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及備案辦法

《定西市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及備案辦法》是2011年由甘肅省人民政府發行的一份檔案。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定西市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及備案辦法
公安國安
令2011年第74號
2011-6-29

法規內容

《定西市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及備案辦法》已經2011年6月1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常正國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定西市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及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安委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和《甘肅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督辦、備案範圍是指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調查處理的工礦商貿企業、道路交通、農業機械、火災、特種設備等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 定西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查處工作實施掛牌督辦,市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
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四條 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情況,列入市政府對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和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市安委會對事故的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市安委會辦公室接到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市安委會領導審定同意後,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向事故發生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市內有關媒體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等媒體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六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式。
第七條 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掛牌督辦通知書後,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四)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六)監督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責任追究意見的落實情況及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情況要及時報送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在事故查處督辦期間,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市安委會辦公室的溝通,及時匯報掛牌督辦工作進展情況。
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督促。
第十條 各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完成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初稿後,及時將報告初稿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核。
第十一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收到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有關部門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初稿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人員和專家對報告初稿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函告縣區安委會。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報告的審核內容:
(一)事故調查報告文本是否符合規範格式要求;
(二)事故調查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以及事故性質、責任認定是否準確;
(四)責任追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五)措施建議是否有針對性和可行性;
(六)證據是否齊全、充分。
第十三條 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按照市安委會辦公室的審核意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修訂完善,及時報縣區政府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批覆決定。
第十四條 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要依據縣區政府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批覆檔案,嚴格執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督促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吸取事故教訓,完善整改措施,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督辦事項辦理完成後,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在10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批覆檔案、事故調查報告、整改措施等相關檔案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30日內將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等檔案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履行完司法程式後,將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切實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掛牌督辦工作,對無故拖延、敷衍塞責、弄虛作假、不執行上級規定的單位和人員,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查處結案後,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將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市、縣區有關媒體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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