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

2010年2月4日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
  • 頒布單位: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5.28
  • 實施時間:2010.10.01
農村公路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

農村公路條例

(2010年2月4日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自治縣內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自治縣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將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養護農村公路。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多渠道籌集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建立專戶,專款專用。資金主要來源:
(一)每年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不低於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的2%;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捐贈和其他資金。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保護公路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
每年11月的第一個工作日為護路日。
第七條 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自治縣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水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公路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 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應當與鄉(鎮)建設規劃相協調,並應當保護民族民間文化和文物古蹟。
第九條 農村公路用地和公路保護用地,依照下列標準執行:
農村公路兩側行道樹、邊溝、截水溝(上至坡頂,下至坡外腳)外緣以外不少於1米的範圍內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邊緣各向外延伸,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3米的範圍內為公路保護用地。
第十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未經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保護用地範圍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確需修建的,應當事先徵求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公路邊溝,利用路面引水、排水;
(二)損壞、污染農村公路及其設施,塗改公路標誌;
(三)設卡收費;
(四)搭建棚屋,設定攤點、維修場及其他臨時設施;
(五)堆放建築材料及其他物品;
(六)挖砂,取土,採礦,燒窯。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技術標準。
農村公路經過村寨、田地的路段,應當設定排水設施和農灌通水渠道。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農村公路配套設施,在主幹道設定里程碑、界碑、指路牌等交通標誌。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的建設和養護,需要取土、挖砂和採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劃定地點和範圍,報縣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縣道和鄉道公路建設需要占用農田(地),拆遷房屋及其設施或者清除地上附著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村道建設可以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籌資籌勞,但應當遵循村民自願、量力而行的原則,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公路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的綠化、美化工作,縣道、鄉道由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村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化林木,需要砍伐的,須經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採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進行。
自然條件特殊、養護困難的農村公路,可以採用分段承包的方式進行。
農村公路養護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在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一條 在農村公路用地範圍以外開山、伐木和進行其他施工作業的,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不得影響農村公路通行和損壞農村公路及其設施。
第二十二條 跨越、穿越農村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 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補種,並處砍伐林木每棵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0528(批准時間)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10年5月5日至6日舉行第28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長期以來,瀾滄縣不斷加大農村公路建設力度,改善了農村的交通條件。截止2007年底,全縣農村公路通車裡程達6533公里,其中縣道848公里,鄉道1798公里,村道3887公里(包括自然村道),基本輻射全縣所有鄉(鎮)、村。但是,隨著農村公路的快速發展,出現管理機構不健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養護人員嚴重不足等問題,特別是農村公路中的村道路政管理和執法難度大,損壞、污染、占用村道的違法現象比較突出。以上問題,亟需通過立法予以規範和解決。為此,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於2008年7月成立了條例起草領導小組,負責條例的制定工作。領導小組通過深入調研,形成初稿後,多次召開研討會,徵求了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水務、民政等自治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的意見。2009年6月,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入實地調研,並與縣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同志共同對條例進行認真研究,逐條逐句修改,十易其稿,形成了條例黨內送審稿。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同意後報省委。省委批覆同意的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於2010年2月4日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三、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自治縣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迫切需要。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在審議中,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校正。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