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山特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暫行辦法

為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提高路況質量,保障公路暢通,發布萬山特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萬山特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暫行辦法
  • 目的:加強農村公路管理與養護
  • 檔案號:國辦發〔2005〕49號
  • 地區:萬山特區
笫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管理與養護,提高路況質量,保障公路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和《銅仁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萬山特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管理與養護。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農村公路為縣、鄉、村公路。
第四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遵循“責任以縣級政府為主體,資金以公共財政為主體、多渠道籌集,養護以市場機制為主體,監管以交通部門為主體”原則,堅持分級負責的管理養護體制,實行“縣、鄉道縣養,村道鄉、村養”的管養模式。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銅仁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健全公路管理養護機構,抓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維護好路產路權,保障道路安全暢通。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六條 特區人民政府是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特區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交通管理站負責轄區內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
第七條 特區交通局負責全區農村公路建設規劃、農村公路養護計畫的編制上報,監督檢查養護計畫執行情況,統籌安排和管理全區養護資金,監督、指導全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第八條 特區公路管理所負責全區農村公路建設和管理養護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參與編制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公路養護計畫;負責對各鄉(鎮)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畫進行審查;指導、監督、檢查各鄉(鎮)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畫執行情況和全區路政管理工作;對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評比表彰。
第九條 特區人民政府負責籌措本級應承擔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用於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並隨著養護里程的增加和等級的提高,按規定相應增加養護資金的投入。
第十條 特區交通局具體負責轄區內的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建議計畫的編報工作,監督檢查本轄區內養護計畫的執行情況,統籌安排養護資金,落實管理養護任務,檢查驗收養護質量,協調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具體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內村公路養護計畫的執行情況,協助特區交通部門做好縣、鄉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第十二條 特區公路管理所具體負責轄區內縣、鄉公路的日常管理養護工作,參與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公路小修保養的年度建議計畫,負責按批准的年度計畫搞好縣、鄉公路的日常養護和保暢工作,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指導鄉(鎮)交通管理站對村公路進行管理養護。
第十三條 鄉(鎮)交通管理站具體負責轄區內村公路的日常管理養護指導工作,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維護好農村公路的路產路權。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在公路沿線就近合理劃定農村公路建設、養護所需料場。在合理劃定的公路建設、養護料場取土和採挖石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三章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及管理
第十五條 按照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法〔2005〕49號)和《銅仁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銅署發〔2007〕49號)規定,農村公路管養資金來源於各級財政預算資金(含轉移支付用於公路事業的資金)、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六條 特區財政應設立農村公路專項養護基金。資金籌集渠道:公共財政投入;向相關部門或企業籌集;農村“一事一議”籌集。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特區財政按小修保養資金計畫列入當年本級財政預算,地區財政承擔全區小修保養總資金的20%,特區財政承擔80%。其標準為:改革後的前三年(2008至2010年)按縣公路油路每年每公里6000元、鄉公路油路每年每公里3000元、縣公路泥路每年每公里2000元、鄉公路泥路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公路每年每公里400元標準安排小修保養費。2011年後重新核定養護資金。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管養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作他用。
特區財政安排的農村公路管養人員工資、行政經費、養護資金,按要求開設帳戶,進行會計核算。
中央、省下撥的農村公路建設及養護工程資金,按省公路局規定不變,繼續使用特區公路管理所原有資金帳戶,繼續執行公路養護會計核算制度。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管養資金撥付程式。
大中修工程資金,由地區公路處商特區交通局編制建議計畫報經地區交通局審核,並報省交通廳、省公路局審批後,按批准計畫實施。
小修保養資金,特區財政應按標準足額撥付到特區交通局,同時應落實村公路養護人員,簽定養護契約。
第二十條 村公路小修保養資金應全額用於村公路的養護。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應定期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路政賠(補)償費的管理與使用,嚴格按照省交通廳、省財政廳《貴州省公路路政賠(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黔交公〔2000〕15號)、省公路局《公路賠(補)償費管理使用暫行規定》(黔路發〔2004〕583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四章 管理養護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縣、鄉公路養護嚴格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公路橋涵養護規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村公路養護參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公路橋涵養護規範》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應根據不同的技術等級和路面類型,實行專業養護和民眾養護、常年養護與季節性養護相結合,逐步實行以專業養護為主。
第二十五條 公路養護質量總體要求是:路基穩固、路面整潔、橫坡適度、行車舒適、路肩整潔、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橋涵及隧道完好、沿線設施完好,綠化協調美觀。
為體現橋路養護並重原則,橋涵養護還應做到橋涵外觀整潔、橋面鋪裝堅實平整,橫坡適度,橋頭連線順適,排水暢通,結構完好無損,標誌、標線等附屬設施齊全完好。
養護作業和工程實施應注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通行及環境保護。
第二十六條 建立雨天巡查制度,制定抗災搶修預案,儲備必要的搶修物資。發生水毀、塌方、土石流等自然災害後要及時組織人員、設備、物資及時修復,保證公路安全暢通。對轄區內較大災害無法立即修復的,應及時向特區人民政府及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並在相應路段設立明顯標誌,派專人協調、指揮車輛通行,防止發生交通事故。除特大水毀和較大滑坡、塌方災害外,一般阻車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二十七條 特區公路管理所要對農村公路宜林路段進行綠化美化。農村公路綠化要按綠化技術要求,堅持因地制宜原則,宜樹則樹、宜花則花、宜草則草,滿足既穩固路基、減少水土流失要求,又達到綠化國土、美化公路的目的。要建立綠化責任制,加強公路綠化管護,防止或減少人為破壞。
第二十八條 全面實行農村公路掛牌養護制度,在每條公路的起點設立永久性公示牌,將管理養護的路線名稱、里程、養護單位、單位負責人、管養責任人及監督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增強服務意識。
第二十九條 縣、鄉公路實行以競爭承包並簽定養護契約的方式選擇養護隊伍,進行常年養護;對縣城、鄉(鎮)附近的村公路利用公益性崗位安置落實養護人員,偏遠地區的村公路承包給沿線村民進行養護,努力實現有路必養的目標。
第三十條 特區交通局、公路管理所要加強對村公路養護工作的專業技術指導,積極主動配合各鄉(鎮)搞好轄區內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並做好鄉(鎮)交通管理站及村公路養護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村公路養護工作水平。
第三十一條 特區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對所管養的縣、鄉公路應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每月進行一次養護質量檢查,做好養護質量技術等級評定工作,並保存好原始檢查記錄備查;各鄉(鎮)交通管理站對轄區內的村公路參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特區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對村公路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二條 特區交通局對轄區的養護計畫安排、資金使用管理、工作落實、路況質量等進行季度檢查,並將檢查結果納入年終目標考核。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堅持“管養一體,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的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特區交通局、公路管理所應加強路政法制宣傳,認真履行職責,提高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三十四條 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村公路路政管理參照《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按規定嚴格劃定農村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控制區範圍是指公路兩側邊溝外緣、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向外延伸以外的區域,即縣公路不少於5米,鄉公路不少於3米,村公路不少於3米。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外緣、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向外延伸不少於1米的範圍。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在建公路劃定的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已有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擴建、重建。
第三十七條 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需要埋設管、線、光(電)纜等設施或者設定非公路標誌、標牌的,必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簽訂契約;公路改建、擴建需要拆除時,按契約辦理。
第三十八條 除進行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設定交通安全設施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和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 設定線桿、埋設地下管線和永久性設施;
(二) 進行集貿市場或者設定棚屋、攤點和其他臨時性設施;
(三) 傾倒垃圾,堆放物料、農作物秸稈,打場、曬糧;
(四) 引水、排水、燒窖、制坯、漚肥; 、
(五) 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和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國土資源、建設、林業、公安、工商、水利、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由特區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對舉報損壞公路及路產路權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一條 特區委、政府建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檢查考核與獎勵制度,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及鄉(鎮)長、交通局局長能力考核範圍。按照《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實行一年一度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對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和處罰。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農村公路嚴重損壞的,要核減該鄉(鎮)次年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計畫,同時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特區人民政府對所轄鄉(鎮)人民政府、交通局、公路管理所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進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特區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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