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

《定西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西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甘肅省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定西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3-09-28
  • 生效日期:2013-10-01
簡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規劃和建設,第四章 公路養護,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六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第七章 獎懲和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簡介

【發布文號】定西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6號
【失效日期】2018-10-01
定西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定西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
市長 唐曉明
2013年9月28日
定西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農村公路工作,明確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職責,提高農村公路的整體路況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甘肅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範圍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及其附屬的橋樑、隧道和渡口。
第三條 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養護管理採用分級管理的原則;籌資按照國家、省市定額補助、縣(區)政府主要投資、社會企業捐資等多形式、多渠道籌措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扶持、促進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是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制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籌集、落實和管理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負責組織工程的招標和發包工作,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縣、鄉、村三級組織管理體系;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養護工作,定期檢查農村公路養護質量;負責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求的管護人員。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履行行業監管和指導職責。 市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制定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和檢查考核辦法,建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料庫,指導縣(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
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工作,編制上報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建議計畫,監督、檢查和考核轄區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工作。
縣(區)農村公路管養機構具體負責縣道和路面已硬化的鄉道的養護管理工作,建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料庫,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管理養護工作,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鄉鎮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鄉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並協助縣(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做好縣道、鄉道的養護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由縣(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
第七條 市、縣(區)發改、土地、林業、水務、交警、財政等部門要協助交通、公路管理部門履行各自職責,確保農村公路工作的開展。
村委會應當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管護工作。

第三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規劃依照國家、省上有關農村公路建設總體目標的要求和全市農村公路網總體規划進行編制。
第九條 農村公路規劃由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縣(區)人民政府審定後,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立項,必須符合規劃。工程項目建議書由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並編制年度計畫,按審批許可權報有關部門立項。
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的審批和二級以上農村公路、中型以上橋樑及隧道工程的施工許可。
第十二條 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橋樑、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設計,可以由具有工程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承擔。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橋樑、隧道工程項目的設計,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他工程項目可以直接採用施工圖一階段設計。
工程設計變更按有關規定、程式和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項目批准立項後,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實行招投標制。工程項目批准立項後,由項目法人按招投標有關規定組織設計、施工和監理的招標投標工作,並將招標結果在當地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實行契約管理制。項目法人應按照契約法的有關規定和交通運輸部制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及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工程預算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契約、安全生產契約和廉政契約。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均應實行工程監理制。二級以上農村公路、中型以上橋樑、隧道建設項目,應當通過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三、四級農村公路項目工程監理,建設單位可以通過招標方式委託社會監理機構進行監理;其他農村公路可以聘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應嚴格按照《公路工程監理規範》進行監理,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實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聘請技術人員、民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確保全全生產。
農村公路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安全保證措施,加強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交工驗收工作由項目法人組織,竣工驗收由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審批許可權組織進行,驗收結果送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驗收嚴格執行《甘肅省農村公路建設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和質量保證金制度。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橋樑、隧道工程按公路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竣(交)工驗收;其它農村公路質量缺陷責任期為交工驗收合格後一年,質量保證金一般為施工契約總額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工程檔案,及時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資料,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縣(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保存。

第四章 公路養護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的範圍及標準按照《定西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縣道和路面已硬化的鄉道由縣(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實行專業化養護;村道及路面未硬化的鄉道由鄉鎮公路管理機構實行規範化養護。 各鄉(鎮)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管養的道路按照“誰受益、誰管理、誰養護”的原則,將養護管理任務分段劃分到路線所在地村社,以村社為單位進行日常養護管理。鄉(鎮)公路管理機構應與村社或者個人簽訂養護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養護重點為春季路況恢復、夏季水毀搶修、秋季全面整修三個環節的養護管理。
因自然災害對公路損壞的修復工作由村委會採取“一事一議”等方式進行。
日常養護經費實行“以獎代補”制度,由縣(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公路管理機構對養護管理工作進行考核驗收,依據考核等級補助養護費用。 養護經費標準由縣(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根據路線技術狀況、公路里程、交通量大小、養護難易程度合理測算確定。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用地、砂石料場以及因養護需要挖砂、採石、取土、取水的,由縣(區)、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縣道和重要的鄉道要根據養護機械化程度、路面結構類型和養護難易程度設定道班。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各鄉(鎮)政府應制定農村公路搶險應急預案,成立農村公路搶險應急隊伍,以應對地震、洪水、土石流、塌方等自然災害對農村公路的毀壞,確保農村公路的安全暢通。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維修工程,按照《甘肅省農村公路養護維修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的綠化由縣(區)交通、林業部門共同編制規劃,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縣道縣造、鄉道鄉造、村道村造和誰造誰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則,由縣(區)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齊全、準確的農村公路養護技術檔案,必須做好路況登記、橋樑普查、交通量調查和其他養護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工作,及時將變化情況予以補充和調整,並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農村公路養護統計報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按《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和《甘肅省農村公路條例》依法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在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鄉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市、縣(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要結合各自實際,健全管理機構,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條禁止超限運輸車輛在農村公路通行。因工程建設重載車輛確需反覆通過特定農村公路路段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公路修復協定,並交納相應數額的公路修復保證金,按不低於原有公路技術標準及時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在農村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設定各種廣告牌、招商牌等非公路標誌牌,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農村公路兩側自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以外各不少於一米寬的土地以及用於建設、養護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的其他土地為公路用地。
縣道兩側各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村道不少於二米為公路建築控制區。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曬糧碾場、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有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上私自開設平交道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大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組織全社會參與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建設、農業(農業機械)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按照本區域的農村公路年度建設、養護計畫,籌措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
第三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資金,除國家、省上定額補助以外,不足部分由市、縣(區)政府籌措。
第三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維修工程資金,主要以省級養護工程專項資金為主,不足部分由市、縣(區)財政配套解決。項目由所在縣(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按照《甘肅省農村公路養護維修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第三十九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來源:
(一)縣(區)政府按照不低於上年度公共財政預算收入3%的比例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補助的專項資金;
(三)市級財政按照上年度新增公共財政預算收入1%的比例列入財政預算。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應當按期足額到位。
第四十條 鼓勵社會、企業或個人等捐助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資金。
第四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資金必須按照規定全額用於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縣(區)政府承擔的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由縣(區)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的養護計畫和考核結果撥付縣(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和各鄉鎮公路管理機構。
市級財政籌措的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根據各縣(區)農村公路養護計畫,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第七章 獎懲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鄉(鎮)政府和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按照《定西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考核辦法》實行量化考核。對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農村公路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不按時到位;
(二)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的;
(三)農村公路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採取強制手段向單位、個人集資的;
(五)其他造成農村公路質量安全事故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採取扣留車輛、工具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村公路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7月1日市政府第13號令發布施行的《定西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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