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地圖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黃岡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經依法驗收合格,有關機構批准認定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分級管理、建養並重、協調發展、因地制宜、確保長效的原則,做到有路必養,安全暢通。
第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毀修復工程。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是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農村公路養護實際需要,統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財政資金及人員機構編制和管養經費,保證農村公路正常養護。
第六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二)負責編制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髮展規劃,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上報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年度計畫,並做好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三)監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檢查養護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
(四)負責組織農村公路普查工作;
(五)指導、監督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職責:
(一)具體承擔所屬縣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情況進行巡查;
(二)編制管養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及大中修、水毀、塌方工程計畫並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
(三)負責提供對鄉(鎮)的農村公路養護人員的技術指導、安全作業與業務培訓;
(四)負責組織養護工程市場招投標,並參與養護質量檢查驗收,貫徹“管養分離”原則,逐步推向市場;
(五)行使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路政執法權,維護路產路權,及時制止與處罰占用和破壞公路、在紅線內建築、超限運輸、污染公路等違法行為;具體辦理有關涉及農村公路的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並實施監督。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一)按照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明確機構及人員負責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落實並監督、檢查、指導村級組織做好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綠化護管及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
(二)負責所管養公路大中修和水毀、塌方工程的計畫擬訂、資金籌措並組織實施;
(三)積極配合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做好所轄縣道的養護管理及鄉道大中修和水毀、塌方工程處理與協調工作;
(四)負責配合各級公路管理機構維護路產路權,及時制止占用和破壞公路、紅線內建築、超限運輸、污染公路等違法行為。
第九條 當地村民委員會負責區域內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配合有關行政機構做好其它農村公路的協調工作。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年度計畫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並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由省級交通部門審批後執行。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經常性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設施完好、行車通暢。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常年養護與季節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並逐步實行以專業養護為主,積極推進養護市場化。
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由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採取民眾性養護組織或者其他養護組織形式進行,由民眾自治性養護組織或者其他養護組織決定養護單位或個人,也可以採取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
鄉道、村道的養護工程由沿線鄉(鎮)人民政府在縣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通過競爭的方式擇優選擇具有相應養護資質的專業養護單位負責施工,並與之簽訂養護工程契約。養護契約的履行由縣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
鼓勵在縣交通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農村公路養護協會(理事會),履行養護工程項目法人職責,負責養護工程的實施和日常養護的組織。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本地實際和公路養護的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教育與管理,督促養護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農村公路養護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在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安全警示標誌,需要繞行的,還需設定繞行標誌。縣道、鄉道因養護確需要中斷交通的,應當報縣交通主管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採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會公告;村道養護確需要中斷交通的,應當報告村民委員會並公告告知村民。
農村公路養護需要使用臨時用地的,應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並依法予以補償。經依法批准的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臨時用地期滿,應做好土地復墾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綠化規劃和誰種植、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組織和發動農村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公路綠化。屬村民委員會集體種植的公路樹木歸集體所有,其收益主要用於村道養護。
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要更新砍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五條 縣有關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用地、施工物料供應等事宜,應給予支持和協助,保證農村公路養護需要。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應注意對沿線生態環境的保護,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壞,養護廢棄物應當及時收集清理。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公路路產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產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塗改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路附屬設施。因建設需要占用、利用、挖掘農村公路或使農村公路改線的,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縣道、鄉道及村道兩側邊溝外緣向外不少於1米範圍內為公路用地。農村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3米的範圍為建築控制區。
第二十條 在大中型農村公路橋樑和渡口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範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它危及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非法挖礦、採石、取土、堆放物品、設定障礙、挖溝引水或種植農作物、打場曬糧、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損壞、污染公路以及影響農村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不得損毀、擅自移動、塗改農村公路標誌或者擅自設定其它標誌,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二十一條 超過農村公路限定荷載標準的車輛不得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線路、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縣、鄉、村跨港渠道、中小河流公路橋樑應設定限載標誌。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應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按國家標準設定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標誌,並對標誌標線定期保養,及時修繕。
第二十三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公路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提高公民的愛路護路意識。
第五章資金保障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畫。資金來源:(1)上級交通部門下達的養護補助資金;(2)縣財政年度預算資金;(3)鄉(鎮)、村自籌資金;(4)社會捐助及其他資金;(5)農村公路的路產、路權經營所得資金。
第二十五條 縣道、重要鄉道的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經費根據公路類別、等級、交通流量及路況確定資金籌集標準,按上級檔案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一般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經費由鄉鎮和村自籌為主,縣財政適當補助。
省、市交通部門安排用於農村公路的養護資金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計畫逐級分解,主要用於縣道和重要鄉道的大中修工程。安排的養護資金,實行月檢查、季考核管理辦法,按照實際養護質量,及時結算兌現。
第二十六條 縣財政要根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實際需要籌集和安排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財政、鄉鎮、村組以及社會其他資金按照縣道每年每公里不低於7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不低於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於1000元的標準,籌集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資金,並逐步加大投入。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可以通過公路沿線受益單位、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員會“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限用於村道)等方式籌集。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單位利用上述資金直接從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依有關政策予以減免稅費或獎扶。
第二十七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採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方式籌集村道建設、養護資金,應當遵循村民自願、量力而行的原則,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採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
第二十八條 縣道、重要鄉道大中修及水毀、塌方工程資金根據年度計畫列入縣級財政年度預算專項安排;一般鄉道、村道大中修及水毀、塌方工程資金由鄉(鎮)、村籌措。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應建立健全內部檢查監督制度,實行年度審計,自覺接受國家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專款專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採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並將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第三十一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檢查督促,組織相關部門對年度計畫執行情況、養護質量進行檢查考核評定,保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正常有序,養護經費列支符合規範。對鄉(鎮)、村的考核由縣交通部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二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市場管理、工程管理的懲罰體系,切實防止貪污、挪用、舞弊、瀆職行為的發生,對出現違紀、違法行為,要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運輸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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