎮分管領導誡勉談話,並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交通運輸局具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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