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武漢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適用於武漢市遠城區區域農村公路(路面已經硬化)的養護與管理,並明確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主體是所在的區、鄉(鎮)人民政府,市、區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農村公路養護行使行政管理、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等職能、區交通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公告,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養護管理,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章養護資金,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四章養護考核,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公告

《武漢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於2008年3月24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3月28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85號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農村公路養護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承擔。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各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屬的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職責範圍,在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組織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有路必養、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的義務,有權舉報破壞、損壞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養護管理

第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大、中修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含小修保養)。

第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類別和實際技術狀況編制年度養護計畫。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畫,大、中修工程養護計畫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日常養護計畫報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縣道的養護由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鄉道的養護和村道的大、中修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村道的日常養護,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常年養護與季節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並逐步實行以專業養護為主。
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搶修工程除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向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養護責任單位應當與養護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工程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由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採取民眾性養護組織或者其他養護組織形式進行,也可以採取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契約約定進行養護作業,使農村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的大、中修養護工程,應當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和質量保修制度。農村公路的缺陷責任期限不得少於1年。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單位在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安全警示標誌。
農村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利用車輛作業時,應當在車輛上設定明顯作業標誌,過往車輛應當避讓。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設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根據需要設定交通信號燈等交通安全設施,並定期保養。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綠化規劃和誰種植、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組織農村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公路綠化。
農村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公路的管理,禁止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打場曬糧、燃燒秸桿、傾倒垃圾、排放污物、種植農作物;
(二)非法挖沙、採石、取土、堆放物品、設定障礙、挖溝引水;
(三)損毀、擅自移動、塗改公路標誌或者擅自設定其他標誌;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超過農村公路限定載荷標準的車輛不得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依法報經區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准;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因施工或者其他行為損壞農村公路的,應當按照公路技術標準予以恢復或者按照實際造價賠(補)償。

第三章養護資金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投入,保障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的正常進行。鼓勵社會各界捐資用於農村公路養護,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由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予以表彰。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資金主要由國家、省撥給的補助資金構成。
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省撥給資金到位情況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資金予以補助,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市財政安排資金補助計畫,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財政部門審定。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資金主要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拖拉機養路費和農用車、農巴車、簡易機動車、機車等交通規費和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構成。區財政預算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安排資金,並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交通規費資金同步到位。

第二十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的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資金,按照省級部門預算規定的程式,統一撥付給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養護管理單位。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同級財政支出預算,按照財政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要嚴格管理,專項核算,專款專用,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年度審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未完工的養護工程項目資金以及當年的養護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養護考核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管理。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考核制度,定期對各區農村公路養護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質量、資金使用、日常管理的檢查、考核,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具體考核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交通部制發的《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制定。

第二十三條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養護契約的規定定期對養護作業單位進行考核,對未按照契約約定履行養護責任的,督促其整改,直至依法解除養護契約。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內容完備、結構合理、數據準確、上下銜接的原則,建立健全市、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料庫,完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信息系統,適時、準確地反映農村公路技術等級、路面結構、配套設施、養護投入、路況質量、路產路權等信息,為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農村公路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和相關管理部門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未按時到位的;
(二)侵占、挪用和截留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三)農村公路養護質量評定、考核和驗收不合格的;
(四)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中採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個人集資的。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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