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規定

《龍巖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規定》意在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福建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規定,結合龍巖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巖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規定
  • 適用地區:龍巖市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龍巖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具體內容


龍巖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福建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省政府令10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農村公路是指列入農村公路發展規劃,除公路管理機構專養以外的並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或依法登記註冊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公路及其附屬設施。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日常養護和專項工程,日常養護指日常保養和小修工程,專項工程指中修、大修、改善及重大災害修復工程。養護範圍包括:道路的路基、路面、橋涵、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縣為主、鄉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原則,逐步建立責權明確、管養分離的養護管理體制。
第五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行責任主體登記制度,建立健全縣道縣管、鄉道鄉管、村道村管的分級管理體制,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分別為本轄區縣道、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責任主體。
第六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採取有力措施,保障資金投入,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並將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確保農村公路安全、暢通、舒適、美觀。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調整充實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編制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髮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省、市養護管理資金統籌核撥和監督管理;
依上級規定細分農村公路養護技術標準、規範,細化考評制度;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並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年度考核。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轄區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實施辦法,並督促落實;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養護管理資金,籌集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制定公路災害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第九條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調整充實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編制本轄區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畫;
統籌使用和監督管理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
負責本轄區農村公路養護市場監管和養護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提供技術培訓與技術指導;
負責縣道養護管理和鄉道、村道的行業管理工作,並依照有關規定實施年度考核。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依法調整充實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依法籌措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做好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本轄區的鄉道養護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協助做好路產路權的保護工作;
做好受災公路的搶修和恢復工作。
第十一條村委會在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幫助下,具體負責依法籌措村道養護管理資金,依法依規使用管理好養護資金;
組織實施村道養護管理工作,負責一般受災公路的搶修和恢復;
依法制定村規民約,管理和保護農村公路。
有條件的村委會可以成立村道管養自治組織(理事會或協會)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籌集與管理應遵循“政府投入為主、多方籌資、統籌安排、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強化監督”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財政投入為主、民眾自籌為輔、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籌集機制。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資金除省級交通部門定額補助外,市、縣兩級政府財政配套各不少於省補的50%,資金列入本級政府的年度財政預算。
市、縣兩級財政根據農村公路養護里程和養護成本的增長,相應增加財政配套的日常養護管理資金。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災害性損毀修復、危橋改造、安保等專項工程的資金籌措,縣道主要由省補和市、縣兩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
鄉、村道主要由縣、鄉、村安排專項資金,市級財政酌情補助。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主要來源:
(一)國家和省級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專項資金;
(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
(三)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依法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
(四)受益企業或個人等社會捐助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
(五)其他方式依法籌措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
鼓勵利用農村公路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市場化運作方式依法籌措社會資金投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等。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的管理:市級財政配套資金每季度初撥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養護管理資金專戶;上級補助和縣級財政配套資金分季度撥入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養護管理資金專戶。
市、縣兩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畫、進度和質量核撥養護管理資金。
養護管理資金使用的具體管理規定由市財政、交通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核算,並實行預、決算管理,專款專用,使用情況必須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市、縣兩級交通、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養護管理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採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因地制宜、群專結合的措施,使農村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設施完好。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依法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農村公路的名稱、起止、里程、責任主體、技術狀況、資金來源及道班房、候車亭等附屬設施,具體登記工作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登記辦法實施。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實行管養分離,契約管理,計量支付,並逐步建立市場化運作養護機制。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根據不同技術等級、不同路面要求,實行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常年養護與季節養護相結合的方式,推行養護招標、養護承包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準確掌握本地公路、橋涵的抗災能力,做好預防措施和應急搶修預案。
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嚴重損壞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修復,必要時可以動員組織沿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進行搶修,儘快恢復交通。
不能及時修復的,應當在相應路段設立明顯標誌,公示繞行路線或者組織修建臨時道路。危(險)橋一經發現,要及時改造加固。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綠化應納入地方政府的綠化計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農村公路兩側的樹木進行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專項工程應建立“企業自檢、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確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質量。
第二十四條養護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要求,養護人員在養護作業時,要按規定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作業區域設立明顯警告、警示標誌。
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機械進行作業,消除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發生。
第二十五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資料庫和橋樑基本狀況檔案、資料庫;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統計報送工作。
第二十六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為農村公路養護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條件,保證農村公路養護需要。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由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依照《路政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參照《路政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同時,應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的作用和沿線村民的積極性。
村民委員會在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法制定鄉規民約,提高民眾愛路護路意識,加強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
第二十八條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以農村公路兩側邊溝外緣以外:縣道10米、鄉道5米、村道3米)違法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需架埋管線設施或設立其他標誌的,應依法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在農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二)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三)擺攤設點,設定集貿市場及各類經營場所;
(四)堆放物料及設定障礙物;
(五)挖溝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燒稻草、堆糞漚肥、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和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農村公路。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縣道、鄉道的,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應當取得村民委員會的同意。
因挖掘、占用、穿(跨)越農村公路等行為給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或按照不低於原技術標準修復。
第三十一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公路上超限超載車輛的治理。
可根據農村公路技術等級設定相關設施,限制超過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或按照不低於原技術標準修復。
第六章考核和獎懲
第三十二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年對全市農村公路進行抽查考核一次,對該年度農村公路養護工作進行考評,考評情況在全市進行通報(具體考核評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對本轄區農村公路的養護工作檢查考核,獎優罰劣,並進行通報,同時抄送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鄉(鎮)政府應每季度對本轄區農村公路的養護工作進行檢查,及時通報本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情況,並抄送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建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激勵機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等違反資金管理規定或未依法履行公路養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規定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第三十七條專用公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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