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陽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

《開陽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為開府發〔2005〕85號規範性檔案。共七章、三十條。為切實鞏固農村公路建設成果,維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進一步落實管理職責和養護資金,加強對農村公路的管護,制止和打擊侵占、破壞公路等行為,確保農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貴州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和《貴陽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陽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
  • 地區:開陽縣
  • 類型:管理辦法
  • 時間:2005年
  • 檔案號:〔2005〕85號
  • 目的:為切實鞏固農村公路建設成果
  • 章條數:七章、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通過國家公路建設項目或其它渠道組織資金,按照農村公路建設標準實施建設和改造並經過驗收交付使用的公路(以下簡稱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村公路包括縣級公路、鄉級公路、村級公路及公路涉及的橋樑、涵洞和附附設施。
縣級公路一般是指由相鄰縣(區)連線本縣之間的主要公路,包括重要經濟線、旅遊線和出境線。
鄉級公路一般是指由縣城連線鄉(鎮)所在地或鄉(鎮)與鄉(鎮)之間的主要連線公路。
村級公路一般是指由鄉(鎮)連線行政村或行政村與行政村之間的連線公路。
第四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權一致,保障投入,規範使用,養護市場化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設定
第五條 在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定公路管理所,定編5人,與公路養護工區合署辦公,工作人員在公路養護工區現有職工中調劑,具體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區在職人員工資差額部分,由縣財政每年給予補助。公路養護工區原有管理體制不變。
在鄉(鎮)設定交通管理站,每個交通站定員2至3人,工作人員在各鄉(鎮)現有職工中調配。各鄉(鎮)交通管理站在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具體負責轄區內村組公路建設和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及建設的協調服務等工作。切實將交通工作延伸到基層,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公路長效管理機制,促進本縣農村公路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列養縣、鄉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行政區域內村級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具體組織實施由鄉(鎮)交通管理站負責。
第七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縣行政區域內縣、鄉、村級公路的養護和管理計畫,指導和督促鄉(鎮)做好村級公路的養護和管理工作。
(二)負責協調、籌集和管理公路養護資金。
(三)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技術指導。
(四)按規定報請縣人民政府確定公路用地。依照法律、法規劃定縣、鄉級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並設定標樁和界樁。
(五)保護縣、鄉級公路及附屬設施、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和公路綠化區域及樹木。
(六)督促和指導沿線企業和單位做好專用公路的養護管理。
(七)負責協調解決縣、鄉級公路建設和養護所需取沙、採石、取土、水電等事宜。
(八)依法制止和查處違法占用、挖掘、損壞公路的行為,維護好路產路權。
(九)負責有關公路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
第八條 鄉(鎮)交通管理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列養村級公路的養護管理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村民委員會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制定村規民約進行管理,採取籌工籌勞等方式進行養護和管理。
(三)督促村級公路沿線礦山和企業做好專用公路的養護和管理。
(四)按規定報請本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村級公路用地,劃定村級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五)保護村級公路及附屬設施、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和公路綠化區域及樹木。
(六)負責協調解決村級公路建設和養護所需取沙、採石、取土、水電等事宜。
(七)制止違法占用、挖掘、損壞村級公路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報請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八)負責縣、鄉、村級公路保潔工作的日常管理。
(九)負責有關公路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補助標準:
(一)縣、鄉級公路:瀝青路面每年每公里4000元、泥結碎石路面每年每公里2000元、砼路面每年每公里7000元;村級公路:泥結碎石路面每年每公里500元、砼路面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公路保潔:縣、鄉級公路每年每公里500元;村級公路不安排專門的保潔經費,由各村根據本村實際,依照村規民約進行責任劃分管理。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主要由縣、鄉(鎮)兩級財政承擔。縣級公路的養護管理資金由縣財政全額承擔;鄉級公路的養護管理資金由縣、鄉(鎮)財政按照7:3的匹配比例分級承擔;村級公路的養護管理資金由縣、鄉、村按照6:2:2的匹配比例分級承擔,其中,村級匹配部分可由村委會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組織受益民眾籌集資金或投工投勞。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應積極爭取省、市給予支持,所爭取到的資金列為縣級匹配打捆使用,由縣財政按比例進行承擔。每年縣級承擔的養護資金總額以100萬為基數,自公路建成列入養護計畫起,養護資金在五年內每年每公里以10%逐年遞增,連續遞增五年後不再遞增,五年以後的養護資金按遞增到最後一年的標準進行安排。
縣、鄉級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分別納入當年本級財政預算,縣、鄉兩級財政按照匹配比例於每年12月20日前繳入縣財政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專戶。村級配套資金繳入鄉(鎮)財政預算,由鄉(鎮)財政代管。
縣、鄉級公路的養護管理資金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一管理,統籌安排。每年的養護管理任務完成後,餘額部分自動計入下年度總預算內,次年不足部分按照匹配比例分級補足。資金的撥付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鄉(鎮)的養護管理計畫和工程進度進行撥付。
第十一條 縣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財務決算、審計等制度,確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按期撥付、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養護農村公路。
第五章 公路養護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實行年度報審制。由鄉(鎮)交通管理站將本鄉(鎮)養護計畫於每年2月份前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經實地覆核後,按照計畫安排資金分級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實行招投標制,每年初組織一次。縣、鄉、村級公路的養護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養護單位或人員。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實行公示制。縣、鄉級公路的養護質量和工期,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村級公路的養護質量和工期,由鄉(鎮)交通管理站負責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養護過程中,應對養護單位或人員名稱、公路名稱、養護里程、技術要求、養護工期、管理人員名稱、監督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實行年度考核制。縣、鄉級公路的養護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檢查考核;村級公路的養護由鄉(鎮)交通管理站統一檢查考核。檢查考核工作每半年組織一次,並對檢查考核結果進行公示。對不能按時完成養護任務且考核不達標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期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責令其中途退場並取消下年度投標資格。對養護任務能按時完成,經考核各項指標達標的單位和個人,在次年的養護招投標時可優先進行安排。(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的保潔工作由鄉(鎮)交通管理站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定。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條 縣、鄉級公路用地自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不少於1米,兩側建築控制不少於5米;村級公路用地自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不少於1米,兩側建築控制區不少於3米。沿農村公路修建建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經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落實內設定棚屋攤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填土升高、挖溝築埂和砍伐樹木,不得進行其它損壞和污染以及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二十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公路兩側控制區內已有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擴建和重建。
在農村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需要埋設管線等設施或設定非公路標誌標牌的,必須報經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並簽定契約後方可實施。公路改建或擴建需要拆除時,要按照契約辦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確需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應當事先報經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不低於該路段的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和嚴格執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和操作規程,確保路面整潔、橫坡適度、行車舒適;路肩整潔、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橋樑涵洞完好;沿線設施完善。
第二十三條 禁止破壞公路兩旁行道樹,確需砍伐或更新時,縣、鄉級公路需報經縣交通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批准,村級公路需報經鄉(鎮)交通管理站和其他相關單位批准。應編制本縣農村公路綠化方案,逐年進行綠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其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公路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受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根據管理職責範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或沒有涉及到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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