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通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鞏固通村公路建設成果,加強通村公路保護,保障通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提高通村公路養護質量和投資效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及《湖北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通村公路是指按照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計畫建設完畢,並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通村公路(以下簡稱通村公路)。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履行全市通村公路行業管理職能。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機構)在通村公路養護管理方面的職責按《湖北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第四條 通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原則,逐步建立責權明確、管養分離的養護管理體制,實行專業化養護和個人承包養護等多種方式,推進通村公路養護的市場化。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本轄區通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擬訂轄區內通村公路發展規劃、養護工程計畫和養護建議計畫;組織檢查、考核養護計畫執行和養護質量考核評定;籌措養護資金;指導和監督養護工程招投標工作;負責指導通村公路遭遇重大災情時的搶修和修復工作。
第六條 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通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檢查、指導和考核工作;負責養護工程招投標工作;負責保護通村公路路產路權;及時更新完善通村公路基礎信息資料;負責養護管理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七條 各鄉鎮政府是本轄區通村公路養護管理的主體,各鄉鎮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通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工作,擬訂本轄區通村公路養護建議計畫,並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檢查、考核、驗收養護管理完成情況;負責通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通村公路危險路段排查、搶修和治理工作;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目標責任書,督促村民委員會落實日常養護管理;協助做好通村公路路產路權保護。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是本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實施主體,負責本村公路的日常養護管理;協助擬定本村公路管養計畫;開展日常養護工作;做好季節性養護和整治、水毀搶修、民眾投工投勞的組織安排;協助解決公路建設、養護、拆遷等涉農問題;負責通村公路路產路權保護,杜絕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
第三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九條 通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與管理應遵循“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統籌安排、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十條 資金來源
(一)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用於通村公路養護工程的資金,其標準為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按每年每公里不低於1000元標準安排日常養護資金,並納入縣級財政預算。隨著通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財政資金應當逐年增加。已高於上述標準的,應維持原標準,不得降低。
(三)受益企業或個人捐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四)“農村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其他方式籌措的通村公路養護資金。
(五)為預防和抵禦自然災害,縣財政在年度預算中,應安排一定數額的公路水毀搶修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計畫編制
(一)通村公路養護工程計畫編制應遵循“先重點、後一般,先主線、後支線 ”的原則。
(二)通村公路養護工程的建議計畫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編制,並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資金管理與監督
(一)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通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管理制度,規範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通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公布使用情況。縣交通運輸部門和縣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定期審計。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通村公路養護資金。發現違紀違法行為,將依法嚴格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 養護工程管理
第十三條 通村公路實行“市指導、縣考核、鎮管理、村負責”的養護管理機制,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加大考核力度,形成以政府為主導的通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體系和工作合力,使通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由行業行為轉變為政府行為。
第十四條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應加強管理,將通村公路養護管理納入年度任務,實行嚴格考核。
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每月組織一次檢查,覆蓋面應達到100%。檢查結果報市交通運輸局備案。
各鄉鎮政府及其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目標責任書,落實好管理養護任務,每月查評路況,並將查評結果報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為本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按照養護目標責任,簽訂養護協定,做好日常養護工作。村民委員會應按照養護協定的要求,對本村公路路面、路肩、邊坡及防護構造物、橋涵、排水設施、綠化管護等日常養護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技術狀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養護責任人限期整改,對整改結果進行跟蹤檢查,並與養護承包費用掛鈎,兌現獎罰。
第十六條 通村公路要經常保持路面平整、橫坡適度;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完好。因水毀、坍塌、積雪等自然災害造成中斷或嚴重損害時,由村民委員會及時組織搶修,保證受損公路儘快暢通。除特大災害外,應在3天內搶通。
第十七條 通村公路綠化、美化,由鄉鎮政府組織公路沿線村民按照綠化標準實施。
通村公路兩側樹木不得任意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對毀壞公路花草樹木者,應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定期對通村公路進行普修。由各鄉鎮政府牽頭,村委會負責每年組織村民對村公路進行1-2次普修。
第十九條 各鄉鎮政府及村民委員會應為通村公路養護提供便利條件,劃定取土、採石、挖砂等料場。
第二十條 通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主要標準是“五有四無三配套二明確一證”。(“五有”:即有管護責任,有管護長效機制,有路肩、會車道、排水溝,有綠化,有安保設施;“四無”:即無懸空斷板,無塌方、雜物,無積水,無亂占濫建;“三配套”:即工程配套,籌資配套,縣級配套;“二明確”:即養護權利明確,養護義務明確;“一證”:即有產權證。)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 通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參照《路政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要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人員執法水平,嚴格管理,維護好路產路權,保障通村公路暢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結合養護工作,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的作用和沿線村民的積極性,共同做好通村公路保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公路上超限超載車輛的治理。可根據通村公路技術等級設定相關設施,限制超限、超載車輛在通村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五條 村道兩側邊緣起向外延伸不少於1米的範圍為公路用地;村道兩側邊緣起向外延伸不少於3米的範圍為建築控制區。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築控制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非法挖砂、採石、取土、堆放物品、設定障礙、挖溝引水或者從事種植農作物、打場曬糧、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損壞、污染公路以及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不得損毀、擅自移動、塗改公路標誌或者擅自設定其他標誌。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通村公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第二十七條 各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定通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確保養護生產安全。
第二十八條 養護作業區兩端應設立明顯施工安全標誌,交通流量較大的路段應避開高峰作業,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如需中斷交通的,應當報告村民委員會並告知村民。
第二十九條 加強養護機械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嚴禁違章操作。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條 通村公路養護質量要與年終綜合目標責任考核掛鈎。
第三十一條 對在通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優先安排養護補助資金。
第三十二條 對未完成養護計畫,造成失管失養的通村公路,要追究相關部門和領導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十堰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十日後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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