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曲靖市“十五”公路建設方案》,為加快我市高等級公路建設的步伐,提高運輸車輛的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市公路建設開發公司籌資建成羅平(江底)至陸良(召夸)、陸良(西橋)至石林一級公路(以下簡稱:江石公路)。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雲南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精神,本著“取之於車、還之於貸、有償使用”的原則,對過往江石公路的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三條 為確保國家“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得以穩定、健康、規範地實施,調動各方面修路建橋的積極性,促進公路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國道324線江底至石林一級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批覆》(雲政復(2006)53號),結合江石公路沿線鄉(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江石公路收費標準按《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國道324線江底至石林一級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批覆》(雲政復(2006)53號)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平(江底)至石林一級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自2006年9月26日起施行
- 地址:曲靖市
- 管理職責:道路交通安全執法。
登記編號,政府公告,具體規定,
登記編號
雲府登247號
政府公告
第21號
現公布《羅平(江底)至石林一級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辦法》,自2006年9月26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具體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曲靖市“十五”公路建設方案》,為加快我市高等級公路建設的步伐,提高運輸車輛的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市公路建設開發公司籌資建成羅平(江底)至陸良(召夸)、陸良(西橋)至石林一級公路(以下簡稱:江石公路)。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雲南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精神,本著“取之於車、還之於貸、有償使用”的原則,對過往江石公路的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三條 為確保國家“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得以穩定、健康、規範地實施,調動各方面修路建橋的積極性,促進公路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國道324線江底至石林一級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批覆》(雲政復(2006)53號),結合江石公路沿線鄉(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江石公路收費標準按《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國道324線江底至石林一級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批覆》(雲政復(2006)53號)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江石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由市交通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羅平、師宗、陸良縣政府做好配合協調工作;市公路建設開發公司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收費和路政管理工作由江石公路管理處負責辦理;交警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執法。
第六條 羅平、師宗、陸良縣公安部門應加大江石公路沿線“嚴打整治”力度,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和搶劫、搶奪、盜竊等多發性犯罪,建立和完善公眾安全機制,建立治安防範網路,排查、調處各類矛盾糾紛,確保江石公路安全暢通。
第七條 市財政、物價、審計、行政監察等部門,依法對江石公路收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車輛通行費徵收人員違反規定收取車輛通行費,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或舉報。
第九條 車輛通行費徵收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按規定著裝、持證上崗、文明服務。過往江石公路的車輛必須服從指揮,接受查驗,按順序交費。
第十條 車輛通行費徵收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征費政策,遵守各項征費規章制度,秉公辦事,不得亂罰款和徇私舞弊。
第三章 車輛通行費徵收範圍
第十一條 征費車輛:凡通過江石公路的各類客貨汽車、拖掛車、特種車(設有固定裝置的汽車及膠輪機械車)、機車、簡易機動車、軍事部門運送非軍事物資的車輛、低速載貨車(農用車)和拖拉機運送非農用物資(運送農家肥料、糧食半成品、生產用農具除外)等機動車輛,除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暫定免徵的車輛外,均應按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
第十二條 暫定免徵車輛通行費的車輛:執行緊急任務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救護車、警車、軍事部門運送軍事物資的車輛、低速載貨車(農用車)和拖拉機運送農用物資(農家肥料、糧食半成品、生產用農具)的車輛暫定免徵車輛通行費。除上述免徵的車輛外,如因特殊情況,要求免徵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須報市交通局核准後,方能辦理免費手續,領取免費證並支付工本費。
第四章 車輛通行費徵收標準
第十三條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雲政復(2006)53號檔案批覆,江石公路車輛通行費實行分站收費,具體標準為:
一、各類車輛通過金雞主道收費站、法雨主道收費站各站按表列標準計征
車輛類別 | 載重噸、座位 | 元/次 |
一類車 | 一噸及以下貨車、十座及以下客車 | 18 |
二類車 | 一至三噸(含三噸)貨車 | 27 |
三類車 | 十一至三十座(含三十座)客車 | 32 |
四類車 | 三至六噸(含六噸)貨車 | 47 |
五類車 | 三十座以上客車及臥鋪車 | 60 |
六類車 | 六至九噸(含九噸)貨車 | 70 |
七類車 | 九至十二噸(含十二噸)貨車 | 82 |
八類車 | 十二噸及以上貨車 | 100 |
各型機車 | 5 |
二、各類車輛通過大莫古主道收費站按表列標準計征
車輛類別 | 載重噸、座位 | 元/次 |
一類車 | 一噸及以下貨車、十座及以下客車 | 12 |
二類車 | 一至三噸(含三噸)貨車 | 17 |
三類車 | 十一至三十座(含三十座)客車 | 20 |
四類車 | 三至六噸(含六噸)貨車 | 30 |
五類車 | 三十座以上客車及臥鋪車 | 38 |
六類車 | 六至九噸(含九噸)貨車 | 45 |
七類車 | 九至十二噸(含十二噸)貨車 | 52 |
八類車 | 十二噸及以上貨車 | 64 |
各型機車 | 3 |
第十四條 為方便車主交費,可以實行全程一次性交費(進站交費、出站驗票),也可以實行分站交費(每通行一個站交一次費)。
第五章 車輛通行費包交辦法
第十五條 為簡便征費手續,減輕車戶(主)的負擔,根據云南省交通廳《車輛通行費包交實施辦法》的規定,對江石公路沿線以下範圍的車輛,採取固定包交的辦法計徵車輛通行費:
一、江石公路沿線鄉、鎮(長底、板橋、鐘山、舊屋基、羅雄、五龍、丹鳳、葵山、雄壁、召夸、大莫古)的各類機動車。
二、江石公路沿線短途客、貨車。
三、經常往返於羅平(江底)至陸良(召夸)、陸良(西橋)至石林的營運客車。
四、三十座以下臥鋪車按三類車計算包交車輛通行費。
第十六條 包交車輛通行費的計算依據:
一、車輛通行費月包交比率按通行里程確定。
二、月包交天數按每月20天計算。
三、根據各類車型,確定每天往返的通行趟數(同一收費站往返一次按一趟計算)。江石公路沿線長底、板橋、鐘山、舊屋基、羅雄、五龍、丹鳳、葵山、雄壁、召夸、大莫古鄉(鎮)的短途客貨車按每天兩趟核定;其他車輛按每天一趟核定。
四、根據運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營運線路班次,羅平至師宗、羅平至五龍、師宗至五龍的客車按每天一趟核定。
五、月包交車輛通行費計算公式:月包交車輛通行費=每趟收費標準×20天×包交比率×通行趟數。
六、江石公路沿線鄉鎮兩輪機車,按每月6元包交車輛通行費。
第十七條 凡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各類通行車輛,按通行里程確定包交比率。
一、各類車型、三輪機車通行里程在10km以內,包交比率為10%。
二、各類車型、三輪機車通行里程在10—25km以內,包交比率為20%。
三、各類車型、三輪機車通行里程在25—40km以內,包交比率為30%。
四、各類車型、三輪機車通行里程在40—55km以內,包交比率為40%。
五、各類車型、三輪機車通行里程在55—70km以內,包交比率為50%。
六、各類車型、三輪機車通行里程在70—85km以內,包交比率為60%。
七、各類車型、三輪機車通行里程在85—100km以內,包交比率為70%。
八、各類車型、三輪機車通行里程在100—130km以內,包交比率為80%。
九、各類車型、三輪機車通行里程在130km以上,包交比率為100%。
第十八條 包交車輛通行費的車戶(主),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與江石公路金雞、法雨或大莫古收費站簽訂“車輛通行費包交協定”,確定包交路段範圍。超出包交路段範圍通行其他收費站時,按該收費站徵收標準交費。
第十九條 凡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的車輛,應按下列程式申辦包交:
一、由申辦單位或個人到江石公路各收費站領取《車輛通行費包交申辦表》和《包交車輛明細表》(以下簡稱:《申辦表》和《明細表》),認真填寫兩表內容,並加蓋單位或村委會(辦事處)、鄉(鎮)單位公章。
二、由申辦單位或個人持《申辦表》和《明細表》及《駕駛證》、《行車證》、《身份證》複印件到江石公路各收費站審核,報江石公路管理處審批。
第二十條 對車輛通行費包交實行按季度辦理。辦理時間:每季度月末10日至25日,辦理下季度包交車輛通行費手續。包交證一經核發,在其有效期內不得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包交證應視為有價票證嚴格管理,設立包交證印製、核發、登銷明細賬,由專人負責監印、核發和保管。
第二十二條 車輛通過收費站時,駕駛員應主動出示包交證,收費員應對車輛號牌、有效期限、專用印章等進行嚴格查驗。車輛通行費督查部門要對是否認真查驗包交證進行嚴格監督。
第二十三條 凡遺失、損毀包交證的,在其核發的有效時限內,應及時補辦新證。凡未按期申辦包交車輛通行費手續或換髮包交證的,應延期至下一次申辦或換髮。
第二十四條 對車證不符及轉借、塗改、偽造包交證的,一經發現,一律沒收包交證。同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車戶(主)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因內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而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征費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納入專戶存儲,按照“統收統還、統一管理、收支兩條線”的原則,負責徵收車輛通行費的江石公路管理處應將全部收入存在銀行開立的“通行費收入上解專戶”。同時,向市交通局和市公路建設開發公司報送收入月報表及向市公路建設開發公司報送票據收髮結存月報表,年終報送財務收入結算。
第二十七條 收取的車輛通行費除按規定支付必要的江石公路所需正常的養護、大中修、水毀搶修等工程費用,繳納稅金,收費機構和公司經費外,其餘部份用於歸還銀行貸款及利息。
第二十八條 江石公路徵收車輛通行費及收費機構經費的年度收支計畫,由市公路建設開發公司負責編制報市交通局批准執行。
第七章 征費票證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收取車輛通行費,票證必須開具由雲南省人民政府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收費票據。市公路建設開發公司負責發放及核銷,票證印有“江石一級公路專用”及“償還貸款”字樣,其票證種類為:
一、機開定額票:面值為叄元、伍元、壹拾貳元、壹拾柒元、壹拾捌元、貳拾元、貳拾柒元、叄拾元、叄拾貳元、叄拾捌元、肆拾伍元、肆拾柒元、伍拾貳元、陸拾元、陸拾肆元、柒拾元、捌拾貳元、壹佰元十八種。
二、發票(一式三聯,限於固定包交車輛使用)。
第三十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雲南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執行本實施辦法,有以下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市交通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發現江石公路及其設施重大隱患,及時報告或者排除隱患避免重大損失的。
二、在江石公路搶險救援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三、同破壞江石公路及盜竊、損壞其設施的行為作鬥爭的。
四、檢舉、揭發偷、漏車輛通行費或者偽造車輛通行費票證的行為有功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逃交、拒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根據《雲南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責令其停車,補交車輛通行費,並處車輛通行費5倍以下罰款。
在交納車輛通行費過程中,故意阻礙車輛正常通行的,處2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罰款。
以上收取的罰款,不得自行使用,必須上繳國庫。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大噸小標車輛,由“治超”點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除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外,其餘有關車輛通行費的徵收問題仍按《雲南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6年9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