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 外文名:The method of maintenance management of rural highway in guiyang city
  • 公布時間:2007年10月9日
  • 施行時間:2008年1月1日起
  • 目的: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
索引,細則,批准的決議,審議結果的報告,

索引

貴陽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2007年8月28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7年9月24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2007年10月9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縣道、鄉道、村道。
縣道、鄉道、村道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程式報批後公布。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小修、中修、大修工程以及災害性損害的預防和修復,養護範圍包括:道路的路基、路面、橋涵、隧道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日常養護管理工作。未設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區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由區人民政府負責。
鄉級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養護管理農村公路的具體職責,由縣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國土資源、林業綠化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協同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技術指導,編制養護建議計畫,監督檢查養護管理質量,主持縣道的大修、中修工程、重大災害性損害修復工程和農村公路中橋以上橋樑加固及改造工程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擬定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畫,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承擔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工作,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檢查驗收養護質量,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養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養護管理資金投入。
除國家、省補助的專項資金外,縣道、鄉道養護工程資金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比例分別承擔,村道養護工程資金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分別承擔。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投勞養護農村公路。
第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必須用於農村公路養護,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財政部門應當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審計部門應當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進行定期審計。
第九條 農村公路小修保養資金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交通、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大修、中修、災害性損害的預防及修復等工程的養護資金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確定。
第十條 農村公路驗收合格的,應當及時列入養護管理計畫,明確養護責任。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達到國家規定招投標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選定作業單位。災害性損害的修復等養護工程,可以擇優確定養護作業單位。等級較低、自然條件特殊的農村公路,可以採取沿線農戶及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養護。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施工影響車輛、行人通行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定標誌;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第十三條 養護作業單位作業時應當採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設定臨時交通安全設施;
(二)作業人員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
(三)作業車輛設定明顯標誌;
(四)雨、雪、霧天或者夜間,設定警示燈光信號;
(五)避讓交通尖峰時段。
第十四條 在農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卡收費;
(二)擺攤設點、設定集貿市場;
(三)打場曬糧、堆放物料;
(四)挖溝引水;
(五)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污水、污物;
(六)損毀公路標誌、標牌等設施;
(七)車輛擅自超限行駛;
(八)擅自砍伐行道樹及損毀綠化植被;
(九)其他損害農村公路的行為。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追繳截留、挪用、侵占的資金。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予以取締並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對個人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四、五項規定之一的,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七項規定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八項規定,責令補種,沒收砍伐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砍伐林木價值3倍的罰款;損毀綠化植被的處被損毀綠化植被價值3倍的罰款。
損毀公路、設施的,責令恢復;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批准的決議

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貴陽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由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7年8月28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07年8月29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7年9月7日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辦法》的修改意見。2007年9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辦法》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確保農村公路的完好暢通,制定《辦法》是必要的。《辦法》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和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除國家、省補助的專項資金外,縣道、鄉道養護工程資金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比例分別承擔,村道養護工程資金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分別承擔。
2、在第十六條“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後增加“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此外,建議對《辦法》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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