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尤溪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全面協調發展,促進我縣交通運輸現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福建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工作全面協調發展的若干意見》(閩政〔2014〕51號)和《三明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工作全面協調發展的若干意見》(明政〔2015〕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指經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縣道、鄉道、村道公路及其附屬設施。
登記範圍原則上為列入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項目庫的農村公路。
登記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起止地點、路線屬性、現有養護基本情況(含養護里程、現有技術等級、路基寬、路面寬、橋涵及隧道、路面類型)、責任主體、資金來源、養護管理責任人等。
第三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縣為主、鄉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原則,按照“縣道縣管、鄉道鄉管、村道村管”的責任體系,明確養護管理職責,落實養護管理責任,建立責權明確、管養分離的養護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鄉鎮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縣交通主管部門統籌使用和監督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依照有關規定實施日常檢查和年度考核。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所具體負責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日常工作,編制實施縣道養護計畫,審核鄉、村道養護計畫並指導、協調實施;負責縣道、鄉道的登記及協助縣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做好路政管理,指導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負責大中修等專案工程檢查、驗收;做好受災縣道公路的搶修和恢復工作,匯總核實轄區內農村公路受災情況,並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受災損毀情況。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區域內鄉道養護管理工作,落實並監督、檢查、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村道的養護管理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編制鄉道、村道養護計畫,組織實施鄉道養護和指導,協調村道養護,協助縣交通主管部門開展鄉村道的路政管理;監督、管理、使用好鄉道、村道養護資金;做好受災公路的搶修和恢復工作。
各鄉鎮應明確一名鄉鎮負責人分管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並配備專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在縣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幫助下,具體負責區域內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應制定愛路護路村規民約,依法籌集、管理、使用村道養護管理資金,及時提出村道養護管理計畫並組織落實,定期巡查路況並及時報告塌方、水毀等農村公路損壞情況,及時制止各種損害村道的行為,保護路產路權,積極做好受災村道搶修和恢復工作。
各建制村應由村“兩委”或從農村“六大員”中確定一員,兼任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員,具體負責相關工作。
第三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七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主要用於農村公路小修、大中修、水毀修復、安保、綠化和危病橋樑改造加固等專案工程。
第八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與籌措應遵循“國家扶持引導、政府主體投資、民眾捐資投勞”相結合的多渠道、多形式原則。
第九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國家和省級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
二設區市、縣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三鄉鎮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村民委員會採取一事一議等方式依法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四企業或者個人等社會捐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五其他方式依法籌措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十條農村公路小修保養、大中修及水毀資金,參照尤溪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2016〕92號)有關決定執行。
第十一條按照“縣道縣管、鄉道鄉管、村道村管”的責任主體,縣交通主管部門每年按季度下撥給各鄉鎮(日常養護及管理費用),鄉道統籌包乾每年每公里4000元(含鄉鎮配套1000元),村道統籌包乾每年每公里2500元(含鄉鎮配套1000元)。各鄉鎮公路管理站對鄉村道的小修保養要按《尤溪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評辦法》有關標準進行考核管養。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統籌安排、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強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或挪用。縣、鄉兩級應當設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用於歸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只辦理和核算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撥入和支出,不得發生其他資金的收支。專賬資金按年度進行逐級結算核銷,年度有結餘的,結轉滾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縣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省、市、縣農村公路大中修資金統籌情況,具體制定資金撥付計畫,健全養護資金申請、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機制,並會同縣財政、審計部門加強資金使用動態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各建制村村道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應在村務公開欄公示。
養護資金按契約(協定)有關規定支付給養護單位或個人。由養護單位承擔養護的農村公路應將契約(協定)統一報備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所,在冊備查。個人承擔養護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統一打入養護人員戶頭,養護人員不得提取現金,收款憑證應建立台賬,由鄉鎮人民政府保管備查。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收支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縣鄉配套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納入財政年度一般預算,由縣財政按季度(或年初一次性)轉入縣養護資金專戶。鄉鎮配套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鄉鎮財政在年終資金結算中統一轉入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所專戶。
二縣交通主管部門要預留適當比例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統籌安排用於轄區內大中修、綠化、安保、水毀修復和危病橋樑改造加固工程等,其餘作日常小修養護資金。
三小修保養資金撥付。縣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畫和養護工作完成情況,按季撥付至各鄉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專戶。
水毀修復、大中修、安保、綠化和危病橋樑改造加固等專案工程資金的撥付按縣交通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解決農村公路線長、點多、面廣及抗毀能力差等問題,保證重大水毀點能及時修復,縣交通主管部門可將全縣農村公路納入“災毀”財產保險體系,並根據我縣農村公路養護實際情況每年從統籌使用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農村公路財產綜合保險。
第四章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分為小修保養和大中修兩類。
小修保養是對公路及設施的預防性保養和輕微損壞的修補,主要包括清掃路面、維護路肩、整理邊坡、疏通排水設施、修剪綠化帶、檢查沿線附屬設施,對較大病害做好記錄並及時上報。
大中修是對公路及設施的一般性損壞和局部損壞的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復原狀的小型工程項目;對公路及設施的較大損壞進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以全面恢復到原設計標準,或在原技術等級範圍內進行局部改善和個別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項目。
縣道大中修工程計畫由縣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計畫上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小修保養、大中修的具體作業內容參照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及《福建省農村公路小修保養技術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採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因地制宜、群專結合的措施,做到路面平整、橫坡適度、行車舒適;路肩整潔、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橋涵及隧道良好;沿線設施完善;綠化協調美觀。縣道必須實行常年養護,鄉道和村道的日常保養、維護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日常養護和季節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根據我縣實際情況,日常小修保養可採用:
一專業化養護管理模式。縣道、群養農村公路走市場化專業養護公司實施養護管理,達到法定規模的專業化養護工程,應依照有關規定採取招標方式選擇養護管理單位,或根據實際情況委託鄉鎮代養。災害性應急搶修工程,可以直接委託養護作業單位實施。
二承包養護管理模式。一般鄉道、村道,可以推行班組或個人承包養護管理,承包養護管理模式應以公平競爭方式,就近組建養護管理班組或確定養護管理人員。
三認養模式。對於主要為企業(集體)服務的農村公路,應積極引導受益企業認養。對於地處偏遠地區、交通量小的鄉道、村道,可採取農戶或沿線農民認養。鼓勵企業家、鄉賢、知名人士等個人參與認養。
四“一事一議”養護管理模式。鼓勵農村公路以投工投勞、義務養護或輪流養護等“一事一議”方式組織養護。各養護單位或者個人除按養護標準要求進行養護外,還必須組織養護人員上路巡查,實行季節性養護的路段,養護人員全年平均每個月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進行養護和巡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大中修、水毀修復、安保、危病橋樑改造加固等專案工程,應按照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相應管理辦法執行。批准後大中修工程項目和水毀修復、危橋改造等專項工程項目,應按有關規範、標準進行設計,編制預算並擇優選定具備條件的單位實施,實行契約管理,嚴格按照有關的施工規範、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建立技術檔案;工程項目完工後,應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及時編制竣工、結算資料。
第十九條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因素造成縣道、鄉道、村道交通受阻或中斷,分別由縣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及時組織搶修恢復;一時難以修復的工程應設定警示標誌,公示繞行線路或修建臨時便道,並及時將災情上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綠化應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各管養責任單位分別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綠化要做到綠化與美化、防護與觀賞、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增強農村公路抗災能力,提高路容景觀水平。農村公路綠化可採取多種方式推行承包制,鼓勵逐步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方式轉讓綠化權實施。
第二十一條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為農村公路養護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條件,保證農村公路養護需要。
第二十二條為確保養護工作的安全,農村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必須按有關規定穿著安全標誌服;利用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作業車輛上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當影響過往車輛正常通行時,須在作業區間或施工路段兩端設定明顯施工標誌。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護實行“政府負責、部門執法、民眾參與、綜合治理”的管理體制,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由縣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會同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所協同負責,並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路產路權保護。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各養護責任主體應加強公路巡查,宣傳公路保護規定,協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及時發現、依法制止,並向縣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各種違法使用、占用、損壞農村公路和其他危及農村公路完好暢通的行為。在徵得縣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後,各養護責任主體可根據農村公路技術等級設定相關設施,限制超過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五條縣交通綜合執法大隊依法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法行為。交通、國土、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管理,建立聯合審批制度。經信、財政、公安、建設、規劃、林業、國土、工商、質監、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要以養護質量為中心,建立農村公路養護工作責任制,健全養護質量控制體系,嚴格檢查考評及驗收制度,完善社會監督,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效益。
一縣人民政府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納入對鄉鎮和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並簽訂責任書,各鄉鎮政府要與各村委會簽訂責任書,並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對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二縣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對縣道、鄉道、村道責任單位的養護管理按季度進行檢查,同時將檢查結果報請縣人民政府進行通報,並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三鄉鎮政府每月應對鄉、村道養護責任單位(人)的養護管理進行檢查評價,及時通報本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情況,並抄送縣交通主管部門。
四沒有完成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任務,出現失養或者農村公路嚴重損壞的,交通主管部門暫緩撥付或扣減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縣人民政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縣交通主管部門應公示農村公路管理責任單位、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及相應的監督投訴電話,受理民眾對侵占農村公路路產路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舉報;對保護公路路產路權、保障公路完好暢通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可以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或縣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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