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檔案的規定,制定《嘉興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該《辦法》經六屆嘉興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3月3日由嘉興市人民政府以嘉政發〔2012〕2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養護與管理體制、養護資金的籌集與使用、養護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責任、監督考核、附則8章38條,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
  • 文號:嘉政發〔2012〕25號
  • 發行日期:2012-3-3
  • 發行原因: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
嘉興市人民政府通知
嘉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嘉興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已經六屆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嘉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嘉興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檔案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公路,是指按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二章 養護與管理體制
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籌措、撥付機制,保障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六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實行以縣(市、區)為主,鎮(街道)、村配合的分級管理體制。縣(市、區)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有關規定,督促相關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貫徹執行;
(二)負責籌措和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三)規定相關部門以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四)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政府的規定,設立農村公路管理站,配備農村公路管理站專業管理人員,相關人員編制由縣級政府負責落實;積極籌措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認真履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具體由市、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行行業管理。
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上級有關規定增加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內設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人力社保、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建設、水利、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道養護管理及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直接負責;鄉道、村道養護管理職責由縣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三章 養護資金的籌集與使用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由省補資金,縣(市、區)、鎮(街道)財政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組成,實行預決算管理。除省補資金外,市財政對兩區按一定標準進行補助,區財政投入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不得低於市補標準,不足部分由鎮(街道)財政配套解決;五個縣(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的不足部分由縣(市)、鎮(街道)財政配套解決。
第十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由省補資金,市、縣(市、區)、鎮(街道)財政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組成,實行預決算管理。除省補資金外,市財政對兩區按一定標準給予補助,區財政投入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資金不得低於市補標準;五縣(市)財政投入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資金不得低於省定標準;鎮(街道)財政投入鄉道、村道日常養護的資金不得低於省定標準。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積極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補充用於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與管理,但不得攤派和強行收取。
第十二條 村道養護如需村出資、投勞的,應採用“一事一議”的方法依法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兩級公路管理機構增加人員的日常管理經費由省級汽車養護費(中央燃油稅返還收入)專項安排,鎮(街道)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日常管理經費根據省、市、縣(市、區)相關規定安排。具體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農村公路養護財政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縣(市、區)政府應制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監督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審計、財政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款專用。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應當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各類設施完好。
對橋樑、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逐步設定標誌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嚴重損害時,縣(市、區)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儘快恢復通行。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應當按國家、省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和質量評定標準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當按照有關招投標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並鼓勵有相應資質的公路養護企業積極參與投標。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並建立“標準明確、企業自檢、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確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質量。
第十九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者施工路段兩端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誌,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誌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
(四)在夜間或者惡劣天氣作業的,現場應當設定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作業完畢後,應當及時清理遺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期間,應當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確因養護作業需要封道,中斷交通12小時以上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沿線生態環境和植被的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及時收集、清理養護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 縣道和鄉道的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村道綠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主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綠化樹木;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資料庫;鎮(街道)農村公路管理站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縣(市、區)政府應當制定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辦法,加強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全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縣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做好縣道、鄉道路政管理工作和村道的路政許可、路政處罰及相關監督檢查工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鎮(街道)應配備農村公路路政協管人員,並建立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村級信息員制度,履行路政協管職責。村民委員會協助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加強路政法律、法規的宣傳,及時收集、反饋轄區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有關信息,做好路政管理中相關矛盾的排解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按要求統一路政管理台賬,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並依託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建立健全專業管理與鎮村協管相結合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機制。
第二十八條 鎮(街道)農村公路管理站應加強鄉道、村道公路路產的保護,對損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應及時報告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收取的賠(補)償費,應當開具省財政部門的統一票據,及時上繳縣級財政,專項用於公路路產的恢復和公路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公路路產賠(補)償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上發生的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縣(市、區)、鎮(街道)兩級政府和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政府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二)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三)養護作業單位的選擇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四)截留、擠占、平調、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五)強令村出資、投勞,增加農民負擔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政府考核目標,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年度工作目標要求,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逐級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路肩邊坡培護、邊溝疏通、橋樑(涵洞)管護、綠化管護、交通安全設施維護、港灣式停靠站維護、附屬設施維護等。
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是指公路及公路用地保護、公路附屬設施保護、治理超限運輸、建築控制區管理、交通標誌標線管理、涉路行政許可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公路行政管理。
第三十五條 農村公路中的收費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建在農村的不屬於農村公路的單位專用道(含公共工程專用道)的養護與管理,由其管理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農村公路的確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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