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0年9月2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6號公布)為了加強收費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維護收費公路投資者、經營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目的:為了加強收費公路的建設
- 通過時間:2000年9月22日
- 公布時間:2000年9月22日
簡介,基本信息,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簡介
(2000年9月2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0年9月2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6號公布)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收費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維護收費公路投資者、經營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收費公路的投資、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第五十九條和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收費還貸公路和收費經營公路。
注意:收費還貸公路是指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收費經營公路是指國內外投資者依法有償受讓收費還貸公路的收費權或者投資建成的收費公路。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收費公路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合理布局,總量控制。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費公路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有關管理機構行使部分收費公路的管理職責。
第五條 禁止破壞、損害或者非法占用收費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禁止在收費公路上亂開道口,非法設卡、收費、罰款、攔截車輛。
注意:禁止侵占、挪用經營性收費公路企業的合法財產,不得對其強行攤派。
第二章 收費公路的設立
第六條 設立收費公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速公路連續里程二十千米以上;
(二)新建連續里程三十千米以上的一級公路或者連續里程四十千米以上的二級公路;
(三)改建連續里程四十千米以上的一級公路或者連續里程五十千米以上的二級公路;
(四)二車道六百米以上的橋樑、隧道。
收費公路的設立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開放式的收費公路,在同一條連續的國道主線上,相鄰收費站的間距不得少於六十千米;在其他連續公路主線上,相鄰收費站的間距不得少於四十千米。
封閉式的收費公路除出入口外,不得在其主線上設定收費站。
第八條 新建、改建收費公路,資本金應當不低於該收費公路建設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其餘不足部分方可以其他方式籌集。
第九條 收費公路建成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通行和收費。
第十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權依法可以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請質押貸款。質押貸款只能用於公路建設。
收費公路收費權的質押契約簽訂後應當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質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出質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貸款契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時,質權人依法可以對質押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實現質押權。
第十一條 國內外投資者投資建設和經營收費公路,應當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收費公路的收費權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依法轉讓。
轉讓收費還貸公路收費權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償還建設該收費公路的貸款、集資本息或者投資建設新的公路。
轉讓收費公路收費權的受讓方,未經轉讓方同意,不得再將該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轉讓給第三方。
第十二條 收費公路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成立經營收費公路的企業。
經營收費公路的企業應當與具有管轄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收費公路經營責任書。
第十三條 收費公路的經營者應當根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設立服務區。
第十四條 收費公路的經營期限屆滿後,該收費公路由國家無償收回,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收費公路的經營期限屆滿前3個月,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收費公路進行鑑定和驗收,經營收費公路的企業移交的收費公路應當符合規定的技術、質量和標準。
第三章 收費公路的管理
第十五條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投資來源和額度、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公路的技術等級和規模、通行能力、還貸期限、使用者受益程度以及投資合理回報等因素分等級確定或者調整,由收費公路的投資者提出方案,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由省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收費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不得超過二十五年;收費經營公路的收費期限不得超過三十五年。需要延長收費期限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除軍車、警車和執行撲救火災任務的消防車外,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應當交納車輛通行費。
本條例所稱的軍車是指懸掛軍隊(含武裝警察)專用號牌的車輛;警車是指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門和法院、檢察院使用,裝有警燈、警報器,懸掛紅色反光“警”字專門號牌的車輛;消防車指裝有警燈、警報器的紅色專用車輛。
注意:免交通行費的車輛通過收費站時應當主動停車,接受查驗。
第十八條 收費還貸公路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車輛通行費按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預算用於償還貸款、集資本息和按國家規定用於收費公路的養護管理、路政管理、收費機構經費。
收費經營公路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按照經營責任書和企業章程使用。
車輛通行費的票證由省財政或者地稅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九條 收費站的設定,應當保證車輛安全、便利通行;收費道口應當多於車道數量。收費站不得擅自關閉道口和設定障礙物。
收費站應當懸掛省交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式的收費站標牌,公示審批文號、收費標準、收費年限、收費單位和監督電話。
收費公路收費終止時,其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及時拆除收費站設施。
第二十條 收費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依法收費,文明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收費人員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 收費公路的管理人員、收費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標準收取車輛通行費;
(二)擅自不收費;
(三)貪污、挪用票款。
第二十二條 收費公路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有關制度做好收費公路的養護、搶修工作。
收費公路的經營者負責收費公路的綠化、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和《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被授權的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對收費公路的投資、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財政、物價、審計、行政監察等部門依法對收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交通行政執法證或者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拒絕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收費公路的經營者、管理人員、收費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或者舉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被授權的管理機構在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辦理結果答覆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破壞、損害、非法占用收費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在收費公路上亂開道口、非法設卡、收費的,按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收費公路上非法罰款、攔截車輛或者侵占、挪用收費公路企業合法財產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收費站、應當終止收費而不終止或者應當拆除收費站設施而不拆除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擅自設立的收費站或者應當拆除的收費站設施的,依法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擅自設立收費站的單位、個人或者應當終止收費的原經營者承擔。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逃交、拒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責令其停車,補交車輛通行費,並處通行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在交納車輛通行費過程中阻礙車輛正常通行的,由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排除障礙。對故意阻礙車輛正常通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以暴力、威脅、辱罵等方式阻礙、拒絕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和收費公路的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先行制止,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被授權的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執行的,經省公安機關批准,可以採取暫扣車輛或者滯留駕駛證、行駛證的處理措施,並告知被處罰人限期到指定的交通部門接受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費公路的經營者不履行或者不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履行收費公路養護、搶修職責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被授權的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被授權的管理機構派員養護和搶修,所需費用由收費公路經營者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交通、水利、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三條 收費公路管理人員和收費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其所在單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省人民政府已批准設立的收費還貸公路,可以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繼續收費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雲南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 案)》作如下說明:
《條例(草案形成送審稿後,經省政府法制局廣泛徵求意見,全面審查協調,反覆研究修改,已於2000年3月22日經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公路基礎設施投入的不斷加大,我省公路建設迅猛發展,高等級公路里程已達上千公里,但是,與建設綠色經濟強省、民族文化大省和國際大通道三大目標還有很大差距,需要繼續加強高等級公路的建設,收費公路就是較好的辦法。而且,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收費公路收費權的新情況已經出現》這使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情況更加複雜些收費人員在收費工作中利用管理上的漏洞貪污、挪用、私分公款;一些收費站經常遭到不法分子的圍攻、衝擊。收費環境惡劣,收費工作人員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還有部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特權,拒不交費,強行通過,造成車輛通行費的大量流失。鑒於以上情況和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制定《雲南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加強收費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維護收費公路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發展,已十分必要和緊迫。
二、關於設立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和規模
因我省地處山嶺重丘區,公路建設中工程量及工程造價是平原地區的2倍左右。加之我省經濟比較落後,收費公路的收費標準較低,車流量較小,投資回報率低,難以刺激社會經濟組織投入資金參與收費公路的建設。因此條例(草案)》第八條中規定了設立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和規模:
(1)高速公路連續里程20公里以上;
(2)新建連續里程30公里以上的一級公路,連續里程40公路以上的二級公路;
(3)改建連續里程40公里以上的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的二級公路;
(4)二車道600米以上的橋樑、隧道。
三、關於收費公路收費權的質押
鑒於我省收費公路近年發展非常迅速,收費公路投入日益加大,任務非常繁重,而公路建設資金缺口較大,公路發展與資金困難的矛盾非常突出。為緩解這一矛盾,《條例(草案)》 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收費公路的收費權依法可以用質押方式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請質押貸款,質押貸款只能用於公路建設。
四、關於免費車輛的範圍
在收費公路的收費管理過程中,收費公路上行使的所有車輛都應當交費通行,包括交通 系統公路監督檢查車。但考慮到軍車、警車執行任務的特殊性和國家已有相關規定,在徵得幾個省級主要部門的支持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同意後,《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除軍 車和替車外,在收費公路上行使的其他車輛應當交納車輛通行費。同時,對免費通行的軍車 和警車作了明確的界定:軍車是指懸掛軍隊(含武警)專用號牌的車輛;警車是指公安、檢察、 法院、國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門使用,裝有警燈、替報器、懸掛紅色反光“警”字號牌的車輛。
五、關於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手段
在現行的收費公路管理中,由於缺乏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手段,致使車輛通 行費逃交現象經常發生,應收公路通行費大量流失。一些不法分子聚眾圍攻、衝擊收費站,嚴 重擾亂了收費秩序,對收費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也造成了嚴重威脅。為解決這些問題,加大車輛通行費徵收力度,依照《雲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條例》、《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雲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執行的,經省公安機關批准採取暫扣車輛或者滯留駕駛證、行使證的處理措施,並要求駕駛員限期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六、關於《條例(草案)》具有創新的方面
《條例(草案)》具有創新的方面:一是本條例草案是全國第一個關於收費公路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得到了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支持,希望我省抓緊出台,為制定國家行政法規提供地方立法經驗;二是本條例草案在全國地方立法中率先使用行政許可的法律概念,這既符合行政法學中關於行政許可的理論要求,又符合政府對面向社會的收費權加以控制的實際需要,也是為將來國家制訂行政許可法和我省制訂行政許可條例提供實踐經驗。
我的說明完了,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雲南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草案)》曾提請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審議 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雲南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很有必要,條例草案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了一些補充和修改意見。
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深入實際調査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和修改,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標準應當充分考慮雲南經濟欠發 達、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合理設定。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收費公路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投資來源和額度、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公路的技術等級和規 模、通行能力、還貸期限、使用者受益程度以及投資合理回報等因素分等級確定,由省交通行 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二、財經委員會認為,我省一些地(州)市、縣所在地的出入口、重要區域之間,交通擁擠, 修建與高等級收費公路連線的特殊通道,可以緩解和解決交通擁擠的狀況,而地(州)市、縣財政困難,需多方籌集資金來建設和養護,因而,這些路段應當允許收費還貸。根據這一實 際,對“達到一級公路以上技術標準,連續五公里以上的特殊通道,應當允許建收費公路”。我們建議採納財經委的意見,並建議將“特殊通道”的含義加以明確,修改為“新建、改建五千米以上,達到一級公路以上技術標準,連線機場、港口、經濟技術開發區、重要集鎮的通道”可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建成收費公路。(修改草案稿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車輛通行費的使用要確定一個合理的比例,不能大部分用於養人,經了解,我省1998、1999兩年省管車輛通行費分別收入為2.6億元、2.85億元,支出人員經費分別為1899.3萬元和2500萬元,占當年收入的7.3%和8.77%。同時,由於收費公路的經營狀況不一樣,收得多的,用於養人的錢的比例就小;收得少的,用於養人的錢的比例就大一些。因此,在全省範圍內規定一個統一的比例執行起來較為困難,建議對此不作規定。
四、有的同志認為,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收費公路的轉讓,應當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轉讓收費權成交價格的依據,這一規定不符合公路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實際,因此,建議刪除該內容。
五、有的同志認為,草案第二十三條免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應當包括執行撲救火災任務的森林及企業的消防車,鑒於這些消防車執行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緊急任務,公安部、 林業部以及省政府也有專門規定,因此,建議規定“裝有警燈燈、警報器,執行撲救火災任務的消防車”免交車輛通行費。(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一、二款)
六、財經委員會認為,草案應增加以下內容:“收費站的設定,應當保證車輛安全、便利通 行;收費道口應當多於車道數量,不得擅自關閉道口和設定障礙物”。“收費站應當懸掛省交 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式的收費站標牌,公開審批文號、收費標準、收費年限、收費單位和監督電話”。“收費公路的養護、搶修工作,由收費公路的經營者負責,並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揉作規程做好對公路的養護工作”。我們研究後建議採納這些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
七、財經委員會認為,收費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統一著裝,依法收費,文明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我們認為,地方性法規對統一著裝可不作硬性要求,建議刪去這一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一款)
八、草案第三章關於對收費公路經營者的要求,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建議刪去, 並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收費公路經營者在管理方面的要求併入收費公路的管理一章。同時,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要求,為了使內容更為精練、集中,建議將草案中內容相近的條款合併,將國家法律已有規定或者可在規範性檔案中規定的內容予以刪除。
九、關於法律責任,我們認為,國家法律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必重複。需要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的,也應當儘可能合理,便於執行。建議精簡草案中法律責任條款, 其文字表述採取直接點明違法行為,並明確具體處罰種類及幅度的方法。
此外,我們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
上述意見已向財經委員會反饋並取得一致意見。根據上述意見修改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請審議。