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1997年1月14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1月14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1.14
  • 實施時間:1997.01.14
條例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意見的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維護公路路產不受侵占和破壞,保障公路完好暢通,發展公路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高等級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雲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執行,《雲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沒有作出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公路路政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及其設在地(州、市)縣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國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地(州、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級土地、公安、工商、建設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愛路護路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有功人員,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四條 公路路產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公路指經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使汽車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樑、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指公路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以外不少於一米範圍的土地。公路設施指公路的排水設備、防護構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測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檢測及監控設施、養護設施、服務設施、渡口碼頭、花草林木、專用房屋等。
第二章 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五條 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公路路產,實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處各種違法利用、侵占、破壞公路路產的行為;
(三)控制公路兩側建築紅線,依法取締違章建築;
(四)維護公路標誌、標線的完好;
(五)維護公路養護施工的正常秩序;檢查、督促公路養護單位正常養護、及時排除路障和搶險、修復公路,確保公路暢通、安全,做好公路行道樹的栽培和修整工作,使其不影響交通及周圍工農業設施的安全使用;
(六)對公路沿線民眾進行愛路、護路和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路政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秉公執法、熱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統一著裝,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路政管理證》和佩戴“中國公路路政管理”胸徽。使用專用停車示意牌或指揮旗(燈)。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以聘用兼職路政員和義務路政員,協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車輛須裝有“中國公路路政管理”標牌和標誌燈飾。
第三章 路產管理
第八條 公路用地及附屬設施用地,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會同土地管理部門勘測登記、繪製地圖、造冊立檔、埋設界樁,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對歷史形成並長期使用的公路料場、苗圃、菜地、道班房等,尚未辦理土地徵用手續的應當補辦,但可不再繳納有關費用。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工程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公路路產資料。新建、改建公路後廢棄路段的土地改作其他用途的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產上從事下列行為:
(一)設定電桿、變壓器、棚屋、攤點、維修站、洗車台、加水站等設施;
(二)傾倒廢土、堆放垃圾雜物或者其他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三)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取土製坯、阻塞側溝、阻塞盲溝和截水溝及利用公路橋涵築壩蓄水;
(四)在公路橋樑、隧道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氣體、液體等管道;
(五)移動、塗改、損毀、拆除和侵占公路設施;
(六)裝載貨物出現滴、灑、漏以及運件拖地的車輛在鋪有高級、次高級路面的公路上行駛;
(七)進行集市交易和打場曬糧;
(八)其他危害公路路產的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公路大中型橋樑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橋樑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中心線周圍100米範圍內採挖砂石、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擴寬河床、引水、燒荒、爆破、伐木、開礦、取土等危害橋樑、渡口和隧道安全的其他作業。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設定站、卡。
第十條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種橋樑、龍門架、渡槽、隧道、管線等設施,應當符合公路遠景發展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提供設計圖紙,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進行審批後,再按照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一條 新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渠、地下管線、各類站、卡、亭或者其他建築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路產時,建設單位必須先徵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簽定協定並承擔按照原公路技術標準修復或者商定按照規劃改建公路的費用。
第十二條 在公路兩側從事取土、採石、挖礦、伐木等施工,不得危及公路路產的安全。
第十三條 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壞公路的運輸機具,不得通過鋪有路面的公路,必須通過的,應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並由車屬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為此採取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的費用。
製造、維修機動車輛廠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試剎車;必須試剎車的,應當事先徵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並懸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試車號牌。
第十四條 未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路產範圍內設定非交通管理的廣告、宣傳標誌。經批准設定的,應當符合設定標準。
第十五條 設定交叉道口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設計修建的接線或者道口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利用公路行道樹架設電線、拉鋼筋、拴牲畜等損傷行道樹的行為。除正常的養護需要外,不得砍伐行道樹和修枝斷頂,確需砍伐、修枝斷頂的,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並繳納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
第十七條 進行公路改建、擴建或者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施工養護規範堆放材料,並在施工路段設定施工標誌、安全標誌或者繞道行駛標誌。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保證公路的安全暢通。
車輛在通過公路施工作業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服從路政管理人員或者施工作業人員的指揮。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超載行駛。承運不可解體大件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上路行駛,須事先提出申請,經省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並承擔對公路、橋樑、涵洞等採取技術保護措施、監護措施的費用。造成路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路產損失賠償費。
第四章 公路兩側建築紅線管理
第十九條 公路兩側建築紅線控制範圍是指公路邊溝外緣以外的區域: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一般不少於10米,鄉道一般不少於5米。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築紅線,必須滿足公路遠景發展規劃或者改作立體交叉的要求。
第二十條 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築紅線控制範圍內修建永久性構造物和設施;確需設定供水、排水、供電;供汽、供油、通訊、水利等管線設施或者建蓋臨時構造物、設施的,須將設計圖紙報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審核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建蓋的臨時構造物、設施在公路改建、擴建時,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條 公路兩側建築紅線控制範圍內的構造物和設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生效以前修建,並對公路改建、擴建或者交通安全無影響的,可暫時保持原狀並與所在地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補簽協定、立檔保存,但不得重建、擴建或者加層。因公路改建、擴建需拆除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生效以後修建的,均屬違章建築,應當在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無條件地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條 鄉鎮、辦事處、村社、廠礦、集市、開發區等在建設、選址和編制總體規劃時,必須符合公路兩側建築紅線控制範圍的規定,原則上只能在公路的一側規劃布局和建設。
對已經成為城市道路的國道、省道,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公路改線作出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負責改線工程的投資。改線工程竣工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一年內辦理新舊路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公路建築紅線控制範圍以外進行開發和建設,不得堵塞公路排水系統。填土、挖土必須設定永久性排水系統或者擋土牆(護坡),排水不得損壞公路路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但應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以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作業,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對責任人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行駛、補辦手續、賠償損失,可以並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等費用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按照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制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並按照規定管理使用。
罰沒收入上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行車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路路產損壞不接受處理或者賠償損失在1000元以上當場又不能處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對其採取暫扣車輛的措施或者依法作出暫扣駕駛證、行駛證的決定,待處理完畢後立即放行、還證。暫扣駕駛證、行駛證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開具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發的暫扣憑證。因暫扣車輛、駕駛證、行駛證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規定之外亂收費、亂罰款的;
(二)不使用罰款票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票據的;
(三)在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錢物或者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條 辱罵、毆打路政員,拒絕、阻礙路政員執行公務,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或者同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公路路政管理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按照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計畫的安排,省交通運輸廳起草了修訂草案。該修訂草案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後,省法制辦按照有關立法程式的規定,書面徵求了各州市、省直有關部門和省政府法律顧問以及涉路企業意見,組織召開了立項論證會、部門座談會、專家論證會,兩次上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先後赴西雙版納州、普洱市、文山州開展立法調研。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和建議,省法制辦會同省人大財經委、常委會法工委和省交通運輸廳對文稿進行了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現在的修訂草案,報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後,已經2017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一、立法的背景情況
公路交通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先導性產業,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支撐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我省公路交通事業發展,“十二五”期間,全省公路建設里程已達23.6萬公里,初步建成了“七出省五出境”的公路網。“十三五”期間,我省公路建設全面鋪開,建成的公路規模不斷擴大,對公路路政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1997年1月14日,經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為規範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發揮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但是,施行20年來,我省在“一帶一路”區位優勢下公路交通事業的高速發展,迫切需要從制度層面解決公路路政管理出現的新困難、新問題:一是隨著國家“放管服”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推進,我省公路路政管理面臨新的改革方向和發展要求,切實需要根據當前形勢變化,從法制層面構建完善政府負責、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公路路政管理機制;二是部分民眾對公路保護的意識薄弱以及山高路遠等實際,為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帶來諸多不便,違法占用、損壞公路,在公路用地範圍、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違章建設等現象時有發生,一定程度影響了公路安全和暢通;三是公路服務設施的服務功能有待提高,“髒、亂、差”等不規範運營時有發生,嚴重影響我省形象。為了進一步推進公路交通事業發展,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充分發揮立法引領改革、為改革發展提供法制保障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和效能,迫切需要修訂條例,完善和細化有關規定,將近年來改革和探索出的成功經驗,通過地方立法確立下來。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修訂草案共6章44條,分別為總則、機構職責與執法監督、公路路產保護與通行、公路路域管理與服務、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關於強化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
為了進一步構建完善政府負責、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公路路政管理機制,加大對公路路政管理的投入,修訂草案: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將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依法設立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林業、水利、旅遊、工商、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關工作;四是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做好公路路政管理有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發動民眾和倡導通過村規民約愛路護路;五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公路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愛路護路意識。
(二)關於規範執法監督
為了進一步規範執法監督,解決公路建設日益飛速發展與管理條件相對滯後的矛盾,修訂草案:一是明確了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開展執法監督依法行使保護公路路產、實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處路政管理的違法案件等8項具體職責;二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路政管理執法隊伍建設,配備與所管轄公路的技術等級、通車裡程相適應的執法人員及執法裝備;三是明確了公路路政管理執法人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規範著裝、佩戴標誌、持證上崗等規範執法方面的規定;四是明確了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三)關於加強公路保護
為了保護好公路路產和公路安全暢通,按照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原則,修訂草案:一是明確了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以與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愛路護路協作機制,共同做好公路保護工作;二是進一步細化了公路用地範圍和有關禁止規定;三是明確了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劃定標準及有關管理要求;四是對公路附屬設施、公路綠化物、公路行道樹和涉路施工、路政巡查以及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等管理方面作出了規定;五是對公路路政管理執法站所和公路超限運輸檢測站等配套設施建設、貨運車輛違法超限運輸治理和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關於提升公路服務設施服務功能
為了強化公路服務區等公路服務設施的服務功能,加強監督檢查,修訂草案:一是明確公路建設時應當根據公路技術等級、車輛流量及相關標準統籌規劃、規範建設公路服務設施;二是明確公路服務設施不符合設定規範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完善;三是明確公路服務設施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實行規範化經營管理,保持服務設施功能齊全、設施完好、清潔衛生、秩序良好,並提供短暫休息、停車、飲用水供應、公共廁所等免費使用的場所和設施;四是明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服務設施的監督管理,建立公路服務設施監督檢查制度,並進行定期考核;五是明確州(市)人民政府、省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公路服務設施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財經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初審。
為做好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工作,財經委員會提前介入,派員參加了省交通運輸廳和省政府法制辦組織的前期調研、論證和修改工作;收到議案後,於2018年1月3日聽取了省交通運輸廳和省政府法制辦關於前期工作情況的匯報;1月17日至18日召開會議,徵求了有關專家和省級相關部門的意見。隨後,財經委員會牽頭,與相關部門組成兩個調研組,於3月7日至9日,到昆明市、曲靖市和西雙版納州開展立法調研,於3月12日至16日,到安徽省和山東省進行學習考察;3月19日召開論證會,邀請部分在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負責同志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論證。在深入調研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財經委員會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建議修改稿;3月22日召開財經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審議意見報告。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財經委員會認為,《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頒布實施21年來,對加強公路路政管理,維護公路路產不受侵占和破壞,保障公路完好暢通,保障我省公路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面對新形勢和新情況,我省公路路政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一是我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制定得較早,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頒布實施,我省的條例部分條款需要進行修改;二是隨著國家“放管服”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需要從法制層面進一步完善路政管理體制;三是近年來,我省公路通車裡程迅速增長(截至去年底,公路總里程為24.3萬公里,高速公路通車裡程為5022公里),公路事業的快速發展對路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進一步規範公路路政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因此,財經委員會認為,對《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修改建議
(一)關於條例的名稱
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的名稱由《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修改為《雲南省公路路政條例》。理由有兩個方面,一是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提高服務效率的內容,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公路路域管理與服務,進一步加強了對公路服務設施的規範。二是為適應國家“放管服”改革方向,適應服務型政府建設的要求,立法理念應從過去注重管理轉變為公正監管和高效服務並重,借鑑山東省的做法,建議刪除條例名稱中的“管理”二字。
(二)關於公路路政管理的定義
條例修訂草案第二條第二款是對公路路政管理的定義,建議刪除該定義中關於路政管理機構的內容,理由是路政管理工作涉及到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僅僅只是執法機構的事,該定義排除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管理,縮小了條例的適用範圍,並且與條例修訂草案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政府和其他部門的職責相衝突。
(三)關於執法主體
條例修訂草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依法設立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當前,國家正在全面深入推進機構改革,交通部門也在推進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此時地方性法規不宜具體明確執法主體,以便為今後的改革留下空間,也避免法規反覆修改。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負責公路路政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具體承擔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其次,該條第二款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的職責。為適應國家機構改革,建議不具體羅列其他部門的名稱,將該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工作。”
(四)關於執法機構的職責
條例修訂草案第八條規定了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根據交通運輸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行政許可職權交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路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執法。因此建議刪除該條第八項“辦理本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許可事宜”的內容。其次,該條第五項“依法查處路政管理違法案件”的規定有歧義,可能理解成路政管理機構有查處自己瀆職違法案件的職責,建議修改為“查處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關於公路保護的宣傳
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議條例修訂草案第七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由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做好公路保護的宣傳工作。其次,該條第二款規定各媒體應當開展公路保護公益宣傳,該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難以執行,建議刪除。
(六)關於公路綠化的管理
條例修訂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最後一句規定了更新採伐公路兩側樹木的程式。對此上位法已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此處不必重複,建議刪除該句。該條第三款規定,公路用地範圍外影響公路安全和暢通的綠化物、樹木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及時處理。實踐中,公路兩側樹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很可能並不知道其樹木影響了公路安全,建議該條增加一款,明確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通知當事人的內容。
(七)關於農村公路的限高、限寬措施
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農村公路採取限高限寬措施防止超限車輛駛入。”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上位法只規定了對鄉道和村道可以採取限高限寬措施,該款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並且,上位法對在公路上採取限高限寬措施還有具體的限制條件,規定得更完整,此處不必重複。因此,建議刪除該款內容。
(八)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修訂草案涉及村道的處罰與《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的規定不一致,為做好地方性法規之間的銜接,並結合村道管理的實際,建議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三條增加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村道的處罰,《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次,因為本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對涉及農村公路的違法行為,處罰起點不宜太高,建議降低部分條款處罰額度的下限。
此外,財經委員會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的其他一些具體內容和表述作修改完善,對部分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8年3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修訂草案給予了肯定,同時提出了一些完善性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針對審議中提出的問題,組織財經委、省法制辦、省交通廳和省公路路政管理總隊到保山、德宏和陝西、寧夏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和部門論證會;通過代表履職平台徵求了636位省人大代表意見;徵求了10個省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法制委、法工委與有關單位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7月5日法工委召開全體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研究和修改,7月11日召開法制委員會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現將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名稱。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的意見,借鑑省外的經驗,刪除了修訂草案名稱中的“管理”二字,將修訂草案名稱修改為《雲南省公路路政條例》。
二、關於農村公路用地範圍。根據專家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修訂草案與《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進行了銜接,增加“村道用地範圍由村民委員會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作為修訂草案第十五條第四款。
三、關於公路建築控制區內設定非公路標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刪除了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中“應當徵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意見”的規定,對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設定非公路標誌的,採取事後監督的管理方式。
四、關於服務管理和文明出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中增加了“文明經營”和“駕乘人員應當愛護公路服務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文明出行”的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的意見,一是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農村公路,處罰力度不宜太高,適當降低了法律責任的處罰下限;二是根據違法行為危害程度不同,對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的處罰作了細化;三是將修訂草案中涉及村道的處罰與《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的規定進行銜接,增加“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村道的處罰,《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作為修訂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此外,還對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修改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修訂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進行表決。
以上報告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對《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修改草 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改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這個條例 經過常委會兩次會議的審議,吸收了委員們提出的意見,作了研究 和修改,指導思想明確,條款清楚,針對性強,制定這個條例,對於 今後堅持依法治路,促進公路事業的健康發展,是非常必要和緊迫 的。贊成作進一步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同時,委員們 對《條例(修改草案)》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見,財經委員會根據這 些意見對《條例(修改草案)》又作了認真的研究和修改,並向主任 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執法主體的問題。委員們提出,原《條例(草案)》第三條中條理不順,“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轄區_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提法,執法主體不明確。根據這一意見,結合我省公路路 政管理工作的實際,把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公路路政管理實行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 理工作的領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及其設在地(州、市)、縣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國道、 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地(州、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轄區內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二、增補了教育與服務的內容。一些委員提出,條例要注重體現教育和服務的指導思想。對此,財經委員會又進行了研究,認為 對危害公路及公路路產的行為作一些處罰是必要的,但仍應堅持 教育為主的指導思想,因此,在第二十四條中增加了 :“但應堅持教 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並補充路政管理機構的服務職能,在第 五條第五項中加入了 :檢査、督促公路養護單位對公路及行道樹正 常養護、栽培和修整的具體工作內容。
三、根據有的委員提出的意見,在第九條中增加了 未經省人 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設定站、卡。”在第十八 條的開頭增添了“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超載行駛。”的內容。
四、關於第二十六條“駕駛員行車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造 成公路路產損壞不接受處理或者賠償損失在1000元以上當場又 不能處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對其採取暫扣車輛的措施或者 依法作出暫扣駕駛證、行車證的決定,待處理完畢後立即放行、還
證。”財經委員會認為,該條規定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並不相抵 觸,從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實際出發,在特定條件下執法部門 採取上述措施是必要的。該條還規定由有關部門聯合制發暫扣憑 證的方式也是可行的,對“因暫扣車輛、駕駛證、行車證的損失由過 錯方承擔”的規定是明確的。因此,對該條應予保留。
此外,根據委員們審議的意見,對有些條款作了文字上改動。 財經委員會認為,經審議修改後《條例(二審修改草案)》已基本 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