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經甘肅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9月21日修訂通過,2018年9月21日公布,共八章五十九條,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Gansu province highway management
- 類型:管理條例
- 地區:甘肅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日
- 發布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修訂時間:2018年9月21日
修訂發布
2018年9月21日
條例全文
(2011年5月31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路路政管理,加強對公路的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 公路路政管理實行依法管理、分級負責、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各自管轄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專用單位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公路保護工作,完善公路服務設施,提高公路服務和管理水平,維護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六條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三)實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處損害公路的行為;
(四)維護公路養護作業的正常秩序;
(五)依法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六)監督管理超過公路限載、限高、限長、限寬標準和超過載重質量的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超限運輸”)及公路狀況;
(七)設定、維護、更新建成公路的標誌、標線;
(八)負責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管理範圍或者職責範圍許可以下事項:
(一)涉路施工;
(二)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
(三)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
第九條 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的護路林及其他綠化物的更新、養護、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綠化工程技術標準統籌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對既有公路路產進行調查核實,建立健全路產檔案資料。新建公路竣工時,應當同時建立路產檔案資料。
第十一條 在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邊坡、坡腳護坡道、隔離欄柵以外各不少於1米寬的土地,以及用於建設、養護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的其他土地為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因公路改線而不再行駛車輛的公路,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調換公路建設用地或者改作其他公路附屬設施的用地。
第十二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棚屋、維修、洗車、加水、加油場點和電桿、變壓器及其他非公路設施和障礙;
(二)打場曬糧、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違規設定廣告牌等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
(三)進行集市貿易以及其他商業性活動;
(四)採礦、採石、取土、挖砂、挖溝引水、采空作業;
(五)種植作物、放養牲畜;
(六)填埋、堵塞、損壞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利用公路橋涵、排水溝等設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築壩蓄水、設定閘門;
(七)傾倒、堆積、拋撒、焚燒物品和垃圾等;
(八)盜竊、移動、損壞、塗改公路標誌、標線及測樁、界樁、護欄、花草樹木等公路附屬設施;
(九)鋪設妨礙公路安全暢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線;
(十)其他侵占、破壞、損壞、盜竊、遷移、污染公路路產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三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樑和公路渡口周圍200米,小型橋樑周圍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範圍內,以及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挖砂石、淘金、開礦、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燒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類似行為;
(二)傾倒廢棄物,堆放物品以及其他類似活動;
(三)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四)鋪設輸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他妨礙、危及公路、公路橋樑、公路渡口、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批准,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十四條 禁止任意亂砍濫伐和損壞公路護路林;禁止利用公路護路林架設電線、懸掛各種標牌。
需要更新採伐公路護路林的,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更新採伐,並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鐵路、機場、通信設施、水利工程、油氣管線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種橋樑、渡槽、管線、牌樓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經許可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日常維護、安全和運營管理,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十七條 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設、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確需設定、改造的,應當事先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或者平面布置圖,經批准後,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技術標準建設。
第十八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並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車輛應當規範裝載,裝載貨物不得觸地拖行。車輛裝載物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應當採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駛。
車輛需要在公路上進行臨時檢修等作業的,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不得損壞、污染公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第二十條 通過公路渡口的一切車輛和人員,應當遵守公路渡口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公路施工和養護時,應當保障車輛通行,並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施工作業完畢,應當及時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收費公路設定車輛通行費的收費站,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車輛通過經批准設立的收費站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通行費。收費站應當按照規定期限、標準收費,禁止擅自延長收費期限、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對涉及損壞公路路產的,應當及時告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是指公路用地外緣向外一定距離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的範圍。
建築控制區的具體範圍: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於30米,立交橋、通道不少於50米。
新建、改建公路在建設期內,兩側建築控制區依照前款規定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公路彎道內側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築物,其距離必須依照國家相關規定滿足行車視距或者改作立體交叉的需要。在建築控制區以外修建的建築物,不得在空中延伸至控制區界限內,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誌,妨礙安全視距。
第二十六條 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不得開山炸石、採礦、取土;不得填埋公路路基、邊坡;礦井不得穿越公路。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外實施上述行為的,不得危及公路安全。
第二十七條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範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 禁止利用公路橋樑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樑(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村鎮規劃,審批建設項目、徵用土地時,涉及公路路政管理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有管理許可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確需設定的,應當事先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依照公路標誌相關標準規範製作,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行車安全。
第三十一條 因公路建設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建築控制區內既有合法建築物、地面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對公路建設及交通安全無影響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擴大占地面積和建築面積。
第三十二條 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車貨總質量、軸載質量及車貨總長度、總寬度、總高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值。
第三十三條 車輛因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確需超過規定最高限值行駛的,應當事先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對擬經路線進行勘測,計算公路、橋樑承載能力,需要採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協定,制定通行與加固、改造方案。公路加固、改造以及修復損壞公路所需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無法自行採取護送措施的,可以委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進行護送,並承擔護送費用。相關收費標準應當公開、透明。
經批准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三十四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公路上設定固定式超限運輸檢測站(點),對車輛的車貨總質量、軸載質量及車貨總長度、總寬度、總高度進行檢測。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利用移動檢測設備開展流動檢測。經流動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處理。
流動檢測點遠離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應當就近引導至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並公布的執法站所、停車場、卸載場等具有停放車輛及卸載條件的地點或者場所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拉運可卸載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在指定地點或者不影響公路暢通的地點,自行卸載至符合軸載質量及其他限值,消除違法狀態並接受處理後,方可上路行駛。對自行卸載有困難的,可委託第三方進行卸載,卸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對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應當責令其立即停駛,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補辦手續並接受處理後,方可上路行駛。
第三十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其治理超限職責,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路面執法協作和聯合治理超限機制,配合維護治超檢測站(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加大路面執法力度,共同做好治理超限工作。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依法對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規範執法行為,設定便民設施,完善服務措施,公開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路路政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件信箱。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理,對檢舉屬實的舉報單位和個人可予以獎勵。
第四十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標誌服裝,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部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公路監督檢查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第四十一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行政執法證件執法、越權執法;
(二)擅自改變收費、罰款範圍和標準;
(三)收費、罰款不出具有效單據;
(四)違規使用執法車輛、示警標誌;
(五)刁難、勒索行政相對人;
(六)強制提供有償服務;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亂砍濫伐和損壞公路護路林或者未經批准更新採伐護路林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沒收非法所得,並處採伐損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同意修建橋樑、隧道、渡槽、牌樓等設施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開山炸石、採礦、取土,填埋公路路基、邊坡,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技術標準增設、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或者擅自延長收費期限、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強制拆除收費設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的,或者擅自埋(架)設管(桿)線等設施以及設施遮擋公路標誌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建設者、構築者承擔。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範圍內抽取地下水或者修建危及公路橋樑安全設施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利用公路橋樑進行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施工作業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經批准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質量、軸載質量及車貨總長度、總寬度、總高度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值,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留車輛。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造成公路路產損失或者造成公路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調查、處理後方得駛離。
責任人在履行處理決定前,應當將其車輛停放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的位置或者提供擔保。
第五十五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其他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未經批准設定收費站的;
(三)擅自延長公路收費期限、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 公路損害賠償費、補償費具體標準,由省價格、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公路路政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訂說明
書面報告
審查意見
解讀
據了解,近年來,我省公路建設發展迅速。截至2010年底,全省公路通車裡程達到11.6萬公里,二級以上公路里程達到8189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車裡程突破2000公里。未來幾年,更是我省公路大建設、大發展的時期。
頒布於1997年的《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在強化公路保護、規範路政執法行為、推進公路事業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修正和出台,要求對條例進行相應修訂,與上位法不牴觸、不違背,保持協調一致。而且,由於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全省公路管理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也不斷顯現,亟須通過立法填補管理空白,依法予以規範。為此,省人大常委會曾於2002年和2004年,先後對該條例進行了兩次修訂,這是省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對該條例進行修訂。
條例規定,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設定棚屋、維修、洗車、加水、加油場點和電桿、變壓器及其他非公路設施;打場曬糧、擺攤設點、違規設定廣告牌;進行集市貿易,舉辦物資交流會等商業性活動;採礦、採石、取土、挖砂;填埋、堵塞、損壞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利用公路橋涵、排水溝等設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築壩蓄水、設定閘門;傾倒、堆積、拋撒、焚燒垃圾等;盜竊、移動、損壞、塗改公路標誌、標線及測樁、界樁、護欄、花草樹木等公路附屬設施;鋪設妨礙公路安全暢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線;其他侵占、破壞、損壞、盜竊、遷移、污染公路路產的行為。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公路是關係國計民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根據上位法和我省公路建設事業發展需要,對條例及時進行修訂,使我省公路管理工作在新的發展時期有法可依,對整體提升新時期公路管理和服務水平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