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是邵陽縣人民政府2014年3月11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 適用地:邵陽縣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執行日期:2014-03-11
- 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邵政辦發〔2014〕13號
邵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邵陽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場管委,縣直相關單位:
《邵陽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邵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11日
邵陽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明確養護主體,落實養護資金,加強路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湖南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農村公路是指經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統計口徑內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原則;縣道由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管理;鄉道、村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護管理,實行“行業指導、鄉鎮組織、村委實施、以獎代補”的管養模式。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本轄區內鄉道村道的養護,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並根據檢查情況撥付養護補助經費。
第四條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養、小修、中修、大修、水毀恢復和危舊橋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災害防治、其他配套設施維護、路政管理等。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負責制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規劃和工作計畫;籌集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和管理經費;明確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及職責;明確鄉鎮、村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具體職責。
第六條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行業管理。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規劃;審核農村公路養護投資建議計畫;負責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核細則》,監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抓好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組織協調、檢查考核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
縣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制定地震、土石流、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公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全縣縣道的養護管理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編制和呈報農村公路養護投資建議計畫,並按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負責縣、鄉道的路政管理;指導、監督、檢查鄉鎮對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統一組織轄區內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落實鄉、村道養護配套資金,組織鄉、村道受災受損的搶修和修復,組織開展村道路產路權的保護工作。
第九條村委會要積極協助做好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村民代表大會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籌集必要的養護資金和組織勞動力投入。
第三章資金籌措及管理
第十條農村公路養護經費主要來源於國家、省補助資金和縣鄉村籌集安排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其中縣政府籌集部分不低於國省補助資金的25%。
第十一條村道的養護管理經費,除縣財政“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適當安排外,其不足部分由鄉鎮及行政村自籌解決。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的養護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縣監察、財政、審計、交通運輸、農村公路管理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監督與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三條新建或改建縣、鄉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完工後應組織竣(交)工驗收,接管養護管理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參加驗收,建設單位向其移交公路工程竣(交)工檔案資料。
第四章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
第十四條縣、鄉道養護嚴格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村道公路養護參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對所管轄縣、鄉道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進行全面的養護質量檢查,做好養護質量技術等級評定工作,並保存好原始檢查記錄備查;對村道要進行養護質量督查。
第十六條縣、鄉道的日常保養和小修保養工作,應擇優選擇承包人,按照定額管理、計量支付的原則委託承包人實施,符合招標條件的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承包人。
第十七條縣、鄉道的大、中修工程應按照公路養護工程的有關規定,採取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符合資質要求的養護隊伍,實行契約管理和施工監理制。因突發事件、緊急搶險或戰備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可採取指定施工單位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鄉鎮要為本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碎石、取土、用水、興建工班房等提供便利與保障,協調好各方面關係。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制訂計畫逐步完善好縣、鄉道公路的標誌、標牌及安全防護設施。並督促鄉鎮逐步搞好村級公路的標誌、標牌及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逐步進行綠化。要按照要求對行道樹進行修剪、防治病蟲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樹正常生長。
第二十一條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嚴重損壞時,交通運輸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及鄉鎮、村委會應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保障車輛安全通行。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鄉道公路的路政管理依法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要依法治路,加強路政管理,確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鄉鎮要積極配合、支持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做好本轄區內縣、鄉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村道的路政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委會參照有關公路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村道路政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四條公路邊溝外緣以外縣道3米、鄉村道1.5米為公路用地範圍;養護人員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採石、取土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堆放污物或者其它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3米。
縣、鄉道兩側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在縣、鄉道兩側修建建築物或地面構築物須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路政人員現場勘測並簽署意見後方可審批發放建房用地許可證;村道兩側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由各鄉鎮負責,要按村道公路建築控制區的標準從嚴控制公路兩側建築物。
規劃和新建城鎮、開發區以及醫院、學校、集貿市場,其邊緣與縣、鄉道邊溝外緣的距離不得少於20米,與村道邊溝外緣的間距不得少於10米,並應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
第二十七條不得在公路上占道經營,以路為市。對占道經營、以路為市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予以取締,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八條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及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公路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廣大民眾愛路護路的自覺性。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納入對鄉鎮的年度績效文明目標考核內容,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績效文明目標管理由縣交通運輸部門制訂考核細則,提供考核評分。鄉鎮應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配套制度,配合做好轄區內縣、鄉道的養護管理工作;加強對村道公路的養護管理,確保村道養護質量和公路的安全暢通。
第三十條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核細則》對鄉鎮的鄉、村道養護管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與考核。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