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龍滿族自治縣農村公路管理條例

青龍滿族自治縣農村公路管理條例

青龍滿族自治縣農村公路管理條例,於2011年3月23日青龍滿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1年7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龍滿族自治縣農村公路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縣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改善交通運輸條件,促進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專用公路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可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縣道縣管、鄉道鄉管、村道村管。
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國土、林業、水務、建設、規劃、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共同做好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分步實施,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
第五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農村生態環境的實際編制,並與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銜接,與國道、省道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縣道規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村道規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自治縣農村公路建設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對自治縣優先安排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提高投資補助標準等照顧。
第七條 自治縣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資金納入自治縣財政年度預算,資金額度根據實際需要和財政狀況確定。
第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籌集渠道是:
(一)上級專項補助資金;
(二)國債資金;
(三)自治縣、鄉(鎮)財政安排的公路建設、養護資金;
(四)由政府承擔經濟責任的直接、間接融資;
(五)村委會“一事一議”民主決策籌資籌勞取得的資金:
(六)受益企業所出資金;
(七)其它可以用於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的資金。
第九條 自治縣根據有關規定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興建經營性公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收費公路技術等級、規模和收費期限等方面、享受國家對西部地區優惠政策的照顧。
第十條 修建農村公路需要徵收、徵用土地及房屋或者清除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應當依法辦理報批手續,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依法給予補償。
縣道建設用地的徵收、徵用、劃撥及相關徵收安置工作,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鄉道、村道修建徵收、徵用土地、清除附著物和徵收安置工作,由鄉(鎮)、村或受益者負責。
修建公路影響鐵路、管道、水利、電力、郵電等設施正常使用時,建設單位應事先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減免有關稅費。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修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工程竣工後,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支付補助資金,並應採取措施補救,造成損失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資料,建立工程檔案。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農村公路資料庫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
縣道養護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鄉道、村道養護參照縣道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施計畫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農村公路狀況編制,分別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相結合,設專、兼職養護員,逐步實現專業化養護。
專業養護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優選定具備資格條件的養護單位或個人,實現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標準化。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將鄉道、村道養護管理工作納入到鄉(鎮)人民政府工作目標考核中。業務考核工作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公路的安全檢查,必要時可以採取限制交通或者斷交繞行措施,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
第十八條 因山洪、土石流、地震、積雪等自然災害造成農村公路損壞或中斷的,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兩側的道路用地應當栽植花草樹木,綠化、美化道路。農村公路的綠化、美化分別由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按照穩固路基防護邊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原則,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兩側的樹木花草不得隨意砍伐或損壞。確需採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加強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縣道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道、村道可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村民委員會對村道管護具有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安排充足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內鄉道、村道的養護監督和路政執法工作,業務上受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處罰權,路政執法人員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向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初審,自治縣人民政府考試考核通過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在農村公路兩側建築控制線範圍內,禁止修建除公路附屬設施以外的建築物和設施。
公路兩側用地應當距坡腳或邊溝外緣一米。建築控制線: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村道不少於五米。
第二十四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加強農村公路保護,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可以在農村公路主要出入口及節點位置合理設定限寬限高設施。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愛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和維護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公路法律、法規,對違反公路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揭發。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有權採取相應措施對正在實施危害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防止危害結果發生或危害結果擴大,必要時,可以採取暫扣車輛、作業工具等強制措施。
制止違法行為的程式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報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關制止違法行為,可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在大中型公路橋樑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範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進行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橋樑、隧道安全的活動的。
第三十條 未經批准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關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關拆除,有關費用由設定者負擔。
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關制止違法行為,責令損壞賠償,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礙農村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受賄、敲詐勒索、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執法責任制、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督導落實。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對公路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1999年7月31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青龍滿族自治縣地方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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