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灘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促進我區農村公路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交公路法〔2008〕43號)、 《四川省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的基本原則: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多方籌資、民主決策,因地制宜、標準適度,建養並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及其所屬的橋樑、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經地方交通主管部門認定,連線鄉鎮與建制村或建制村與建制村的公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養護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維護、小修保養、附屬設施管護,受災恢復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路產路權保護。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制定養護管理辦法,檢查考核養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編制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建議性計畫,籌集、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工作,管理、考核全區公路的養護工程質量,指導和督促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道和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區公路養護段具體承擔縣道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擬訂公路養護建議計畫並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權路產保護,並對鄉道、村道的養護進行技術指導。
第七條 各鄉鎮協助區交通運輸局完成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養護管理工作籌集、管理鄉道和村道養護補助資金,並指導村民委員會按照“村規民約”、“一事一議”等方式籌措村道養護資金,完成本行政區域內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制定村道養護管理“村規民約”,負責籌集村道養護資金,成立村道養護管理隊,由村道養護管理隊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落實日常養護人員,建立健全村道養護管理機制。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由區交通運輸局提出年度公路養護工程初步安排計畫,由區政府納入預算,並納入年度考核。
第十條 區交通運輸局主管全區的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區路政管理大隊負責縣道、鄉道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交警、交管、國土、城鄉建設、工商、通訊等部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協同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區財政、城鄉建設、國土、公安、工商、農牧林業、水務、環保、安監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工作。
第三章 日常養護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對路面出現的病害及時處理、修復,確保路面完好;
(二)經常清掃路面,保持路面乾淨整潔、路容美觀,無垃圾、無雜物、無糞便、無積水、無積雪;
(三)經常清理公路邊溝,發生垮塌及時清除,發生損毀及時維修,保持公路邊溝完好暢通,無雜草、無淤泥、無堵塞;
(四)經常清鏟整修路肩,使路肩無堆積物、無雜草,橫坡適度,排水順暢;
(五)經常疏通涵洞,保持進出口通暢,無雜草、無雜物、無堵塞;
(六)保持橋樑外觀整潔、橋面平整、排水暢通,養護伸縮縫、支座,疏通清理泄水孔,封堵橋面裂縫,養護、維修調治構造物及防護工程,經常檢查橋樑,及時發現受損病害情況;
(七)清除遮擋行車視線的樹枝、雜草等,以及邊溝外緣視線內的垃圾、雜草,確保路容整潔;
(八)做好防洪搶險工作,保證車輛安全通行,及時上報嚴重垮塌等重大險情;
(九)保護好標誌標牌、站點站牌、警示樁、防護欄、行道樹等公路附屬設施,保持清潔並防止損壞和被盜;
(十)積極宣傳愛路護路及交通安全知識,發現有損害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應及時舉報並制止。
第十三條 根據不同公路等級,不同路面結構類型,採用向社會公開招投標、建設、改造和養護一體化招標、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相應方式,選擇責任心強、敬業愛崗、吃苦耐勞的公路養護隊伍,實行契約化管理,建立按養護契約拔付養護工程費制度和契約管理制度,有條件的鄉鎮也可委託專業隊伍對所轄區域內村道進行養護。
第十四條 縣、鄉道路原已劃定的公路用地,沿線民眾已作為包產地、占用地的應歸還公路養護部門作為養護用地。村道養護用地由村民委員會自行確定。農村公路養護用地、料場由各鄉鎮妥善解決。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條 禁止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從事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打場曬糧、挖溝引水、利用邊溝排放污物等活動。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在農村公路上設卡收費、罰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斂財。
第十七條 區路政管理大隊應重點加強對縣道、鄉道和開通客車村道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查處亂堆、亂倒、亂建和各種侵占、損壞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巡查,並落實專人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加強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新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並儘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國道、省道不少於50米,縣道、鄉道不少於20米,村道不少於5米。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因特殊原因確需在控制區內修建臨時建(構)築物、架設埋設管線、電纜、廣告牌等設施的,須報經區路政管理大隊審批同意。
第十九條 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區路政管理大隊應對重要的縣鄉道路加強監控,嚴把超限超載車輛進出關,對超限超載的車輛依法卸載或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 加強標誌、標牌等附屬設施管理。區交通運輸局、區路政管理大隊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要配合公安部門嚴肅查處偷盜和損壞交通標誌標牌、站點站牌、警示樁、防護欄等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按區政府年度養護管理計畫,縣道養護資金由區財政負責,鄉村道路養護管理資金區財政承擔80%,鄉鎮財政承擔20%。區財政局負責全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籌措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標準:
(一)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補助經費標準根據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通知〉的通知》(川府發電〔2008〕193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交公路發〔2008〕43號)執行(今後可作適當調整):
1.縣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
2.鄉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
3.村道水泥路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大中修及道路病害綜合整治工程,根據當年實際情況另行申報區政府同意,並按區政府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程式和要求實施。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經費採取多種渠道籌措,主要來源是:
(一)燃油稅轉移支付資金;
(二)上級撥付的養護管理專項資金;
(三)區財政安排的養護管理資金;
(四)鄉鎮財政安排的鄉道、村道養護管理資金;
(五)村民委員會採取“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經營交通資源獲取的收益;
(七)社會捐資;
(八)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籌資方式。
第二十四條 燃油稅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區財政統籌的資金由區交通運輸局和區財政局提出安排意見報區政府審批,納入部門預算;村道補助資金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通過各種方式籌集的資金均由鄉鎮統一專賬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條 縣道、鄉道日常養護經費按季養護考核情況撥付;村道養護資金由區財政局根據區交通運輸局對村道的考核結果撥付給各鄉鎮,村道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自籌的養護管理資金必須按規定儲存到鄉鎮專戶。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實行規範化管理,嚴格財經制度,專款專用,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區財政、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監督和審計,確保資金安全。
第六章 檢查考核
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將全區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納入年終目標考核,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區交通運輸局會同區目督辦、財政、安監、交警對各鄉鎮和區公路管理機構的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實施考核。每年根據路況下達公路養護管理目標任務,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實行月檢季查,年終考評,獎懲兌現(具體考核辦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九條 推行公路養護市場化,逐步做到管養分離,積極培育、規範養護市場,建立適宜的市場準入制度。對縣鄉道實行招標養護、達標驗收、計量支付、契約管理方式進行日常養護。村道的養護原則上由各村所屬的村道養護管理隊實施,也可採取由當地有經驗、技能的村民個人(家庭)承包等方式。
第三十條 區交通運輸局要認真履行行業主管職能,加強對全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考核工作,加強與鄉鎮的協調聯繫及業務指導。
第三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落實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領導、監督和指導工作,並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轄區內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和檢查考核的實施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沿灘區村道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自沿府辦發〔2007〕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