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11.29
  • 實施時間:2013.11.29
(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1月29日
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
1、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對全省地理空間定位、地理空間數據和全省測繪基準、測繪控制系統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2、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加工國外設計的地圖產品,應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需要國家審查的,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3、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編制公開出版的本省各類地圖和製作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在製作或出版前將樣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在製作或出版後15日內將樣本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審核批准的不得製作和出版。”
二、《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在公路施工和養護時,應當保障車輛通行,並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如需中斷交通或繞道通行的,應採取保證車輛安全通行的措施,並發布通告。施工單位施工作業完畢,應當及時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三、《甘肅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修改為:“國內外團體、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可以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進行與保護環境資源有關的投資建設,並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四、《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刪去第二十條:“企業或者個人修建水電工程裝機容量在1萬千瓦以下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裝機容量在1萬千瓦以上5萬千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裝機容量在5萬千瓦以上的,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
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在預防保護區內從事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提交有防沙治沙內容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開發建設項目中應當有防沙治沙方案,並將治理資金列入項目預算,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並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
六、《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
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濕地保護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修建任何非保護性截水、取水或排水設施。”
七、《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
1、第七條修改為:“開辦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
2、第八條修改為:“國有煤礦礦區範圍內,禁止開辦各類小煤礦。國有煤礦礦區範圍外,達不到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礦井予以關閉。取締無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
3、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煤礦改建、擴建,擴大開採範圍,改變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變更設計生產能力,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刪去第二十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由煤炭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許可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經批准後,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5、刪去第二十一條:“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炭企業,有權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煤炭;外省煤炭企業在我省設點銷售煤炭,應當納入全省煤炭銷售、運輸管理。”
6、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建、擴建,變更設計生產能力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以上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甘肅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後,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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