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洪湖市發布了《洪湖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細則》。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洪湖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經交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有關機構批准認定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是指聯接縣城和縣內各鎮(含鄉、辦事處、管理區,下同)、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省道的縣際間、連線國省道的重要公路。
鄉道:是指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縣城通往各鎮、鎮與鎮、鎮與外部聯絡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聯網功能的鎮通往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屬於鄉道以上公路的鎮通往建制村、建制村際間及建制村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是指按照公路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為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而進行的經常性保養維修、災害性損害的預防修復,以及為提高使用質量和服務水平而進行的大中修等作業及對公路路產路權的保護管理活動。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農村公路養護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養護的原則,實行“縣道縣管、鄉道鄉管、村道村管”。
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負責貫徹執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政策法規,籌集和落實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養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養護工作。市交通局具體負責全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負責縣道的養護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鄉道的養護管理工作;村道按照“誰受益、誰修建、誰管養”的原則由村委會組織實施。
第四條市交通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編制農村公路小修保養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毀修復工程建議性計畫,並做好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三)統籌管理上級養護補助資金和專項資金;
(四)組織並實施縣道的小修保養和大中修工程;
(五)指導、監督各鎮人民政府做好鄉道、村道養護管理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
(六)負責對鎮、村委會的公路養護進行技術指導與培訓工作;
(七)負責組織農村公路普查工作;
(八)組織對大中修工程及水毀修復工程的技術方案論證、審批及工程項目驗收。
第五條鎮人民政府職責:
(一)負責鄉道、村道管養年度計畫的申報、資金的籌措並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鄉道的小修保養、大中修工程和村道的大中修工程;
(二)按規定報請市政府審批鄉村公路養護用地,劃定鄉村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並設定標樁、界樁;
(三)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巡查制度;
(四)負責配合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維護路產路權,及時制止占用和破壞公路、紅線內建築、超限運輸、污染公路等違法行為;
(五)組織協調村道沿線受益村民眾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日常養護和小修工程。
第六條村委會職責:
(一)制定村民護路愛路公約,負責本村村道的日常養護及小修工程;
(二)籌集日常養護及小修資金;
(三)成立民眾性的農村公路養護協會或自治組織,實施村道養護管理。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管養線路的具體情況,明確一名鎮長負責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建立一支經常性的公路養護隊伍,或通過聘用、委託、承包等方式分段實施養護與管理。
第三章養護管理與檢查
第八條農村公路養護按其工程性質、規模大小、技術難易程度劃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三類。各類養護工程內容包括:
(一)小修保養:對管養範圍內的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預防性保養和修補其輕微損壞部分,使之經常保持完好狀態。其主要內容為:路基、路面的保潔,排水構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線設施輕微損壞的修補。
(二)中修工程:對公路及沿線設施的一般性損壞部分進行定期修理加固,恢復公路原有技術狀況。其主要內容為:整段整線在原路面上加鋪4厘米以下面層,局部路面嚴重病害處理,橋涵、防護構造物較大損壞的維修。
(三)大修工程:對管養範圍內的公路及其工程設施的較大損壞進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全面恢復到原設計標準,或在原技術等級範圍內進行局部改善和個別增建,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其主要內容為:整段整線在原等級範圍內翻修補強,重新鋪裝高級或次高級路面,在原有路面上加鋪4厘米以上面層,橋樑的加固、嚴重損壞的維修。
第九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標準:
(一)路面平整無坑槽,清潔無雜物,外形無隆起,雨季無積水,美觀無破損;
(二)路基保持完整無缺口、無車轍、無坑窪、無沖溝。路肩順適,整潔無長草(長草不高於500px),路面接茬平順無積水,邊坡堅固、穩定、無鬆散坍塌現象;
(三)及時管護排水設施和邊溝,確保排水暢通、無堵塞和積水;
(四)加強對橋樑、涵管的檢查和養護,損壞部分要及時修復,危橋、險涵等要設立明顯標誌,限載限速,確保行車安全;
(五)公路上的各種防護設施和標誌要保持完整、齊全,標誌、標線要確保色彩鮮明、醒目,出現污穢要及時清理;
(六)綠化管護要因地制宜,並採取各種措施,在公路兩旁栽植行道樹木,確保行道樹生長良好、美觀、無病蟲害。
第十條農村公路養護要積極推行專業化、市場化,採取多種方式,把農村公路管養責任落實到位。
工程概算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養護工程實行公開招標,契約管理,計量支付,建立市場化運作養護機制。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質量的綜合考評由市交通局組織,每年分年中、年末兩次對縣鄉道養護質量、技術等級進行檢查評定,對村道年末進行一次抽查評比。
第十二條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要加強農村公路日常巡查工作,堅持雨天巡路,發現水毀或影響行車安全的路段,要及時組織搶修。不能及時搶修的,應及時在路段兩端設立警告標誌或禁行標誌。
第四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養護實行以獎代補投資,每年從市級財政預算中列支50萬元資金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並逐年逐步加大投入;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農村公路養護的實際需要,每年從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不少於5萬元的資金,保證農村公路正常養護;各行政村也必須通過不同的形式、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本村村道的養護。
鎮政府、村委會可採取企業或個人等社會捐助,或通過轉讓農村公路(橋樑)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十四條市交通局根據農村公路類別、等級、交通量及路況,每年按公路里程和年度養護計畫執行情況,根據綜合考評結果提出對農村公路予以補助的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市交通局和鎮人民政府要設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用帳戶,必須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全部用於農村公路養護上,自覺接受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確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不安排養護項目和撥付補助資金:
(一)鎮、村公路養護管理組織機構未成立,管養人員不到位的;
(二)鎮、村無其他資金來源的;
(三)沒有建立養護資金專用賬戶的。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塗改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路附屬設施和其標記,不得在農村公路上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進行其他損害、污染和影響暢通的行為。
第十八條嚴禁超限超載車輛、鐵輪車和履帶車上路行駛,確保上路車輛不損壞、不污染路面,不拋灑滴漏,不影響暢通。
第十九條依法加強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是:縣道公路中心線至公路兩側距離不少於22.5米,主要鄉道公路中心線至公路兩側距離不少於16米,其它公路中心線至公路兩側距離不少於12米。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應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按國家標準設定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標誌,並對標誌、標線定期保養,及時修繕。
第二十一條因違法違章行駛或擅自占用農村公路等行為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修復或按照損壞程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賠)償。
第二十二條市交通局和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公路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制定護路公約,提高民眾的愛路護路意識。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納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責任目標實施考核。因養護管理不善,造成路況質量急劇下降、通行受阻的,扣減責任單位的養護資金;發生安全、環保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市場管理、工程管理的獎懲機制,切實防止貪污、挪用、舞弊、瀆職行為發生,對出現的違紀、違法行為,要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洪湖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