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

《淳安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已於二0一0年五月十日經縣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淳安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10-6-1
  • 實施日期:2010-6-1
  • 頒布單位:淳安縣
  • 時 效 性:有效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養護管理,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五章 資金保障,第六章 考核獎懲,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淳安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19號
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淳安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的通知》(淳政發[2010]28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淳政發〔2010〕28號
關於印發《淳安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淳安縣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和《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 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是指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所轄行政區域內主要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遊景點、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和省道的縣際間、連線國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鄉道:是指不屬於縣道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轄行政區域內鄉(鎮)的公路,鄉(鎮)際間、鄉(鎮)與外部連線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聯網功能的鄉(鎮)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屬於鄉道以上的鄉(鎮)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間以及行政村與外部連線的公路。
縣道、鄉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命名和編號。
第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是指按照公路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為保持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而進行經常性保養維修、災害性損害的預防和修復,為提高使用質量和服務水平而進行大、中修等作業及對公路路產路權的保護管理活動。
第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統一領導、分級監管、以縣為主、鄉村盡責”的管理體制,堅持建設、管理、養護並重的原則,確保全縣農村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職責:
(一) 縣人民政府作為全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二)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並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實施辦法,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機構和機制;
(三) 負責籌措和落實養護和管理資金,將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支出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監督檢查養護與管理資金的使用、保證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正常運行;
(四) 組織、協調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
(五) 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隊伍建設,全面提升農村公路的路況水平和公路運行服務質量。
第七條 縣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公安、規劃、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主管全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二) 編制、修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髮展規劃,審核農村公路年度養護建議計畫,監督批准後的計畫執行,組織交(竣)工驗收;
(三) 制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考核標準和辦法,並做好指導、檢查、監督、考評等工作;
(四) 負責新建成農村公路依據核定的行政等級,納入相應的養護管理里程。
第九條 縣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具體承擔縣、鄉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二) 擬訂上報縣、鄉公路年度養護建議計畫,並按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
(三) 負責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鄉(鎮)及養護單位的養護與管理進行考核、評定;
(四) 負責農村公路各類統計數據採集和整理工作;
(五) 為鄉(鎮)人民政府、青溪新城、村級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養護作業單位(責任人)提供農村公路養護技術指導、培訓和服務;
(六)加強公路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提高民眾的愛路護路意識。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青溪新城管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並落實轄區村道公路養護與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村道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機構和機制;
(二) 負責轄區村道公路養護工程的計畫擬訂、上報、資金籌措並組織實施;
(三) 積極配合縣公路管理機構做好縣道、鄉道的養護管理及養護工程的政策處理與協調工作;
(四)建立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協管機制,協助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五) 負責養護人員的技能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明確村道養護內容,建立考核制度;
(六)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村道養護管理各項統計工作和內業台帳。
第十一條 養護作業責任單位(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契約的約定,負責農村公路的養護作業,使農村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定進行規範作業,確保公路通行和人身安全;
(三)服從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公路管理機構指揮、調度,做好農村公路的有關應急搶險工作。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年度計畫應本著“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因地制宜、規模適當”的原則合理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年度計畫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經縣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政府及上級公路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應經常保持路基穩定、路面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設施完好,行車安全暢通。
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嚴重損壞時,縣公路管理機構、各鄉(鎮)人民政府(青溪新城管委會)和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應當根據管轄範圍及時組織搶修,儘快恢復通行。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
農村公路的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中修、大修和水毀等修復工程。
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是指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日常保潔、疏通邊溝、整修路肩,涵洞、橋樑、隧道等結構物的維護、綠化管養等,使之經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管養分離,契約管理,計量支付,並逐步建立市場化運作養護機制。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施工路段兩端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誌;
(二)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誌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
(四)在夜間或惡劣天氣作業的,現場應當設定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作業完畢後,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的綠化由縣交通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各管養責任單位分別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依法辦理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八條 縣有關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青溪新城管委會)應切實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用地、砂石材料、炸藥等保障工作,保證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需要。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應注意對沿線生態環境的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壞。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塗改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路附屬設施。
因建設需要占用、利用、挖掘農村公路的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縣道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不少於10米,鄉道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不少於5米,村道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不少於3米。
第二十三條 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其軸載質量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
禁止超限運輸車輛在四級及四級以下技術標準的農村公路上行駛。因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確需在三級以上技術標準的農村公路行駛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應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按國家標準設定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標誌,並對標誌標線定期保養,及時修繕。

第五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主要由養護工程資金(含水毀修復、應急搶險等,下同)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兩大部分組成。縣政府應按照“縣鄉自籌、省市補助”的原則,建立由縣財政年度預算、上級補助資金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機制。
農村公路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實行專戶管理、滾動使用。
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村道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項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納入縣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資金使用按《關於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的通知》(淳政發〔2007〕2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青溪新城管委會)配套落實養護工程資金的不足部分。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納入縣財政預算,具體標準:縣道不低於年公里4000元、鄉道不低於年公里2000元、村道不低於年公里500元的標準;養護資金由縣財政按實際里程數,分季度撥付給縣交通主管部門。
鄉級財政對鄉道、村道日常養護資金的投入原則上分別不低於年公里1000元、年公里500元的標準。
村級組織按照一事一議、投工投勞等方式進行民主決策,籌措和落實村道日常養護資金。
第二十八條 隨著農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勞動力價格、材料上漲等養護成本的提高,用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財政資金要逐步增加(具體增長標準由縣政府另行下文確定)。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實行年度審計,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專款專用。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條 縣公路管理機構、各鄉(鎮)人民政府、青溪新城管委會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縣政府將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納入年度業績考核內容,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應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切實防止貪污、挪用、舞弊、瀆職行為的發生。對出現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黨紀、政紀及有關規定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淳安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淳政辦發〔2007〕130號)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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