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江蘇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在2009.04.12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9.04.12
  • 實施時間:2009.06.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三章 養護,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建管養並重、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採取有力措施,籌集建設、養護、管理資金,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系,扶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縣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並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原則,通過一事一議規範程式,組織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農村公路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責。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沒有設立公路管理機構的,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直屬)機構依法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對舉報單位、個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編制,與幹線公路網相銜接,與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等規劃相協調。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農村公路規劃編制辦法編制。
第八條 縣道、鄉道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村道規劃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 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村道的命名和編號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農村公路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年度建設建議計畫,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匯總、審核,並報省交通主管部門。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全省農村公路發展需求,下達年度建設計畫。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並滿足相關技術標準。
新建、改建縣道應當達到三級以上公路標準;新建、改建鄉道應當達到四級以上公路標準;新建、改建村道應當達到省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
腳踏車道的農村公路路肩應當在建設時同步硬化。農村公路上的橋樑應當與公路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交通標誌、標線等安全管理設施的設定標準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縣道、鄉道,應當按照技術標準同步設定交通標誌、標線等安全管理設施;新建、改建村道,應當在危險路段設定交通警示標誌。未按照標準設定安全管理設施的農村公路,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農村公路與國道、省道相交的,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設立減速讓行或者停車讓行標誌。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具備條件的,應當利用原有土路基、橋樑,減少地面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拆遷。
第十五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體系。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招標。農村公路建成後,應當經省交通主管部門認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養護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專業養護與村民維護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標準進行養護,使農村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辦法評定路況,定期報送路況數據。
第十八條 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縣道的養護,並對鄉道、村道的養護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督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並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公路管理機構做好縣道的養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村民自覺愛路、護路,共同維護好農村公路路況路容路貌。
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農村公路養護。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對農村公路養護的作用和積極性,落實村民委員會協助養護責任制,實行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個人對門前公路路容路貌維護責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學完善的鄉道、村道養護體系。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計畫應當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農村公路養護計畫編制辦法編制。
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縣道養護年度建議計畫,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鄉道、村道養護年度建議計畫,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審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按照工程性質、規模大小、技術難易程度劃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四類。
農村公路的改善工程和大修、中修應當逐步實行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採取向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保障農村公路養護質量。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出資或者村民投工投勞從事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巡查,對發生自然災害造成公路嚴重損壞的,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或者採取措施排除險情,並及時報告沿線地方人民政府;難以及時修復時,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或者採取措施排除險情,儘快恢復交通。
鄉(鎮)人民政府養護人員發現農村公路路產路權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進行制止、處置;侵害行為未停止或者糾正的,應當及時向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交通標誌、標線等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農村公路上的橋樑達不到相應技術標準要求的,養護單位應當設定限載標誌,並採取措施逐步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化規劃和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的要求,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組織做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鄉道、村道兩側的綠化,可以結合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實行誰種植、誰所有、誰受益。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委託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以及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以及村道沿線的單位、個人開展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工作;對村道造成損壞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賠償。
第二十七條 在農村公路上以及農村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硬化路面)外緣起不少於1米的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二)打穀曬場、漫路灌溉、作業種植、焚燒秸稈等廢棄物、堆糞漚肥、撒漏污物;
(三)利用農村公路橋樑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設定不符合標準的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
(四)在農村公路橋樑橋孔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
(五)大型、超載、超限車輛在四級及四級以下農村公路上行駛;
(六)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七)損壞、擅自移動、塗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八)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村道從公路邊溝外緣,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沒有公路坡腳線的,從公路硬化路面邊緣1米外起,不少於3米的範圍內,為村道建築控制區。
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電力、通訊、供水等設施建設外,禁止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設施的,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指定專人對村道進行定期巡查,及時制止侵害村道路產路權的行為,發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行為,以及擅自挖掘村道和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應當及時向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報告,由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農村公路。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縣道、鄉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辦理。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因挖掘、占用、穿(跨)越、超限行駛農村公路等行為給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或者補償的責任。對收取的農村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補償費應當按照規定用於農村公路路產的恢復和路權的維護。

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按照縣鄉籌集、省市補助、社會多元化投資的原則進行籌集。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籌集的責任主體,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助。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二)國家和省補助的專項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於村道建設、養護的資金;
(四)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者通過拍賣、轉讓農村公路(橋樑)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等運作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四條 國家和省補助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年度建設計畫,並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助。
第三十五條 國家和省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年度計畫並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式撥付。
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並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式撥付。
第三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應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工作,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條 交通、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其他單位進行建設、養護,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六)(八)項規定,造成縣道、鄉道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侵害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村道建築控制區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縣道,是指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鄉(鎮)之間,經省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縣與外部連線的公路。
本辦法所稱鄉道,是指連線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與行政村、行政村之間,經省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屬於國道、省道、縣道的鄉際間、鄉與外部連線的公路。
本辦法所稱村道,是指為農村居民生產、生活服務,不屬於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連線行政村之間、行政村通往村民居住規劃保留點或者行政村與外部連線,經省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公共道路。
第四十四條 在蓄滯洪區內規劃建設農村公路應當與蓄滯洪區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相銜接。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農村公路,可以兼顧蓄滯洪區內的撤退道路的,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建設。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09年4月7日,省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江蘇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4月12日,羅志軍省長簽署省政府第55號令正式發布,將於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出台前,農村公路還只是一個政策名詞。由於定義的不確定性,導致了法律保障的乏力。農村公路特別是村道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資金來源等都只由相關檔案規定,不利於農村公路的長期可持續發展。《辦法》的出台,明確了村道的法律地位,填補了村道建設、養護和管理等方面法律規範的空白。
一、立法背景
農村公路是全省公路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和必要保障,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條件。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是農民民眾生產生活中最基本、最迫切、惠及面最廣的實事。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農村公路工作,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大投入,加快建設,全省農村公路得到了快速發展。自2003年以來,通過加強政策創新和資金投入,經過幾年連續大規模建設,全省農村交通基礎設施落後狀況有了顯著改觀。至2008年底,累計投入395億元,新、改建農村公路7.18萬公里,所有的鄉鎮通二級公路,所有具備條件的行政村通上了四級水泥路,直接受惠民眾近4000萬。全省農村公路總里程達到12.8萬公里,基本實現了交通部“到2010年東部沿海地區所有建制村通農村公路”的奮鬥目標。農村公路的技術及路面結構等級得到了較大提高,極大地改善了農村的發展環境、農業的生產環境和農民的生活環境,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了良好的交通保障。
隨著農村公路里程的不斷增加,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任務日益艱巨。近年來,國家和省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十分重視,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提出了具體要求。2007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意見》(蘇政辦發[2007]58號)(以下簡稱《意見》)。但是,隨著農村公路的快速發展,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等方面還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如農村公路的建管養主體不是很明確、管養資金缺少全面、穩定的渠道、建管養的要求與評價體系不完善、管養人員不足、管養手段落後等。這些問題直接影響農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車安全和長遠發展。為切實解決我省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促進我省農村公路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本《辦法》。
二、農村公路的定義
對農村公路的定義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係到管理對象是否明確、職責界限是否清晰。國務院《通知》明確:“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是全國公路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公路是指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據此,《辦法》明確農村公路的範圍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同時,在附則中分別對縣道、鄉道、村道的概念作了明確界定,即縣道是指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鄉(鎮)之間,經省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縣與外部連線的公路。鄉道是指連線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與行政村、行政村之間,經省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屬於國道、省道、縣道的鄉際間、鄉與外部連線的公路。村道是指為農村居民生產、生活服務,不屬於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連線行政村之間、行政村通往村民居住規劃保留點或者行政村與外部連線,經省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公共道路。
三、農村公路的建管養責任
《公路法》和《江蘇省公路條例》對縣道、鄉道的建設、管理、養護主體已有明確規定:其中縣道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履行管理、監督職責;鄉道的建設、養護由鄉(鎮)政府負責,鄉道的路政管理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國務院《通知》進一步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省政府《意見》明確鄉(鎮)政府承擔本區域的鄉道、村道的養護工作。因此,《辦法》明確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並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原則,通過一事一議規範程式,組織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同時明確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管理職責。
四、農村公路規劃編制
農村公路規劃是農村公路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緊緊圍繞新農村建設的中心任務和總體要求,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農村工作的實際,科學編制。根據《公路法》,結合我省實際,《辦法》規定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農村公路規劃編制辦法編制,並且要與幹線公路網相銜接,與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等規劃相協調。由於《公路法》已經規定了縣道、鄉道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式,《辦法》對村道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特別作了具體的規定:村道規劃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五、農村公路的建設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根據實際需求,因地制宜,合理地確定建設標準;根據各地交通的發展狀況,地形地貌特點科學地確定技術指標。目前,我省縣道、鄉道一般按照等級公路的標準建設,而村道則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標準。《辦法》確定我省新建、改建縣道應當達到三級以上公路標準;新建、改建鄉道應當達到四級以上公路標準;新建、改建村道應當達到省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充分考慮安全問題,《辦法》對農村公路建設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管理設施的設定規範作了規定,並明確要求農村公路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具備條件的,應當利用原有土路基、橋樑,減少地面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拆遷。
六、農村公路的養護
農村公路的使用只有同科學的管理與及時、專業的養護相結合,才能獲得良好的效果。由於農村公路等級低,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弱,建成後的養護管理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應當得到足夠的重視。完善農村公路養護的制度標準,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監管力度,可以提高農村公路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壽命。參照省政府辦公廳《意見》和兄弟省市的做法,《辦法》明確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縣道的養護主體,同時對鄉道、村道的養護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督查。鄉(鎮)政府為鄉道、村道的養護主體,由其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為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推進農村公路養護的市場化,逐步實現專業化養護,《辦法》規定農村公路的改善工程和大修、中修應當逐步實行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採取向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保障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根據多年來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的經驗,為充分發揮沿線民眾愛路護路的積極性,做好農村公路養護工作,《辦法》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出資或者村民投工投勞從事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將鄉道、村道兩側的綠化與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相結合,實行誰種植、誰所有、誰受益。
七、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消除農村公路事故隱患,保護路產,維護路權,確保農村公路暢通,是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重要內容。《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僅僅對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的主體和內容作了規定。而村道路政管理的主體和內容,法律、法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相對於面廣量大的村道而言,由目前數量較少的路政專職管理人員對村道進行日常管理不太現實。《辦法》確定了鄉(鎮)政府從保護路產路權的角度對村道進行管理,村民委員會和公路沿線民眾參與維護村道路產路權這一符合村道特點的管理方式。即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以及村道沿線的單位、個人開展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工作;對村道造成損壞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賠償。針對農村公路線形差、路面等級相對較低、使用不規範等特點,《辦法》規定了一系列的對農村公路的保護措施,如在農村公路及農村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硬化路面)外緣起不少於1米範圍內不得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不得打穀曬場、漫路灌溉、作業種植、焚燒秸稈等廢棄物、堆糞漚肥、撒漏污物;不得利用農村公路橋樑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設定不符合標準的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不得在農村公路橋樑橋孔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大型、超載、超限車輛不得在四級及四級以下農村公路上行駛;車輛不得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等等。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電力、通訊、供水等設施建設外,禁止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設施的,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農村公路等等。
八、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的籌集
國務院《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渠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的實際需要,統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保證農村公路正常養護”。按照國家和省關於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來源的政策規定,借鑑外省的相關做法,《辦法》規定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按照縣鄉籌集、省市補助、社會多元化投資的原則進行籌集。除各級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國家和省補助的專項資金外,還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於村道建設、養護的資金,接受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者通過拍賣、轉讓農村公路(橋樑)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等運作方式籌集。
此外,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達不到規定要求、損壞、污染或者影響農村公路暢通、侵害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在村道建築控制區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等違法行為,《辦法》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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