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區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辦法

大安區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促進農村公路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和省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四川省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協調發展的意見》(川府發〔2015〕5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大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是指具有全縣(市、區)政治、經濟意義,連線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公路。
鄉道是指直接或主要為鄉(鎮)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於縣道及以上公路的鄉(鎮)與鄉(鎮)之間及鄉(鎮)與外部連線的公路。
村道(通村公路)是指鄉(鎮)通往村委會、村國小或主要村民聚居點,並納入區交通運輸局規劃管理的道路,不包括組與組之間的連線道路、入戶道路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組道是指建制村內不屬於村道的組與組之間的連線道路、入戶道路和農田間的機耕道。組道不屬於本辦法所指農村公路。
第四條農村公路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經濟實用、建管養運並重、協調發展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分級負責、行業監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發展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是鄉道建設和養護管理的主體。鄉(鎮)交管辦具體承擔鄉道的日常養護和組織實施鄉、村道大中修工程。
村民委員會是村道建設和養護管理的主體,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建設和日常養護管理,維護村道的路容路貌,制止村道的占道、破壞行為。
組道的建設和養護管理主體為受益的村民小組。
第六條 區交通運輸局主管本區農村公路工作,負責指導、監督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區公路養護段具體負責指導農村公路養護,承擔農村公路橋樑管理、縣道的日常養護和組織實施縣道大中修工程。
區路政大隊具體承擔農村公路管理和公路路產保護,實施路政巡查。
第七條區發改、財政、公安、國土、規劃建設、環保、水利、農業、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農村公路規劃要優先滿足人民民眾出行和生產生活需求,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鄉規劃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縣道規劃由區交通運輸局會同區級有關部門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鄉道、村道規劃由區交通運輸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區級人民政府批准。
組道由村民小組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進行規劃和建設,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批准的縣道、鄉道、村道規劃,應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程式上報、審批和備案。
第十一條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村道的命名和編號,由區交通運輸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的設計建設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自然地理條件和道路功能需求合理確定技術標準和路面寬度。新改建農村公路應達到四級公路以上技術標準。縣道路面寬度應不少於6.5米;鄉道路面寬度應不少於5.5米;村道路面寬度應不少於4.5米,受自然條件限制的特殊困難路段,其路面寬度應不少於3.5米,並實施路肩硬化,按規定設定錯車道。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用地應遵循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的原則,縣、鄉道所需建設用地由區國土資源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統籌劃撥。
村道所需建設用地在不違反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前提下,由項目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自行調劑解決。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將農村公路管理用房、養護站所、安全防護等附屬設施同步設計、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第十五條縣道、鄉道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和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發改部門依職權批准。村道的建設項目立項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自主決策。
第十六條新(改)建農村公路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大型以上和特殊結構橋樑(含危病橋拆除重建)、隧道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其他農村公路和橋樑項目由區交通運輸局審批。
農村公路項目設計變更的,應按照相應權責關係由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村道建設按照《大安區村級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同區域、同類別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施行打捆招標或聯合招標,含有大橋、特大橋和隧道建設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單獨招標。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辦理施工許可。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大型以上和特殊結構橋樑(含危病橋改造需拆除重建)、隧道工程,應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區交通運輸局辦理施工許可。
第十九條區交通運輸局建立農村公路質量監督機構,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建立項目法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實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
農村公路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應當明確安全和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安全和質量保證措施,加強安全和質量管理。
區農村公路質量監督機構應依法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為交工驗收合格後兩年。質量保證金制度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交(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竣工驗收由項目施工圖審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縣道、鄉道、大橋以上及特殊結構橋樑、隧道工程按公路建設基本程式進行交(竣)工驗收。村道公路可以將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併進行。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資料,建立工程檔案。
第三章 路產保護
第二十四條 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明確農村交通基礎設施產權主體。
第二十五條 縣道由區人民政府投資的,產權為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已建成鄉道由區人民政府投資的,其產權為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所有,經審計後按投入比例明確產權比例;未經區人民政府投資的鄉道,其產權為鄉鎮人民政府;由區人民政府投資進行路面改造升級的鄉道,其產權經審計後按投入比例由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所有;新建鄉道建成後經審計按投入確定產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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