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縣政辦發[2012]9號長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沙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實施細則 (試行)
- 實施時間:2012年1月1日
- 頒布機構:長沙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長沙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提高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南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1〕24號)、《長沙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辦法》(長政辦發〔2009〕4號)、《長沙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實施細則》(長交辦〔2009〕173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細則,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二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目標: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積極籌措管理養護資金,嚴格落實公路管理養護的各項要求,逐步實現“有路必養”。
第三條農村公路為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統計口徑內的縣道、鄉道和村道,管理養護工作包括日常保養、小修、中修、大修、水毀恢復工程以及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為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責任主體,開展切實可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全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由縣和鄉鎮(街道)按職責許可權統一組織領導,實行“縣道縣養、鄉道鄉養、村道村養”。縣道的建設、管理、養護主體為縣交通局,鄉、村級公路的建設、管理、養護主體為屬地鄉鎮(街道),縣交通局作為行業管理部門,以投入配套資金為主,鄉鎮(街道)應確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各項責任得到落實。
第五條 縣交通局代表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主要職責: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標準;制定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具體政策和細則;上報農村公路養護計畫,編制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計畫;組織實施縣級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檢查、評定縣道養護質量;審批鄉鎮(街道)農村公路養護計畫;監督、檢查、考核、指導鄉、村級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鄉鎮(街道)職責:組織制訂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制度;明確鄉鎮(街道)農村公路管養機構及相關職責;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管養計畫並組織實施;籌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鄉鎮(街道)補助資金;及時發現、制止損壞公路行為,協助做好路政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遇有自然災害致使交通受阻時,組織有關部門及沿線人民民眾及時搶修,保障道路通暢;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
第七條村(社區)職責:負責村道的日常管理養護工作;積極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縣、鄉道的保護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措與使用
第八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的籌措與管理應遵循“廣開渠道、多方籌資、統籌安排、專戶專賬、專款專用”的原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按照縣道縣統籌,鄉道鄉統籌,村道村統籌的原則,縣人民政府對鄉鎮(街道)、村(社區)農村公路養護採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補助。
第九條縣交通局、鄉鎮(街道)分別設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村級農村公路的養護資金由鄉鎮(街道)代管,上級撥付及本級籌措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均進入專賬管理,專賬資金按年度進行逐級結算核銷,年度有結餘的,結轉滾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中設立日常養護基金和大中修基金。縣級財政按照縣道5000元/公里·年,鄉、村道2000元/公里·年的標準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進入日常養護基金。日常養護基金用於全縣縣、鄉、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由縣、鄉鎮(街道)分級管理,合理使用;省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補助資金進入大中修基金,縣人民政府按照縣道2萬元/公里·年,鄉、村道4000元/公里·年標準安排財政預算資金進入大中修基金。大中修基金用於縣道的大中修、安保、水毀恢復及危橋改造及鄉、村道的大中修補助,由縣交通局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十一條各鄉鎮(街道)每年在本級財政預算中按縣級日常養護補助資金的30%安排資金用於鄉、村道的日常養護及大中修,資金進入鄉鎮(街道)設立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
第十二條村民代表大會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籌集必要資金或以投工投勞的形式,組織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
第十三條 日常養護資金由縣人民政府根據上一年度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考核情況(考核辦法另行制定),按照縣道5000元/公里·年、鄉、村道2000元/公里·年的標準在日常養護基金中採取以獎代補的形式予以撥付。縣道的大修、安保工程、水毀工程及危橋改造資金按縣工程建設申報程式申報,經縣投資評審中心審批後在大中修基金中支付。鄉、村道的大中修補助資金由縣人民政府按照大修20萬元/公里、中修5萬元/公里的標準在農村公路大中修基金中撥付。鄉、村道的安保工程、水毀工程及危橋改造資金由縣人民政府在大中修基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縣財政、審計、交通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定期審計,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及時到位,安全使用。
第四章 計畫與實施
第十五條縣道的養護計畫由縣公路管理站負責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鄉、村道的養護計畫由各鄉鎮(街道)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報縣交通局審批。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計畫必須通過有效途徑對社會發布,且原則上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更改,需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縣道的日常養護由縣交通局委託縣公路管理站組織實施,鄉、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由屬地鄉鎮(街道)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縣道的大中修按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計畫由縣交通局組織實施;鄉、村道的大中修由屬地鄉鎮(街道)統一申報年度計畫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
第十九條縣道的安保工程、水毀工程及全縣範圍內的危橋改造工程由縣交通局組織實施。鄉、村道的安保工程、水毀工程由屬地鄉鎮(街道)上報設計、預算和工程施工方案到縣交通局實行審批後實施(搶險等特殊工程可先實施後再申報)。
第五章 管養工作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儘快實現農村公路管理信息的標準化和網路化,要根據農村公路普查情況,建立計算機網路的農村公路基礎資料庫,保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二十一條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與生產單位必須徹底脫鉤,養護經費養事不養人,實現管養分離。
第二十二條縣、鄉道的大中修工程要按照《長沙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長沙縣建設工程招投標辦法》的相關規定採取公開招標。參與投標的企業需具備二級以上公路建設資質,採用契約管理和施工監理辦法進行管理;縣道、鄉道的日常保養和小修工作,應擇優選擇有公路建設資質的企業承包,按照定額管理、計量支付的原則實施,具備條件的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承包人;村道的養護按照競爭原則由村(社區)組織實施;水毀、冰災、地震等突發和特殊情況可由公路管養單位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街道)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和防止超限超載運輸為重點,結合自身實際,採取有力措施,通過政府協調、部門執法、鄉村配合、企業自律、制訂和完善相關制度,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縣道和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工作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村道的路產保護工作由村(社區)負責。
第六章 目標考核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各鄉鎮(街道)年度考核目標,考核內容包括:各有關方面職責落實情況、農村公路基礎資料庫進行情況、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公路養護情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公路路政管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應按照“縣道月檢、鄉道季檢、村道抽檢”的原則,組織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和考核方法由縣交通局制訂。
第二十八條縣交通局負責對各鄉鎮(街道)農村公路年度考核,考核實行百分制,具體考核評比按《長沙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考核辦法》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縣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