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
2013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公布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國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設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
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以及建設、養護和管理並重的原則。
農村公路實行政府主導、行業監管、部門協作、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公路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經費應當隨著農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財力的增長逐步增加。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農村公路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原則,組織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和農村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農村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禁止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公路規劃。
縣道、鄉道規劃依法進行編制、審批和備案;村道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州(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條
農村客運站(場)、渡口、碼頭等設施應當與農村公路統一規劃,並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規劃編制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畫,並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制定的技術標準,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和經濟條件進行建設。
對現有道路進行改建和擴建的,一般不低於四級公路標準。
第十三條
縣道、鄉道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安全保護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並納入項目建設成本。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誌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
第十四條
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工程、中型以上橋樑和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的設計,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具有相應工程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設計。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對未達到法定招標條件的項目可以實行合併招標。
第十六條
州(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下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縣道、鄉道建設項目的招標活動履行監督職責;村道建設項目的招標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或者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該活動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
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橋樑、隧道建設項目,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以縣為單位組建1個或者多個監理組進行監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造價和施工安全的監督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請技術人員或者村民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造價和施工安全的監督工作。
農村公路建設施工現場應當設立質量、安全責任公示牌,公開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以及主要質量、安全控制指標和質量監督舉報電話。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農村公路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建立質量安全責任人檔案,明確安全、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安全、質量保證措施,實行建設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後,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負責,竣工驗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審批許可權組織。交工、竣工驗收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可以合併進行。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工程檔案,竣工驗收後移交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單位保存使用。
第二十二條
縣道、鄉道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1米的土地為縣道、鄉道用地範圍。村道用地範圍由村民委員會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或者農用地規劃控制管理。
養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相結合、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相結合的方式,注重預防性養護,逐步實現專業化養護。
鼓勵面向社會公開招標,選擇具備資質條件的養護單位,對農村公路進行養護。對等級較低、自然條件特殊等難以通過市場化運作進行養護的農村公路,可以實行乾支線搭配,建設、改造和養護一體化招標,也可以採取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養護。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做到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水溝暢通、邊坡順適、構造物和有關設施完好,保證農村公路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範和標準進行設計,履行建設程式,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實行養護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期限不少於1年。
第二十六條
縣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鄉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健全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作業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農村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安全警示標誌,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統一安全標誌服。
縣道、鄉道因養護作業需要中斷交通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規定提前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線路,並在繞行處設定標誌;村道因養護作業需要中斷交通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告知沿線單位和村民。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用地、砂石料場以及因養護需要挖砂、採石、取土、取水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解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公路的綠化工作。
資金籌措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籌措機制。
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國家補助的專項資金;
(二)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三)通過金融機構貸款等方式籌措的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
(五)通過拍賣、轉讓農村公路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撥付,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當年未完工項目的建設資金以及結餘的養護和管理資金,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後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分配、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可以聘任農村公路協管員,協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農村公路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
農村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傾倒垃圾、焚燒物品、放養牲畜;
(二)設定障礙、挖溝引水、種植作物;
(三)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堵塞邊溝;
(四)採石、取土、采空作業;
(五)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第三十八條
農村公路兩側自公路用地外緣以外,按照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3米的標準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並公布。
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下列範圍內從事採礦、採石、取土、爆破作業等危及農村公路、公路橋樑、公路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動:
(一)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
(二)農村公路大中型橋樑和渡口周圍200米;
(三)農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超限車輛的治理,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縣道、鄉道上設定固定超限檢測站(點)。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搶險救災、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四十一條
超過農村公路、橋樑、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農村公路、橋樑上或者隧道內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農村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在縣道和鄉道上行駛的,應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確需在村道上行駛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車輛和機具使用人應當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承擔所需費用。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職責的;
(二)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
(三)造成重大質量問題的;
(四)截留、侵占和挪用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村道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四十一、四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縣道、鄉道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對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縣道是指連線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縣與外部連線的公路;
(二)鄉道是指不屬於國道、省道、縣道的鄉際間、鄉與外部連線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連線鄉(鎮)與村、村之間的公路。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農村公路作為農村重要的基礎設施,是發展農村經濟、解決“三農”問題、縮小城鄉差距、全面推進農村小康社會建設的重要前提。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農村公路的政策精神和交通運輸部的目標要求,我省確定了到“十一五”末期,基本實現所有具備條件的鄉鎮、建制村通公路,基本實現所有具備條件的鄉鎮通瀝青(水泥)路的目標。截至2011年底,全省農村公路總里程達到181953公里,全省鄉鎮通暢率達到926%,建制村通達率達到98%,初步形成了以幹線公路為骨架,縣鄉公路為依託,鄉村公路為脈絡,乾支相連、縱橫交織的公路網路。
隨著農村公路建設步伐的加快,其建設、養護管理薄弱的問題日益嚴重,管理體制的弊端也日益突出:一是建設成本高,建成後面臨巨大的養護壓力;二是管理主體不明確、責任不落實;三是建設、養護資金缺少渠道、投入嚴重不足,造成養護機制缺乏活力、養護質量不高。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我省農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車安全和長遠發展。目前,山東、湖北、河南、黑龍江等省相繼出台了農村公路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為了把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十二五”期間必須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時把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的要求落到實處,根據我省農村公路建設發展指導思想及原則,進一步推動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體制改革,使農村公路工作更具有規範性、權威性、強制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和審查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計畫的安排,省交通運輸廳起草的條例草案報送省人民政府後,省法制辦根據立法程式規定,採取書面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和16個州(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實地調查研究,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上網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和採納社會各界和專家的意見、建議;赴陝西、江蘇等省進行學習考察,借鑑了外省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會同起草單位進行多次修改、完善,充分吸收採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形成了條例草案報批稿,在報省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審批同意後,已經2012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7章、56條,包括總則、規劃和建設、養護管理、資金籌措和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一)關於農村公路的管理體制和責任主體
為解決目前農村公路管理主體不明確、責任不落實的問題,條例草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交通運輸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農村公路建設的若干意見》(雲政發〔2007〕10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公路的管理體制、責任主體和職責。即:農村公路實行政府主導、行業監督、部門配合、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二)關於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
為建立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體系,明確養護向市場化發展的運行機制,養護執行的規範和評定標準,解決重建輕養、體制老化、機制不活的狀況,以切實提高養護的管理水平和質量,條例草案第三章“養護管理”主要明確了4項內容:一是規定了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遵守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二是規定了農村公路的養護方式;三是規定了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的要求;四是規定了農村公路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的責任主體和方式。
(三)關於農村公路資金籌措和使用
為穩定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資金來源,確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任務的順利完成,解決資金投入不足、資金管理不嚴等問題,條例草案第四章“資金籌措和管理”明確了4項內容:一是規定了農村公路建設要逐步實行政府投資為主、農村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資金籌措機制;二是規定了資金的主要來源和籌措方式;三是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的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四是規定了農村公路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措施。
(四)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中法律責任的上位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條、六十九條,但其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和幅度只有上限規定而沒有下限規定。為了規範行政執法,體現責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防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結合我省農村經濟發展落後,農民收入水平低,農村公路管理工作難度大的實際,同時又要確保各類損壞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得到有效遏制,條例草案針對不同的禁止性行為分別設定了不同的罰款下限。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9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對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與財經委及時進行了交接,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建議;召開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論證會、相關部門論證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法工委與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交通廳共同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11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並於11月15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與現行體制相一致,並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不能搞責任下放。經研究,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五條既明確規定了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又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的職責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相關職責,符合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規定,也符合農村公路的現行管理體制。
二、關於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經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經費除了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還應就經費問題作剛性或者具體量化的規定。經研究,根據國家的相關要求,不宜在條例草案中規定經費的比例。但考慮目前我省農村公路資金缺口較大的實際,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了“經費應當隨著農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財力的增長逐步增加”的規定。
三、關於農村公路市場化養護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農村公路市場化養護的規定難以實施。經研究,農村公路市場化養護是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中明確的主要改革方向。因此,保留了條例草案關於養護市場化的相關規定。同時,針對我省實際,對一時難以通過市場化運作進行養護的農村公路的養護方式,增加了相應規定。
四、關於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鑒於涉及縣道和鄉道的違法行為,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有處罰規定。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的審議意見,本條例主要對涉及村道的違法行為,參照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分不同的違法情形作出了處罰規定,處罰規定體現教育制止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五、關於條例草案的篇幅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壓縮條例草案篇幅。經研究,鑒於本條例為實施性、補充性法規。因此,刪除了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相關條款,將條例草案由五十六條精簡為四十八條。同時,為了便於準確理解和實際操作,在附則中專門對縣道、鄉道、村道的含義進行了解釋。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完善,對一些條款的邏輯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同財經委和有關部門進行了協商,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日前,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將隨著農村公路里程增加和財力增長進一步加大農村公路建設的經費投入,擺攤設點、打場曬糧等行為將不得在農村公路上進行。
可拍賣公路冠名權籌資
由於投資主體單一、融資渠道不暢,“缺錢”仍是我省公路建設尤其是農村公路建設的最大困難。此次頒布實施的《條例》就建設責任主體和資金籌措渠道作出明確規定,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養所需經費將列入縣級以上政府本級財政預算,經費投入應隨著農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財力的增長逐步增加。
針對融資難問題,《條例》提出農村公路建設要逐步實行政府投資為主、農村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資金籌措機制。今後,可通過拍賣、轉讓農村公路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等方式籌集資金。
“融資渠道的拓寬將進一步加快全省農村交通建設速度。”省交通運輸廳相關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下一步我省將圍繞國家和省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扶貧規劃繼續完成農村公路通鄉、通村油路建設,重點推進縣鄉道路改造工程建設和農村客運站點建設。
管“建”更要管“養”
隨著農村公路建設的加快、建設里程的延伸,農村公路的管理與養護問題日漸突出。“農村公路如果不能搞好養護管理,則可能會出現‘一年修、二年丟、三年後變成大水溝’的情況,老百姓得不到實惠,修路的積極性也會被挫傷,這將影響農村公路的可持續發展和農村公路的健康發展”。在今年的省兩會上,省人大代表宋萬永、董大瓊分別提交了關於重視道路養護工作的建議。
“《條例》遵循建設、養護和管理並重的原則,重點完善了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體系。”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條例》明確了農村公路養護工作向市場化發展的運行機制,提出農村公路養護將實行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相結合、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相結合的方式,注重預防性養護,逐步實現專業化養護。其中明確,縣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由縣(市、區)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鄉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由鄉鎮政府負責,同時鼓勵面向社會公開招標,選擇具備資質條件的養護單位對農村公路進行養護。
為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質量的提高,《條例》還明確了對養護執行的規範和評定標準,具體規定了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遵守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於養護大、中修工程,《條例》規定要按照規範和標準進行設計,履行建設程式,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實行養護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期限不少於1年。
明令禁止打場曬糧
秋收時節,各地農村公路上常見稻穀鋪滿半邊,變成老鄉們的臨時“曬穀場”,過往車輛面對這種情況都不得不放慢車速、緩慢通行。
針對農村公路管理中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此次頒布實施的《條例》強化、細化了對各式違法行為的追究。其中明確規定,農村公路上不得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傾倒垃圾、焚燒物品、放養牲畜,不得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堵塞邊溝,不得採石、取土、采空作業等,如有違反最高將可處以2000元的罰款。同時,《條例》還對在農村公路上車輛超限等影響農村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分別設定了處罰標準。經省政府批准,縣級以上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今後可以在縣道、鄉道上設定固定超限監測站(點)
執法檢查
全面奔小康,關鍵在農村;農村奔小康,基礎在交通。為了依法推進農村公路建管養快速協調發展,6月2日至4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樹芬帶領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深入玉溪市易門縣、楚雄州雙柏縣等地,對省、州(市)、縣貫徹實施《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受省政府委託,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書記王雲山匯報了全省貫徹實施《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情況。
《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頒布實施以來,使全省農村公路建管養“有法可依”,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了全省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發揮了引領和推動作用。王雲山匯報說,《雲南農村公路條例》自2014年1月1日施行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條例》的貫徹實施,緊緊抓住國家加大農村公路建設機遇,著力推進農村公路建管養協調發展。各級政府積極承擔農村公路的建設和管理職責,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能,使全省農村公路取得了較大發展。2014年,共爭取交通運輸部農村公路建設補助資金91.5億元,帶動全省農村公路建設總投資153億元。截至2014年底,全省農村公路總里程達19.78萬公里,鄉鎮通暢率達98.3%,建制村通達率達99.3%,農民民眾出行難得到有效緩解。省政府於2014年6月制定出台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的意見,完善配套政策重點支持農村公路建設。深化改革體制機制,為農村公路可持續發展提供機制體制保障。全面推行“七公開”制度,著力建設民眾放心工程。加大宣傳貫徹力度,增強民眾愛路護路意識。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好《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王雲山建議:鑒於農村公路具有很強的公益性,我省應加大建設養護資金投入力度。要進一步強化縣級政府的主體責任,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工作納入政府年度考核。進一步推廣農村公路路政聯動協管機制,將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著力消除“重建輕養”,努力做到建設與養護同步協調發展,及時修復完善交通安全設施。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管,不斷改善路域環境。
通過實地檢查和聽取有關匯報後,檢查組成員結合當前存在問題就進一步貫徹實施好《條例》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他們建議,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的監管和審計,科學管控造價和投資。要嚴格農村公路建設標準,真正做到安保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要加大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投入力度,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要進一步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力度,提高民眾的愛路護路意識,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王樹芬強調,農村公路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也是人民民眾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對法律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是各級人大常委會推進依法治國、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舉措,也是保障公正執法、完善法制的重要手段。希望大家進一步提高對《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執法檢查重要性的認識,要進一步加大對《條例》的宣傳貫徹力度,讓各級領導幹部依法決策、職能部門依法履職、廣大民眾愛路護路。要堅持規劃引領,進一步加快農村公路建設。多渠道籌集資金,保證農村公路建管養同步發展。全面落實各級政府的主體責任,做到縣道縣管、鄉道鄉管、村道村管。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大綜合執法力度,切實維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